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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

时间:2021-10-01 15:45:36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我国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

  [内容提要] 罗马法的法律人格概念是对自然人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进行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它是法律技术的产物,是一种制度拟制的结果。法律人格学说经历了从自然人法律人格演进到团体法律人格,再到国家法律人格的过程,使得法律人格呈现出三种类型。国家法律人格的获得同样是制度拟制的结果。

  国家(政府)这一抽象主体同时具有公法人格和私法人格。国家人格主要属于公法或者国际私法上的范畴。而在中国,国家(政府)也时常出于私法领域,致使我国国家双重法律人格存在着重叠混同、任意置换等问题,且主要表现在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国家经济管理模式等方面。我国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有其制度、社会、法制以及体制等方面的因素。

论我国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

  [关键词] 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表现、成因

  Abstract: State(government), as an abstract legal subject, bears both public law trait and private law trait. Chinese government plays double roles in domestic marketing economy in performing approaches of state ownership, in exerting approaches of state economic management, and in the mode of governmental intervention. The mixture of state dual personality results from four causes.

  Key Words: legal personality; double personality; representation of dualism; causes of dualism; state ownership

  一、导语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不仅是经济学、公共行政学,而且是法学应该关注的基本问题;而在法学领域,不仅仅公法学,而且还是私法学的重要命题。在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下,特别是在中国当下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攻坚阶段,从私法角度研究国家(或政府)法律人格问题,弄清国家(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30多年来的经验表明,尽管市场失灵和对公平的关注给政府干预提供了依据,但不完备的市场和信息的不对称同样导致政府干预的失效。试图以政府代替市场的做法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市场失灵置换了市场万能观念,而政府失效拒斥了国家的神话。西方国家的政府角色需要重构。中国体制转轨中出现的问题不是政府失效,也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国家双重法律人格的混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担了繁重的经济职能。国家在对市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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