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时间:2021-11-05 14:30:37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摘要】通过对盗窃罪与抢夺罪概念的比较,国外关于盗窃行为与抢夺行为的规定,盗窃罪与抢夺罪构成要件的比较,以及新说与通说的分歧等方面展开论述,明确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新说中提出的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相比,从秘密与公开的角度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更为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盗窃;抢夺;秘密窃取;公开夺取   盗窃罪与抢夺罪在现实生活中属高发性犯罪,且在司法实践中两罪较易混淆,学界争论不断,为此,对此问题再行探讨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开夺取。在世界范围内,将抢夺罪独立成罪并不多见,英美法系和欧洲大陆法系好多国家都将抢夺罪根据不同的情况归入盗窃罪与抢劫罪中。   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秘密窃取的方式,而抢夺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公然夺取的方式。这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认识(以下简称通说)。   在张明楷教授的《盗窃与抢夺的界限》(下面简称为新说)中提出了从秘密与公开的角度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有许多的缺陷,如,甲男在火车站站台上看见一刚下车的旅客乙女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6件行李,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二人商定,由甲将乙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乙付给甲1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甲扛着4件行李出站后,乙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乙在出站口内出示车票,同时密切注视着已出站的甲。甲见乙仍在出站口内,在明知乙注视着自己的情况下,将行李扛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甲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新说认为在此犯罪过程中,客观上,行为人并不具有秘密性,所以从客观上认为盗窃罪具有秘密性是不恰当的.。新说在批判了通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区分标准,“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但怎样认定对物紧密占有?对财物怎么样夺取算是对物暴力,这些问题都很难得到解决。按照新说的标准去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恐怕在实践中会有更多的不确定。   新说只是从通说中关于盗窃罪的一些行为在客观方面考察没有明确的显示出秘密性,就认为盗窃行为不要求具有秘密性。新说的这一认识是值得商榷的。正如前面所述,盗窃罪秘密性的判断应当结合主客观方面综合考虑,不能单纯的将主观要素抛开去谈论客观要素是否具有秘密性,任何实行行为都是主客观要素相结合才能判断出这一行为的定性。抛开主观要素去谈论盗窃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很显然是不合理的。秘密窃取的判断是主客观相统一意义上的考量结果,当谈论秘密窃取行为时,显然包含窃取行为的主观要素在内,甚至是以主观要素的存在为前提。新说中单纯考虑盗窃行为在客观方面是否具有秘密性,在现实中对盗窃罪的认定是没有意义的,正如不结合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无法认定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是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一样,无法在现实中定罪量刑。   本文认为从客观到主观面来认定犯罪行为作为一个认定犯罪行为的总的原则是毫无疑问的,对于绝大多数犯罪来讲,都是从犯罪的客观要素上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但有些犯罪行为在客观要素上是很相似的,单纯按照客观要素方面很难以将其区分,因此需要结合主观要素方面加以考虑,若此时仍然机械的坚持从客观要素入手来区分两个客观要素基本相同的罪名,难免太过于死板,不利于更好的区分两个犯罪行为的界限,因此需要从主观方面来加以区分。犯罪行为的行为类型是主客观要素统一的结果,只有把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结合起来考虑,才能准确判断犯罪行为。而新说中将客观要素决定行为类型这一一般原则作为抢夺罪与盗窃罪行为类型区分的标准,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法理论界一般将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自认为没有被财物人发现,但实际上行为人已经发现,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未加阻拦,如果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即成立盗窃罪既遂。上述通说中对这种被发现,仍然成立既遂的规定的却有值得思考的地方,对此,刑法界通说没有说明,我认为,这应该是一种盗窃罪既遂的特例,新说,不能因为一个特例就否定了通说的观点,这样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疑。再者,从刑法中认识错误这一理论,也可以认为,行为人在盗窃时,自认为没有被发现,其实行为人已经发现,只是未加以阻扰,此时行为人发生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只是在处理时按照行为人认识到的加以定罪,定为盗窃罪。   通过以上对盗窃罪和抢夺罪概念的比较,从两罪的构成要件上区分,以及对新说与通说的比较等论述,我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还在于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取财的秘密窃取性,而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具有公开夺取性。因此我认为,还是通说中对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更合理一些,更具有可操作性。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相关文章:

论审判权的界限01-20

界限05-13

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07-31

刑法盗窃罪01-11

刑法 盗窃罪01-11

盗窃罪量刑08-05

论宗教信仰自由及其活动的法律界限07-10

新刑法盗窃罪01-11

法制界限作文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