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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案件审理中对特定事项的管理

时间:2021-10-01 14:08:4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如何加强案件审理中对特定事项的管理

  在落实合议庭权责后,如何加大对案件的监督力度是审判权下放后的内在要求,也是对权力与监督之间必须解决或完善的一个课题。对案件加大监督力度又必须控制在一定的程度范围之内,否则监督就会转化为对审判案件的干涉或干预,落实合议庭权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我们对此课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必须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控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院、庭长在案件监督中的作用,实行审判权与案件流程控制权相分离?对案件特定事项实行管理、审批、制约?,审判权与审判过程中对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离,实现对审判案件工作从立案、排期、审理、合议、公告、宣判、送达、执行、再审等各环节的控制监督;从而达到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实施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公正廉洁的目的。

  一、充分发挥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案件监督中的作用,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控制,实行审判权与案件管理控制权相分离

  依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为了确保合议庭审案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应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作出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委会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案件事实不应列入讨论的范围;二是对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应作出必要的限制。合议庭认为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或者合议庭难于?以?形成决议的案件,必须由庭长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对于合议庭已形成了多数或一致意见的案件,由院长严格把关,原则上不提交审委会讨论,应按照本院制定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院、庭长审判权责划分规则”处理。对院、庭长通过旁听庭审,当事人的反映,听取合议庭汇报,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认为案件处理关系重大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要求合议庭合议后报告合议结果;合议庭对此类案件在合议后下判前,必须向院、庭长报告,院、庭长对合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将此类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么做既是加大合议庭责任的体现,也是院长和审委会对案件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

  案件流程管理控制权,即对案件中的特定事项实行管理、审批、制约权。这种管理控制权,表现在院、庭长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某些特定事项?如回避、强制措施、延长审限等?的决定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特定事项,有的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必须经院、庭长审批决定的,如《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采取的强制措施、《民诉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回避的决定权、延长审限的批准权等;有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须经院、庭长审批决定?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但这些特定事项具有行政领导管理方面的属性。对这些案件特定事项由院、庭长进行管理、审批、制约,不仅不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也不会形成对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的干预,而且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进而通过这种管理控制权的形式对案件实行监督。

  二、审判权与审判过程中对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离

  司法技术鉴定和委托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是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应当将审判权与审判过程中对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离。在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案件中,合议庭认为需要委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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