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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

时间:2021-10-01 08:44:44 电子通信论文 我要投稿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

  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武器装备”被人盗走,游戏玩家李某某日前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告上法庭。由此引出了“虚拟财产”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网络游戏玩家花费精力和金钱,积累的“头盔”、“战甲”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算不算他的私人财产?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财产”,一般将“财产”定义为: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其中财产分有形财产(如金钱、财物)和无形财产(如著作权、发明权)。财产有哪些特征呢?一般有这样几个特征:1、有用性,财产应有使用价值,即满足主体的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2、具有价值,财产上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3、能为人所控制,即人们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进行支配;4、具有流通性,不仅可以为一个主体享有,可以通过流转为其他主体享有,这是现代社会财产的属性,兼猩唐返囊恍┨卣鳌D敲赐?缬蜗分械摹拔淦髯氨浮保?欠窬哂胁撇?恼庑┨卣髂兀客?缬蜗肥峭ü?橇?投?丛斐隼矗?⒔柚?谝欢ǖ脑靥寮吹缒院屯?缟柚梦?嗣撬?刂疲?梢酝ü?用艿姆绞奖桓鋈丝刂婆懦??饲终迹?芄宦?闳嗣峭?缬蜗返睦秩ぃ?芄宦?阍擞?套??男枰??袢≌庑┪淦餍枰?冻鲆欢ǖ睦投?蚨约郏?材芄辉谙?颜咧?浣换唬?蚨?弑噶瞬撇?奶卣鳎?Φ比隙ㄊ粲诓撇??绻?凰饺丝刂疲?统晌?饺瞬撇??

 二、这种“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并非虚无财产,亦非想象的财产,它具有客观性,只是在形态上属于无形财产,类别上应属于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因为从智力成果的层面分析,它具有:1、新颖性,用网络游戏这种方式,将有形的武器与无形的网络结合,满足玩家的娱乐,很创新;2、具有创造性,把武器与具体的场景结合,具有了不同的故事情节,因而具有创造性;3、可复制性,不仅能为一个主体所获取、使用,能同时为很多主体获取、使用,同样的游戏,同时可供很多主体玩乐;4、需要载体,将思维成果借助于网络和电脑显现出来并为人们所用。它是网络上传输的一些数据,对于开发者,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对于玩家,则属于著作权的使用权,玩家购买或通过过关斩将获取,并非获取对这些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获取了对虚拟武器的使用权。综上,对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应按照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的方法进行法律保护。

三、盗窃“虚拟武器装备”的行为如何定性?

    将“虚拟武器装备”届定为财产。建立在这一论断基础上,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亦应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果对包含“虚拟武器装备”的游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使用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违法所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仅对玩家购买或通过玩乐获得的“虚拟武器装备”秘密窃取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则构成盗窃罪,予以刑罚处罚,数额较小,则构成民事上的侵犯财产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对运营商管理不善的,运营商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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