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适用性探讨论文

时间:2021-09-05 15:11:00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适用性探讨论文

  【摘要】本文阐述了民法规范和行政法间的联系,结合有关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合理性的解析,我们提出了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合理性及意义以及行政法中民法规范适用的表现等问题。

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适用性探讨论文

  【关键词】行政法 民法规范 适用性

  作为一项制度,法律能够让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离开了它,社会的治安就会混乱,国家的尊严就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法律是以国家机制的角色而存在的,它引导着群众规范自己的行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国家秩序的保障,要求重视法律的作用,以此来建立法治社会,达到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目的,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以民法为例展开分析,理清行政法和民法之间的联系。简要地阐述行政法和民法的概念,除此之外,还研究怎样有效推动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实践,怎样使民法理论在行政法中得到实践。

  一、民法规范和行政法间的联系概述

  民法规范和行政法间最大的不同是,它们的应用范围有差别,行政法的关注点在行政,它在公法的范围之内,主要用来调节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间的关系,而民法规范则是调整或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属于私法的一种,这种不同是由于它们的主体差异形成的,两者同属于基本法体系。在实际运用中,两者又是紧密相关的,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如果民事诉讼纠纷事件的严重性达到一定程度后,民法规范就很难尽善解决,这就需要借助行政法来进行协调。

  行政法的适用是在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与其相关的行政法律监督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进行体现的,一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基本形式:第一,一般行政法;第二,特别行政法。这两种法律形式都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共同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争议,从这方面来讲,在民法规范中所适用的原则和制度,在行政法中也可以适用,例如法人制度等。

  二、有关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合理性的解析

  (一)有利于推动私法理论的实践

  纵观我国当今的法律体系,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实践显得极为关键,它可以有效缓解当前社会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对缺少的私法精神起到补充作用。具体表现就是在现行经济体制下,过度的国家观念会导致大大削弱普通群众的社会作用,在社会身份上也只能是作为国家中的一份子,独立人格的体现也就会受到忽视,在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有利于贯彻一些私法精神,增强群众的社会作用。

  (二)推动行政法新理论的合理运用

  在社会发展相对较为和谐平稳的状态下,社会主体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一致性和行为之间的协调配合性,使得行政主体的服务和与其相关合作逐渐成为了行政法的新理论。过去传统的服从命令模式己很难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趋势,取而代之的则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平等性关系,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法规范可以更好的在行政法体系中科学适用,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三)防止和减少权利寻租行为的出现

  当前很多行政部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对自身有利的特别行政法,这种现象就是常说的寻租行为。这种特别法一般是有一定执行范围的,如果将其直接作为一种“法”的话,就会改变依法行政的本质,会有很强的专制性色彩。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避免这种寻租行为的发生,就要适当的应用民法规范,实现民法规范和行政法的有机融合,从而更好的完善现行行政法规体系。

  (四)行政法中的司法现象存在

  降低民法诉讼的成本也是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体现,基于此,就要根据形势发展将司法和行政两者充分融合,这种融合也会促使行政司法现象的产生。众所周知,在行政仲裁和调解中,都是针对于民事争议来讲的,并不是所谓的行政争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司法的执行过程中,必须要将民法规范作为最基本的参考依据,也就是本文所讲的将民法规范适用在现行行政法中,实现两者的作用互补。

  三、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合理性及意义

  (一)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意义

  如果当行政法规范有缺陷,而民法规范比较完善时,需要在解决相应矛盾时运用民法规范:立法者能力不足。行政法涉及面广,且较为多样、复杂,因此,法律疏漏不可避免,为弥补疏漏、顺利化解纠纷,法律工作者有必要在裁断时应用民法等其他规范。我国宪法中一项基本要求是:情况相同解决方式相同,情况不同解决方式应不同,若情况相同,其处理办法却不一样,则会违背宪法规定,若是因有关规定欠缺,致使此类结果出现,裁断者就应当寻找相似条文来加以解决,所以说,为维护宪法秩序,行政裁断者有义务在需要时应用民法规范。

  (二)行政法中应用民法规范的正当性探析

  (1)民法和行政法间存在共通点,私法和公法间的共通处在于:①权利及义务关系为私法和公法中的核心关系,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国家可作为法律主体,其和民众间也可以存在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②私法、公法的很多种权利义务关系均有共通点,像债权、物权的规定,私法和公法间共通点较多;③不管是行为,还是事件,法律原因的规定性质上不存在质的区别,且分类也比较相近;④对法律关系主体、客體、目的及其制约对象的规范,私法及公法间共通处较多,行政纠纷在某些时候可直接应用民法规定的前提保证之一就是民法和行政法间存在这些共通处。

  (2)民法规定在行政法中的应用,符合法治及民主原则。首先,关于民主原则,若是直接应用民法,必定符合民主原则,而若是类推应用民法,则有可能不合民主原则,不过,这种应用民法的方法并没有与立法主旨相悖,和“权力分立”的要求不冲突,而是在弥补法规的欠缺。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法条和立法初衷并不完全吻合,是立法者的欠缺所致,若类推应用民法规范,乃是填补欠缺,符合民主原则;其次,关于法治原则:①类推应用具备合法性,法院和行政机关有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法律理念,弥补法律疏漏,若类推应用,有效避免随意裁判,也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②类推应用民法,不违背安定性的标准。为达成立法旨意,立法者常规定类型概念、不清晰概念、简略条文;同时,会留有解释空间于某些规定中,就是说,法律工作者应在符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规定进行补充或解释。因此,和法律解释一样,法院或行政机构是为明晰立法主旨而进行类推应用,不违背法的安定性。

  四、行政法中民法规范适用的表现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规范中,很多原则是与人们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也是人们生活工作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例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行政法中也是可以发挥特定效用的,这样就可以看出在民法规则中适用的规范原则同样也可以适用于行政法,可以作为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二)民法债权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1)民法规范中的合同担保权在行政法中适用。行政法中的债权关系与民法债权关系两者存在极大相似之处,因此两者在根本的性质上也基本相同。所以,民法规范中的合同担保权在行政法中能有效适用。但是,由于行政法的债权关系属于公法权利范围,而担保权属于债权关系的附属权利,因此也属于公法权利范围,这使得担保权在行政法中还存在强制力,能够通过行政权利来强制完成。

  (2)民法债券中的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在行政法中适用,在行政法合同中,其中必有一方属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合同中在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等权益上具有优先权,这点要求与普通合同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行政合同的优先权益应用前提需达到双反意见一致才可实行。这一点与民法规范的合同实行也存在共同点,因此,债权合同签署中,民法合同中的原理能够适用于行政法合同当中。

  (3)民法规范中的合同履行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在行政法中,债权合同大部分会存在二人或多人共同承担金钱债务的义务现象,这在民法规范中也十分常见,但是,在行政法中,其关于行政法的连带债务并未有相关条例规定。在这样的形势下,民法当中的合同规范就可适用于行政法当中,并且具有弥补与完善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法当中的债权关系因公法因素存在强制力,因此在针对适用方向上无法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行政法当中。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规范能够适用于行政法,且能够弥补与完善当下行政法存在的不足之处及不完善之处,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总结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法当中的一般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等具有约束的规定范围,在适用时判断法律关系及法律内容,根据行政法的特殊需要来进行选择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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