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特许经营权的确认计量及其帐务处理论文

时间:2021-06-07 16:03:26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浅谈商业特许经营权的确认计量及其帐务处理论文

  1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特点及其形式

浅谈商业特许经营权的确认计量及其帐务处理论文

  特许经营是拥有专有技术、专利、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通过与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上述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要在合同许可的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契约性。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均是独立的法人,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自己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用,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②垄断性。一旦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签订了合同,被特许人便可以与特许人共享特许人的商标、专利、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等,并可以在相关领域阻止特许体系外的竞争者进入,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③双赢性。不同于传统的非赢即输、针锋相对的销售关系,特许经营双方形成的是一个利益共同体,通过特许经营,特许人不但获取了发展所必须的资金、市场及社会关系等资源,而且可以较低的成本分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并提升了自己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被特许人可以较低的成本购买特许人一套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在后续经营过程中还可以持续得到特许者的支持与服务,从而使被特许人减轻了许多负担,可以迅速进入状杰,对那些资金有限又缺乏好的投资项目的创业者来说,这种经营模式是一个较理想的选择。

  商业特许经营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又称为特许经营权,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来源于国家相关行政机构的授权,通过这种授权,使得某些企业获得了在一定地区使用或经营某种业务的特权,如烟草、酒类、食盐的专卖权;水、电专营权等,这种形式多数情况是国家垄断经营;第二种形式来源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有使用特许人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内容通常包括特许经营权的转让期限、特许人及被特许人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特许人的义务通常包括向被特许人提供企业标志、专利权、商标、专有技术等使用权,以及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所必需的原材料及设备,并对被特许人的营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被特许人的义务包括取得特许经营权时向特许人支付取得费用,营业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按营业收入或其他指标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法支付特许经营权的占有费用,并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第二种特许经营形式是会计实践中的主要研究对象。

  根据墒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2商业特许经营权的确认

  2.1确认特许经营权为一项资产

  特许经营权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由企业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它与资产的定义和特征一致,特许经营权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被特许人通过使用特许经营权可以增加产品的产量、通过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从而增加产品的销售量,也可以提升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得企业能够从市场上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2)特许经营权的价值或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特许经营权的成本为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接受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全部支出,其成本可以用货币来计量。它符合资产的两个确认条件。

  2. 2确认特许经营权为一项无形资产

  在我国,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权通常被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应对二者加以区分,特许经营是一种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权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一定经营费用从而获得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特许人一定经营资源的权利。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把特许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加以处理,我国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却未将其列入无形资产范围,也缺乏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规定,导致财会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缺乏统一的准绳,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公允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利于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将特许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来处理,这也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理由如下:1)特许经营权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2)特许经营权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1)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由企业控制或拥有。特许经营权是企业之间签订的转让商标、专有技术等的合同,由于转让合同的签订,其使用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被特许人使用特许经营权进行经营活动也能带来超额经济利益回报的。2)特许经营权不具有实物形态。特许经营权的存在是以特许经营合同为载体的,本身不具有实物形态。3)特许经营权具有可辨认性。特许经营权能够从企业中划分或分离出来,处置时不需要同时处置同一获利中的其他资产,可以单独用于出售或转让;特许经营权来源于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论特许经营权可不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分离或转移。4)特许经营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目前特许经营权的交易市场不是很发达,特许经营权转化为现金的难度很大,很难确定其在持有过程中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与以固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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