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主观性及其调控论文

时间:2021-06-07 17:19:3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浅谈主观性及其调控论文

  需要与人的生存发展条件密不可分,需要具有客观必然性,需要在主体上又存有分歧,人的需要与其他生物需要有着本质不同。需要是指人为维护其延续和发展而产生的对自身与外界事物的主体化依赖与要求。本文拟探寻需要的概念、需要的主观性向度以及对需要的合理调控。

浅谈主观性及其调控论文

  一、关于需要概念

  西方需要理论发初于古希腊时期,德漠克利特、亚里士多德等人主张根据快乐原则节制需要以及欲望。欧洲思想史上与需要理论密切相关的两种倾向—禁欲主义和享乐主义在当时己初露端倪。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时期,自19世纪以来,关于需要的研究形成了若干分支,需要成为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行为科学等具体学科的研究对象之一。我国古代需要理论采取的是欲望论的形式。早就提出了人们具有共同欲望的观点,如“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者,是人之所同也。”这和现代心理学关于基本需要具有跨文化共同性的看法是相通的。随着中西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入,关于需要的研究呈现出相互借鉴的态势,需要作为探讨人的问题的逻辑与历史起点也被提升成为一个哲学范畴。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中,需要是指“人(包括个人、群体、阶级和社会)为维持自身的延续和发展而产生的对外界事物的各种要求。《伦理学大辞典》将需要解释为:“人对生理的和社会的要求的反映。《社会心理学词典》中,需要被界定为:“个体在生理或心理上由于某种不足或过乘」而失去了均衡后追求这种均衡的状态。《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则认为:“需要指维持个人或群体生存所必须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条件。《心理咨询大百科全书》将需要解释为:“有机体为了自己的存在和发展而对环境和社会的要求的反映。”《社会科学大词典》中的需要是:“人对生理的和社会的要求的反映,是有机体因缺乏某种重要刺激而引起的紧张状态,即有机体与环境之间出现的不平衡状态。

  以上关于需要的定义,有共同之处,也存在差异。其共同之处在于,都看到了需要与人的生存发展条件密不可分,从而肯定了需要有客观必然性的一面。此外,虽然在需要主体规定上有分歧,但都承认人的需要与其他生物需要本质不同。透过这些定义,我们重点关注三个问题:第一,关于需要的主体范围,有的认为需要主体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有机体,而有的则认为应将人以外的其他生物体排除在外;第二,关于需要的性质。对需要的性质,有“反映说”、“关系说”、“倾向说”及“状态说”等,根本分歧在于对需要的性质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持不同意见;第三,关于需要和欲望的关系,有的认为需要和欲望是同义词,可以相互解释,有的则认为需要和欲望无关,有的认为需要不完全等同于欲望,但两者有一定的相关性。我们认为,需要是指人为维护其延续和发展而产生的对自身与外界事物的主体化依赖与要求。相对于传统的定义,此定义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需要也可能是对自身的依赖与要求;二是需要的生成要经过主体化过程;三是需要不仅是一种客观依赖,也是一种主观要求,是依赖与要求的协同统一。

  我们认为,人的需要具有以下五个特点。第一,人的需要具有自然依赖性。需要是生命的自然规定,人首先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物,他不仅是大自然的产物,也是他自身自然的产物。因此人对自然就必然有一种依赖性,离开了大自然和自身自然,人就无法存在。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从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起,才开始真正按人的方式展开自己与自然界的关系的,而这种关系展开的现实基础又是以人的自己与自然的天然联系为基础的。人的需要既在人与自然的这种天然联系中产生,又在人与自然的实践联系中实现和发展。总之,人的需要既是主体对象性活动的结果,也是自然自身发展的结果,它有其深厚的自然根源性和依赖性。

  第二,人的需要具有社会开发性。需要产生的根源和满足的方式,都是由社会历史决定的。不同历史时代,生产力水平不同,人们需要的内容、满足的方式和程度都有很大差异。欲望是需要的外在主观表现形式,是人的需要尚未被满足的一种内心渴求状态。人的自然需要在社会历史过程中展开,而人的社会需要则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生成与发展。将自然需要与社会需要相比较,人的社会需要具有更强的社会文化性,而自然需要,虽然一定程度也受社会文化影响,但其本身的自然遗传规定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我们说人的需要具有社会历史性主要是针对人的社会需要而言的。

  第三,人的需要具有历史发展性。人的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的生成与发展及其满足都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过程。人作为一种自然生命体,其肉体组织、食物结构等是生物长期进化的产物,人的生长过程就是其自然需要不断展开的过程。同时,人的存在不仅是自然的存在,也是社会的存在,人必须在社会关系中生存。人的社会关系不仅是人的存在本质,也是人的社会需要生成的现实基础。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同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密不可分,需要与生产二者互为条件。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在历史过程中的不断主体性内化,就成为人的各种社会需要。人的社会需要在社会关系中生成,并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发展,正因为如此,社会关系的改良与变革就成为人们满足其需要、获得幸福生活的必由之路。

  第四,人的需要具有多样层次性。人是普遍的存在物,人凭借自己的类能力可以在不同种类的事物关系上攀援,可以从一个种的存在方式走向另一个种的存在方式。人的这种普遍化生存能力,为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生成打开了可能的空间。同时,人的需要具有层次性。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有五种,一是生理需要;二是安全需要;三是归属和爱的需要;四是自尊需要;五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从低到高依次处于不同的层次,并且一般情况下,往往是低层次需要满足之后,才向高层次需要发展。

  第五,人的需要具有无限开放性。人的类存在本质使人能够进行抽象思维,能够在不同的事物之间发现其共同的属性,这种发现其实是一种意识之能动观念的提升,于是,事物的存在在人这里便可转换为观念的存在、符号的存在,现实对象的符号化,使人能够将其在头脑中进行任意的把握,这也就是说,人在意识中获得了形式地把握对象的绝对自由。而人一旦获得这种观念性的绝对自由,它又可能为人的相对的现实自由提供模板,并成为现实自由不断扩展的力量源泉。观念自由的绝对无限性是人存在的一个本质属性,人的现实生活的不断超越性正是基于其观念自由的绝对无限性。而人的现实生活的不断超越,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人的需要的不断生成、实现与发展,需要不过是人的自由不断展开的一个个结点。观念自由的无限超越,不仅直接使人的精神需要表现为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也使人的物质需要表现为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本来,一定条件下人的物质需要是有限的,但人的主体间的相互超越又使其成为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人心不足蛇吞象,人不仅要在自然万物中表现卓越,也要在人际存在中表现卓越。

  二、需要的主观性

  我们这里所说的主体的需要,是主体人的需要,它不同于其他生命体的需要,更不同于非主体的客观现实依赖性。非主体的客观事物,是处于各种联系中的事物,已对于其他事物具有存在的依赖性,或者说事物是相互依赖而存在的。对于非生命体的物而言,这种依赖只是一种客观关系的显现,是客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它不能转化为“物自身”的“内在要求”,也就是说它不能转化成主体的“需要”。作为非人的其他生命体,已对外物的依赖,则主要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当然有时也还包括主体与主体的关系),生命体可以将其对外界的依赖关系自然地转化为其内在需要。只不过,这种非人生命体的需要,主要锁定在其自然肉体需要的范围内,其能动的主观性并不强,或其主观性仍然有着明显的客观化的性质。而人的需要,不仅在人与物的关系中展开,也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展开,人的自我意识的生成,使这些客观关系成为一种“为我”关系,其需要虽然不能脱离肉体的自然要求,但在自然要求范围之外,还生成出了社会性的需要、精神性的需要、心理性的需要。因此,人的需要虽有其内在的客观基础,但更表现出强烈的主观性,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主观性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以自我为中心去认识和对待外物,一是指人的意识性。列宁说:“人的概念就其抽象性、分隔性来说是主观的。这种主观不是指以自我为中心的'随主体之意,而是人在认识活动中的意识参与性,意识能动性,我们这里所谈的需要的主观内含了主观性的两个基本含义。

  人的需要的主观性,既表现在人的需要的社会性、精神性,也表现在人的需要的为我性、目的性,同时还表现在人的自然需要也要受到人的社会性、精神性、为我性、目的性的规定与影响。正因为人的需要具有如此的主观向度,它才成为能动的主体人的需要,才成为一个不断翻新、没有尽头的发展过程。

  当然,人的需要的客观性也是勿庸置疑的。人的需要的客观性,既基于人的自然存在关系的客观性,也基于人的社会存在关系的客观性,既基于人的物质肉体的客观性,也基于人的心理机制的客观性。因此,人的需要客观性是人的存在、人与世界共在之客观性的主体性表现,是无法抹杀的。正因为人的需要具有客观性,需要应当得到满足就成为人们的一种通识,同时也成为人道主义、人本主义所宣扬的重要内容。

  但在这里有三个逻辑环节需要注意:一是人的需要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并不只是客观的,它同时还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二是即使人的需要是客观的,但客观的并不一定就是主体必须、必要的;三是就算这种需要是必须的、必要的,但也不一定就是主体必定满足的。这一切都基于人是一种有意识的精神性的生命存在体,人的意识、人的精神的渗入,都使人的存在的客观性、人的需要的客观性难以完全“纯粹地”客观起来,且主体会利用自己特殊的截量权来增减这种价值客观性,从而使人的需要的价值排序也难以绝对化。比如从人的客观存在价值排序来讲,人应当首先满足其生命存在的自然要求,但由于人的意识、人的精神的巨大能动作用,人有时反而将精神价值放在首位,于是才有了所谓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因此,人的需要的主观性,不仅使需要的种类、需要的强烈程度会随主体价值选择倾向而有所变,它同时也使需要层次的高低排序相对化,使需要的实现表现出一种“超序”发展状态。

  我们认为,人的需要的主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意识性。需要的意识性首先表现为需要是有意识的主体人的需要,意识性是人的存在的本质属性,已贯穿于人的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它也就必然渗透在人的需要的生成与实现过程之中。其次,人的需要的意识性表现为其需要是一种被意识到的需要。人的需要是能够从外在的客观依赖关系进驻到主体的意识范围之内的,这种需要是一种被扬弃了外在性的即被主体意识到的需要,这种被意识到的需要不仅成为意识的对象,也成为意识能动引发主体为之实现的动力。再次,人的需要是受意识深度规约与影响的需要。意识规约影响需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需要可以也可能出于意识。人的需要有物质性需要与精神性需要,人的精神性需要总是出于人的意识的,已从意识中流出,意识不仅是它的“空间”来源,也是它的时间来源,是它的历史。同时,就是人的物质性需要、肉体性需要,作为一种被随时反映到、随时意识到的需要,几乎同时也是发于意识的,例如现代脑科学证明,人对饥饿的自然反映与对食物需要的意识是同时产生的。二是需要可以也可能据于意识。人的意识,意识的主体内容、标度、倾向,可能成为生成需要的一个主体构建维度,人们往往根据意识的本质要求、意识的倾向性标度来生成建构需要,并以之检视需要的主体内恰性,从而采取或褒或贬、或推进、或阻滞的不同态度。三是随于意识。人作为一种精神性物质存在实体,意识不仅构成它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标志,也是它发动自身行为的策源地。意识不仅被动地反映着需要,有时也能动地引发牵动着需要,某种意义上的需要随于意识,不仅意味着某种需要被某种意识所规定,也意味着某些意识的改变会引起相应需要的变化发展,或者说某些需要的变化发展追随着意识的变化发展。

  第二,意志性。意志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基本可用“意愿”来概括。二指是人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调节和支配自己行为的心理过程,基本可用“毅力”来指称。其实,这两个方面时常是联系在一起的,意愿提供行为方向,毅力提供行为动力,且二者常呈现正相关关系,强的意愿往往联系着强的毅力,反之亦然。人的需要的意志性,首先表现为人的需要的意愿性。人的需要的意愿,不仅是人自我生命延续的意愿,也是人自我生命发展的意愿,因此,人的需要意愿己经从生命自然存在的地方超拔上来,从而生成出超自然的社会文化生活意愿,人不仅要活着,而且要活得有价值、有意义。同时,人的需要的意志性也表现为需要的毅力支持性。需要及其情感越是强烈,实现需要的毅力越是执着,推动行为的力量越是强大。

  第三,自由性。人的意志是一种自由意志,人的意志的自由性不仅使人的需要内含理性,也使人的需要表现为一个无限超越的过程。人的行动主要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行动,是一种有理性支持的行为。行为的理性为需要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思虑越是周密,行为越是理性,需要实现的可能性越大。事实上,人的理性能力不仅表现在行为的产生过程中,也表现在需要的生成过程中:需要生成的先在理性参与为需要的理性实现打下了良好基础,它甚至基本决定了这种需要今后能否实现。而我们所说的理性的需要,主要是指这种需要是否具有内在合理性(是否对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是否具有当下现实必要性、是否具有具体实现可能性,需要越是理性,实现这种需要便越有价值、越有实现的可能。同时,意志自由也使人的需要无限发展。意志自由使人的意愿能够在不同的欲求点上自由跳跃,旧的意愿一经消失,新的意愿随即产生,如此循环以至无穷。意愿生成发展的无限性基于人的观念自由的无限性,这不仅为现实自由提供了不竭的生成源泉,同时也为意愿的无限生成与发展提供了可能。

  其实,人的需要的主观性向度,是基于人的主体性存在本质的;而人作为意识的自由的存在物,其根本性在于人是普遍的类存在物。马克思指出:“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关于人的本质,马克思特别强调人的活动的意识性与自由性。“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人不仅把自己看作类存在,也以自身类存在的方式来度量和统领其他事物。而人之所以是类存在物,是能够超越自身自然限制而通达其他事物本质的存在物,就在于人是能够进行抽象思维的存在物,人通过思维抽象来剔除各不同事物间的纷繁差异从而发现其间的共同本质。

  其实,人的需要的主观性并不是一种纯粹的主观性,而是往往是包含了一定客观性的主观。随着人类思维、认识水平的不断发展,人的需要的主观性越来越成为内含客观性的主观性。这经历了一个从自发的客观主观化到自觉的客观主观化过程。随着人的意识特别是理性意识的不断发展,随着人与外界的普遍实践交往,人的主观性在不断突现其主体、自我价值、自我目标、独特意愿的同时,也越来越表现出其客观化的发展的趋势,因为人的需要或要求是在主体与客体的互动协同中实现的,纯粹的自我就是纯粹的自杀。

  就需要的主观客观化过程而言,人在其实践活动中,随着人与对象世界的反复交往,随着对象对主体任性的无情惩罚,主体不得不学会在其冲动性的意愿、意志中不断增添客体的限制与诉求,从而使这种意愿、意志在成为被客体参合、作用、影响的主体心理建构物,这种建构物既内化着主体的主观欲求,也内化着对象的客观要求,从而使这种主客观共筑的需要具有更强的现实实现可能性。可见,所谓理性,不过是主体与对象、主观与客观、观念与现实协同作用的智慧结果,已不仅用冷静限制冲动,用客观限制主观,用对象限制主体,同时还通过反思来进行自我限制。于是,真正成熟的理性不仅认识事物的普遍性,不仅协同人与外物的关系,同时也发现自身存在的有限性或局限性。所以,理性有限是理性自我反思、自身发展的结果,理性只有承认自身有限,它才是真正智慧和理性的,它才能生造出人的谦和态度和中庸生存,才能使人的存在从观念走向实在、从理想走向现实。

  三、对需要的调控

  需要的主观性决定需要不一定是合理的。首先,需要的任意性必然导致其具有不合理性,其次,需要的无限性必然导致其具有不合理性。人的现实存在是有限的,人的需要的无限性必然撕破其现实存在的有限性,它在使人的需要不合理的同时,也使人遭受不幸和痛苦。日常生活中,人们一般认为,欲望是需要进行控制的,而人的需要则不仅不要控制,而且应当得到满足。这是值得商榷的。只要理清需要与欲望的关系,我们就会发现,我们不仅要合理控制欲望,而且还要合理控制需要。

  需要作为主体对内外部生存条件的依赖,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但相对于欲望而言,需要更具有客观性,而欲望则更具有主观性。欲望的主观性作为一种任意,它基于欲望的非理性,欲望的非理性既表现为潜在性和本能性,又表现为冲动性和无规则性。需要和欲望二者犹如孪生兄弟,既有相似点,即都是人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主观渴望状态,又有不同之处,即需要是欲望形成的前提,欲望是需要的外显性精神表达。

  欲望其实是将需要完全主观化了,那么,欲望的任意性决定我们必须对欲望调控。原因就在于欲望的任意性只具有个体主体向度,是完全由个体利益中心向外扩展的,那么在面对他者、面对自然、甚至面对一个理性自我时,欲望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非合理性。当然,不同的主体,其欲望的生成与实现合理与否及合理性程度是有差异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的个体,其欲望合理就低,反之亦然。人是在社会中生存,如果欲望超过了度的限制,无限膨胀,势必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他人对正常欲望的追求,此时,欲望便成了社会规范约束的对象。

  欲望背后的根据,从相对客观的角度来讲,是需要,从相对主观的角度来讲,是意识性、意向性。其实需要与欲望必然以个体意志为存在基础,都建立在个体意志基础之上,个体意志的任意化、任性化、扩大化、超越化,就不仅使欲望不合理,也可能使需要不合理。因为意志的任意性时刻都有可能超越其合理性限度,即随时生成出一种损害他者利益的欲望或需要。

  我们不仅要对不合理的需要的实现方式进行调控,而且要对不合理的需要本身进行调控,其总体原则就是:生成与满足合理的需要,规范与减少不合理的需要。所谓合理性,包括科学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两个方面,而在此则更多是指价值合理性。对需要进行调控,就是要使其不越出价值合理性的范围。

  这里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解决自然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的冲突?并不是所有合乎社会文化的都是好的,也并不是所有合乎自然的都是好的。人的自然性是社会文化渗入其中的自然性,同样人的社会性也是有其自然基础的社会性,当必要的自然性不能实现时,它可能导致人的身体或精神疾病。因此,对需要进行调节,不应是一味的压抑,而是要使其回归到一种适然存在状态,其目的是求得人与自然、人与人,身与心之间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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