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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

时间:2021-10-01 14:25:11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院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对审判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审判管理跟不上,由此必然产生一些审判不公、效率不高、执法不严等损害法院形象的现象。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法官素质是一方面,但最根本的还是对审判管理进行改革。现笔者就关于审判管理改革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人民法院进行改革以来,对审判方式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已初见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庭审方式改革。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从审判人员包揽取证、举证转变为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官与当事人调查取证、举证分工明确;从审判人员讯(纠)问式转变为当事人陈述式;从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质证转变为当事人之间互相质证,并强调当庭质证;从不注重认证转变为重视认证,并强调当庭认证;从证据由未经质证可被采用转变为必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才能被采用于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审判人员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为当事人问话转变为法官处于中立地位由当事人互相提问、质证(即诉讼主体地位转变);从事实在庭前查清转变为在庭审上查清;从开庭形同虚设转变为在庭审上实际发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庭审功能;从庭前调解转变为着重在庭审上调解;从不重视以调解和简易程序方式结案转变为强调以调解和简易程序方式结案,等等。

  第二,审判权下放。传统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的审判权和监督权是由庭长和院长行使,庭长和院长认为案件审判有问题都有权以行政批示的方式要求合议庭复议。具体做法是,案件承办人将裁判文书交给庭长审查修改,再由庭长移交给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核修改并签发。导致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有依赖心理,业务素质难以提高。既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为此,法院进行了改革,将案件的审查、修改、签发权下放给审判长,不再由院长、庭长行使。摒弃了那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增强了审判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了办案效率。

  第三,建立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法院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对立案、排期、开庭、审理、结案、归档等案件流程各环节分段管理,跟踪监督。有效地避免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解决了“暗箱操作”的问题,防止了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确保了公正、高效办案。

  为了建立与上述审判方式改革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机制,保证办案的公正与高效,应将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审判管理进行改革。

  (一)建议取消审判庭和庭长(含正副职)。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设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机构和庭长这个行政长官来管理办案人员、管理案件审判,其实际功能作用和意义已成为历史,法院内设审判庭和庭长已没有必要。实践证明,案件以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存在很多弊端,而以案件流程管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和快速审判,能体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审判方式改革后,庭长已失去了审查、修改、签发裁判文书及以其他行政手段管案权,和其他的审判人员一样,庭长只有办案权,不必要再保留庭长这个行政职务和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机构,建议我国法院组织法将审判庭和庭长取消。然而,有人担心,将庭长和审判庭取消后,办案人员的审判业务管理可通过案件流程来管理、监督,而对办案人员、书记员还存在人事行政管理问题,怎么办?笔者认为,这由院长、副院长和法院内部专设的行政管理机构来负责人事行政管理就够了,不必要再设立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的中间环节。

  (二)设立审判组。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法院的审判机构(组织)应如何设置,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才能保证办案的公正与高效。笔者认为,应设立审判组,组长由被选任的审判长担任和两名法官组成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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