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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便民措施”落实为法律制度

时间:2021-10-01 14:48:4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让“便民措施”落实为法律制度

  刚刚公布并于9月1日开始部分落实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增强审判透明度”等八个部分,列举了多达50条的“便民措施”。

让“便民措施”落实为法律制度

  这50条措施中,既有“司法为民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工作中去”这样的原则阐述,也有“为成功举办一届出色的奥运会努力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这样的近期目标,还包括设立值班法官、畅通信访渠道、增设无障碍设施等细致的便民措施。而诸如严格立案期限、上诉卷宗限时移送及审判全程公开、保障公民旁听、审理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诉讼档案公开等,则又差不多可以看做《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总之,近几年舆论对法院系统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批评,在这50条中,几乎都有相应具体细致的回应。

  这无疑是好事。虚心纳谏,闻过则改,正是“司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之一,而科学严谨的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也会在这些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得到强化和落实。

  不过,将如此不同层次、不同范畴的问题,都放在同一个“意见”中予以“一揽子”公布实施,却有可能造成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其中不同层次问题认识的混淆,也可能造成在落实过程中着力点的分散。

  譬如,“意见”中的“平等保护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不论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不论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都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等条,已经涉及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平等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及包括审判全程公开等措施在内的“透明”原则,也是保证诉讼过程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与这些原则性的要求相比,“设立优先立案窗口”、“增设无障碍设施”、“方便交纳诉费”、“设立当事人休息场所”等便民措施,就有些像是锦上添花,好当然是好,但即使没有,给当事人权益带来的伤害,也远不及不许当事人充分陈述或不予以平等保护可比。

  或许是因为司法系统过去的积弊太多,需要以“通知”、“意见”这样的强力方式,予以一揽子强调,促进其解决。但是这样的方式不免让公众产生隐隐的担心:有些措施将来没了也就没了,但那些原则性的东西如果再被漠视或扭曲,伤害的将是法治秩序和公民权利。

  所以,“意见”所涉的方方面面最好能分分等。事关原则性的问题,应该以更正式的方式,如“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将其落实为法律制度,予以尽快地、不折不扣地实施。另外一些真正意义上的便民措施,则可以在“司法为民”的原则下,化为一缕春风,徐徐吹来。

  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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