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依法治校论文

时间:2021-09-15 16:36:2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高校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依法治校论文

  论文关键词:学生权利主体依法治校

高校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依法治校论文

  论文摘要:高校在实行依法治校的过程中,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意识淡薄,权利地位被漠视的现象十分突出。实施依法治校,核心是确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尤其是学生权利主体地位。要不断排除观念的、制度的、师生法治素质等方面的障碍,转变观念,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师生法治素质,加快推进依法治校。

  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实践中正逐步得到稳步推进和实施。高等学校在开展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过程中,实行依法治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校园,也是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实行依法治校,要求各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大绿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提高依法办学的水平和能力,努力创造和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构建以权利文化为核心的法治校园文化。然而在实践中,高校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意识淡薄,权利地位被漠视的现象十分突出。实施依法治校,核心是确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尤其要把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作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权利主体的内涵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权利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而形成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权利内容也各不相同。

  高校学生处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首先,高校学生是大绿的权利主体。我国《大绿》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代表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享有人身和财产权利;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公民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利;享有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文化权利;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大绿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全面的。学生是大绿权利主体,在于高校的学生首先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大绿规定的基本权利。

  其次,学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在调整行政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国家行政主体之间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是行政相对人,是指高校学生作为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对象,是与高校这个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是学校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利的个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学生主要享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以及抵制不法行政行为的权利。在学校管理活动中,体现为以下一些现象:对学校有关部门对其私人权利的不法干预,学生可以排斥和拒绝;学生对学校的中心工作具有了解和参与的权利;学生有权请求学校颁发奖学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提供助学岗位,有权请求学校告知其学籍资料、有关工作决定和其他有权知晓的资料,有权要求学校对学生进行公正评价等。

  再次,学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和学校、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都平等地享有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校园生活中,学校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民事权利不受侵害。

  最后,学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学生缴纳学费,是购买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则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关系法律法规所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如学生有权要求学校保障其在校接受教育服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有权自主选择消费产品和服务,决定接受服务的时间和条件,包括可以选择课程,选择老师,选择专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的合法要求予以满足;学生可以拒绝学校强行推销教学用具、生活用品等。

  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就是要求高等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必须要依照大绿和法律的规定,明确认识学生所处的法律关系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尊重学生权利,自觉维护和保障学生权利,并以此作为依法治校的出发点和着眼点。

  二、高校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障碍

  高校学生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相应的基本权利,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存在各种障碍。

  (一)高校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有观念的障碍

  观念的障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不利于法治行为实施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师道尊严观念的影响下,师生关系是不平等的。教师是学生的“家长”可以左右学生的意志,可以处分学生的权利。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也是不平等的。学校是教育管理行为的主导者,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样的观念作用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得不到确认也就不足为奇了。

  另一方面,观念的障碍还体现在法治观念的缺失。法治观包括以法律观、法治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如权利观、法律至上观、平等观等,其核心是主体权利观。法律至上观要求高等学校必须依照大绿和法律的规定,以大绿为根本准则来开展教育教学管理,树立大绿和法律的权威。这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法律还未能真正成为高校办学与管理的根本和唯一的规则;主体权利观要求主体的权利地位得到确认、权利得到有效维护、侵权发生能得到及时救济,充分实现大绿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是依法治校的重要标志。

  (二)高校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有制度上的障碍

  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必须有完善的科学的制度作保障。但是当前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活动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存在的不足,无疑对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造成了障碍。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学院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相背离。如郑州某工业学院在其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结婚告知义务。擅自结婚或者隐瞒婚姻状况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非法同居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这条规定,在校园内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不少人提出质疑:学生履行结婚告知义务法律依据不足,学校据此处分学生缺乏依据;学校没有权力对非法同居、违反社会公德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的处分。种种质疑归纳起来都是一点:学校依据规章制度作为的权利,远远超越了法律所赋予的权限。

  2.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存在瑕疵。主要体现在:一是学校规章制度的单方意志性突出。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者的行政隶属关系,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在制订规章制度过程中,学校只强调其单方意志的“家长制”作风也就不奇怪了。二是缺乏对规章制度的科学性的检测分析,学校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否科学,除了形式的规范以外,其核心应该在法理科学上,即一方面规章制度符合法学基本理论科学,另一方面规章制度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相背离,这需要专业人员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分析。这一点是许多高校都做不到的。

  3.学校执行规章制度的随意性大。比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颁布日期:20050325,实施日期:20050901,颁布单位:教育部)的规定: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可是,如何保证学校对学生的评价是公正的,无疑是一个实践难题。它要求学校必须要解决评价标准的同一性、客观性问题,解决评价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解决对评价进行监督的问题。实际上,高校对学生的学业和品行的评价受教师主观因素影响较大,此外,评价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程序过程不公开甚至难免暗箱操作的问题依然存在。至于对评价结果和过程进行监督,则是一个缺失。这些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显然对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来说,是又一个障碍。

  (三)高校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有师生法治素质的障碍

  法治素质,是指在人的本质属性中的法治状态,即法治的知识、法的思想、法的心理和法情感以及法治能力状态和法治行为习惯等。良好的法治素质,可以帮助人们在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下,了解法律知识,理解法的精神,形成公民稳固的内化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并影响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在实践中养成法治行为习惯,推动整个社会法治状态的形成。 师生法治素质方面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治观念淡薄。在法权观念上,权力至上观代替了法律至上观,师生对权力的崇拜远胜于对法律的信任;二是基本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从学生方面来看,甚至许多人既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三是缺乏基本的法律运用能力,更谈不上形成守法、用法、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以及依法对社会管理实施监督。

  三、高校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实行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给高等学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概括起来,必须做到“转变”、“建立”、“提高”和“加强”。

  (一)高校要转变观念、转变身份、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习惯

  首先是要转变观念。从转变观念来看,对教师而言,师道尊严的观念中包含的等级观正受到平等主体观的挑战;从学校来看,权力至上的人治观与倡导制度规范,宣扬法律至上的法治观的冲突也必将日益激烈;对学生管理来说,传统的义务主体观,则被日益深人人心的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权利义务观所代替;在管理价值观上,重权轻法的权力价值观与追求公开、公平,民主管理的法治价值观的价值冲突,对人们观念的影响和作用必将是深远的。转变观念,就是要摈弃以往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观念,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追求以秩序、正义、民主、人权为内容的法治价值。

  其次要转变身份。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文化的影响,高等学校历来是教育行为主体和管理主导者的身份。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单向的,家长式的,学校主导着教育管理活动。可是,当学生为实现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并履行义务缴纳了学费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复杂起来。学校除了具有教育行为主体和管理主导者的身份外,还应该是与学生签定了教育与接受教育的合同的当事人,是与消费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一方相对应的提供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学校身份的转变成为必然。

  再次是要转变工作方式。以往在高校管理工作中,人们依赖管理者的经验、习惯来开展工作的方式十分突出,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缺乏明确性和规范性,“习惯”,“经验”具有重要的地位。至于习惯、经验是否科学合法,就不是工作中要考虑的问题了。转变工作方式,就是要实现管理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学生服务,实现管理方式从人治到法治,实现管理手段从习惯到科学。

  (二)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律精神和反映法治原则的规章制度高校要建立和完善

  包括高等学校实行依法治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等。还包括建立和健全依法行政的内部管理机制、内部监督机制。

  高校实行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建立一系列完善而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实施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的基础。高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是否科学合理,根本的标准在于其是否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相配套、相衔接。

  (三)高校要提高师生法律素质

  师生法律素质不高既有传统习惯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但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法律教育不发达。从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情况来看,高校学生接受法治教育主要是依靠开设的法律基础课来实现的。课时少、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脱离实践等缺点十分突出,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必须要加强教育,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暂时与长期相结合。通过法治教育宣传活动,丰富师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民主观念、权益观念,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校园文化氛围,为积极推进依法治校打好基础。

  (四)高校要加强对各方面的工作

  高校要加强高校党组织对依法治校的领导,加强对建设法治校园的投人,加强对高校法治建设工作队伍的建设,加强依法治校的推进力度。

  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是高校实施依法治校的政治前提。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不仅是我国的政治制度规定的,也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高校党组织必须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党在高校的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依法领导高校的民主管理,切实发挥党在高校依法治校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治校要有组织、制度和人员保障,需要加强对高校法治工作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投人,保障依法治校工作的的切实开展。尤其在队伍建设上,既要广泛开展提高师生法治素质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又要着力培养专门人才为高校法治工作服务。

  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就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确立权利至上的观念,做到尊重人、关心人、培养人和鼓励人,即尊重人的权利价值、关心人的权利实现、培养人的权利意识、鼓励人的权利追求。在高校的办学实践中,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的法治价值。当然,我们在这里强调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并非是想片面强调权利而否认学生的义务,事实上,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学生权利主体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也同时是相应的义务主体,其权利实现的过程,也同时是其义务履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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