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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超期羁押的原因与监督方法

时间:2021-10-01 14:36:3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超期羁押的原因与监督方法

    近年来,我们在监所检察工作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加强执法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力度,使超期羁押现象明显减少。但由于超期羁押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虽经监督仍有发生。此种现象既严重违反了法律关于办案时限的规定,又侵犯了在押犯的合法权益,还助长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的相互推诿扯皮,使一些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现笔者仅就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及对策谈点浅见:

    一、主要成因

    (一)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对诉讼时限监督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具体措施,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如有些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羁押期限已经到期,但是否办理了延期手续,没有告知监督单位,监管部门一无所知。若主动催办,他们有时很不以为然,认为没事找事,无所谓,使诉讼时限的监督处于形式上的监督,没有权威性。在工作实践中,办案单位不执行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时,检察机关也无能为力。

    (二)执法不严。个别办案人员思想上存在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倾向。往往对案件如何定性,如何调查取证,怎样审讯等工作研究比较细,原则上保证不办错案,但对案件何时到期,如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在思想上重视不够,认为人已经关押了,时限超点不是大的原则问题。如犯罪嫌疑人严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03年8月17日被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逮捕条件,10月8日公安局才将其释放,拘留超期二十余天。

    (三)办案上的难度。一是对新增罪名构成要件理解不透。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大量新罪名,有的是适应市场经济的,有的是从老罪中分解出来的,此罪与彼罪界限难以区分;由于新的刑法实施时间较短,致使对新罪的犯罪构成缺乏足够的理解和把握,所以侦查人员在侦查中,不能将有关犯罪构成各要件的相关证据调取和固定,造成对犯罪性质难以确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二是侦查起诉部门经费紧缺,难以及时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或者及时调查取证,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如刘某、董某抢劫、绑架勒索案,抢劫作案发生在数千里,由于办案经费紧缺,没有派员前往取证,致使此案不能按时办结;又如张某、周某聚众斗殴一案,涉案人员有7人,现场只抓获2人,其余5人全部潜逃,由于经费紧缺,不能将全部犯罪嫌疑人抓获,且二人供述不一,导致此案不能及时办结。

    (四)对上级院办理案件的诉讼期限难以监督。一是死刑复核案件,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诉讼期限,这类案件的无限期羁押现象已是司空见惯,对此类案件的期限监督无以谈起。二是依照法律规定,重大案件、上诉案件属于上级院管辖,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多是异地,且工作上不是隶属关系,对它们的诉讼期限监督法律又没有规定具体操作办法,致使对诉讼期限监督形同虚设。例如:在押犯曹某因犯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罪于1999年9月10日被光山县法院合并判决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曹不服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12月16日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0年8月4日,光山县法院再审,仍判决相同刑期,曹不服判决,又提出上诉,但直至2001年4月二审判决没有结果,长达8个月18天,违反了《刑诉法》第196条之规定,至少超期6个多月。

    二、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案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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