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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1-10-01 15:14:02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主题词: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法律体系 社会法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社会中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公共政策的扶助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范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加以认定。弱势群体一般来说是由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而决定的自身力量弱小或不足的人群。因此,弱势群体的确定标准应是客观的。依据客观社会现实导致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同于因主观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目前理论界对弱势群体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我国使用该词语的时间及场合,可以清晰地看到弱势群体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对外开放而逐步产生的,它是社会各种利益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纵观学者们的论述,可以大致地将下列人员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

  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2.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人或年满55周岁的女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

  3.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4.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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