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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国际标准与改革思路

时间:2021-10-01 14:27:3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司法独立国际标准与改革思路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过程中,由资产阶级思想家于十七、十八世纪提出来的,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学说的派生物。随着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各国均在宪法和法律中对司法独立原则予以了确认。随着世界各国长期的司法实践,司法独立已经发展成为一套系统完整的成熟理论,并且跨越国界,逐渐形成了一套国际上公认的司法独立标准,为一些正在步入法治轨道的国家所参照或采用。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打着明显计划经济烙印的旧司法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越来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于是,进行司法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其中,实行司法独立的主张尤为引人注目,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立法、司法界,越来越多的人们呼吁参照司法独立国际标准对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实现真正意义上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司法独立的内涵及国际标准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具体是指审判机关?在依职权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只能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审理的原则。司法独立是确保审判中立、超然从而实现审判公正的关键。现代司法理论一般认为,司法独立原则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二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其他法院或本院其他法官的影响。”[1]其中,第一个层面的含义是实现法官独立的前提,而第二个层面才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和终极价值目标。

  目前,包含有关于司法独立国际标准内容的文件主要有《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司法独立国际标准一般要求在各会员国的立法上体现出来。例如,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中就“司法机关的独立”规定:“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构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并规定司法机关“有绝对权威”就司法性质问题作出决定。“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法院作出的裁决也不应加以修改。”在司法资源配置上,每一会员国“应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概括起来,司法独立国际标准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先是审判权的外部独立,即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任何的国家职能机关、组织和个人,只依照法律履行审判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干扰和干预。如果司法机关本身都是受制于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那么司法独立就无从谈起。

  (二)核心是法官的独立,即司法独立本质上是法官个体的独立。现代法制中全部司法程序基本上都是为保证实现行使审判职权的法官个人判断和公正裁决而设置的,司法责任最终也是由法官个人承担,即司法职权和司法责任应当是个体化的。这不仅指法官对司法机关以外力量的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在司法机关内部即法官相互之间的独立。

  (三)司法管辖的法律性和终极性,即涉及法律的事务,法院都应当具有终极管辖权,且法院处理结果具有权威性,一经确定后非经常法定程序不能改变。这是由于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保障的性质决定的。

  (四)法官群体的精英化,即法官群体必须是由无论是能力还是品德都处在全社会前列的一群人组成。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各种利益争端、是非曲直、生杀予夺等事项得到正确处理,才能使尽可能少的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从内心上不为所动。

  (五)法官对所审理的案件的超然性,即法官独立于案件当事人,与所审理的案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法官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西方诉讼理论的一条基本理念;同时,法官也不得成为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成员,除非这种关系不会影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中立性,因为一旦这些机关或者组织成为案件当事人,法官必然会因为隶属关系而存在无法公正审理该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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