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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恩格斯辨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兼及认识论在刑事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时间:2021-10-01 15:55:41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恩格斯辨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兼及认识论在刑事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1878年7月,恩格斯在莱比锡出版了其重要著作《反杜林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之一,《反杜林论》不仅在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上占居着重要的地位,而且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同样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针对杜林所宣扬的形而上学的真理观-“永恒真理”的谬论,着重论述了认识论的辩证法。恩格斯指出:人类认识运动是一个矛盾过程,即人类认识运动是一个有限与无限的矛盾运动过程。认识过程本身的这种矛盾,决定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认识成果,即真理与谬误也是相矛盾的。真理与谬误的矛盾是认识过程中的基本矛盾,同时由于这个矛盾又引申出了真理自身的矛盾,即真理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真理自身的矛盾,决定了真理是发展的,同时认识过程本身的矛盾,也决定了真理是个不断地由相对走向绝对的过程,是在同谬误的斗争中不断地向前发展的。正确认识、理解和运用恩格斯所阐述的认识论的辩证法,对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和刑事法学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 恩格斯辨证的认识论的提出

试论恩格斯辨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兼及认识论在刑事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恩格斯的辨证的认识论,是针对杜林所谓的“永恒真理”、“绝对真理”的谬论进行批判而提出的。鉴于杜林无休止地罗列终极的真理、思维的至上性、认识的绝对可靠性等词句,恩格斯指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时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样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 对杜林所热中的“永恒真理”也同样如此。恩格斯指出,如果不是囿于在细小问题上使用大字眼的话,就谈不到永恒、最后的终极的这里。正是在对杜林的这一系列谬论的批判中,恩格斯阐明了辨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二、 恩格斯辨证的认识论的基本思想

  恩格斯的辨证的认识论包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认识过程本身就是矛盾的。

  恩格斯针对杜林的错误,着重论述了人类认识过程有限与无限的矛盾运动,阐述了认识过程的矛盾运动。“一方面,要毫无遗漏地从所有的联系中去认识世界;另一方面,无论是人们的本性或世界体系的本性来说,这个任务都是永远不能完全解决的。” 因此,认识中的矛盾, 是由认识的主客体所决定的。从认识的客体-世界的本性来看,它是有限与无限的辩证统一,这是认识过程矛盾性的客观基础。从认识的主体-人的因素来看,人的思维、人的认识的辩证本性,就是客观世界发展过程的辩证本性的反映。恩格斯正是科学地分析了认识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本性,从而揭示出了认识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人类的认识过程是有限与无限矛盾展开的过程。“这个矛盾不仅存在于世界和人这两个因素的本性中,而且还是所有智力进步的主要杠杆。”

  2、由于认识过程本身就是矛盾的,因而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认识成果 必然也是矛盾的。

  认识过程中的基本矛盾是真理与谬误的矛盾,同时由于这个矛盾又引申出了真理自身的矛盾,即真理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由此可以看出,在认识过程中存在着两对基本矛盾:真理与谬误的矛盾,真理自身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矛盾。在这两对矛盾的推动下,认识不断完善,真理不断发展,即真理不断地由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这是真理自身的矛盾运动。真理同谬误在认识过程中既对立又统一,它们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因此真理与谬误的矛盾构成了认识中的基本矛盾。

  3、认识运动本身有限与无限的矛盾,也决定了正确的认识也有相对与绝对之分。因此,认识过程中的另一对矛盾是真理自身的矛盾:即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矛盾,它反映着认识中的正确认识的深度和广度,表明了真理的两重性:一方面任何真理都是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它的内容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并且这种正确认识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因而是绝对的;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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