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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社会的均衡

时间:2021-10-01 13:19:1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知识与社会的均衡

  内容提要:知识人也是“经济人”,所以,知识人的谋利性会导致知识与社会的不均衡;知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会加剧这种不均衡程度;目前,我国知识与社会的不均衡问题已十分严重,对其有效治理已变成一项既艰巨又迫切的系统工程;关键对策是体制创新和法治化。

  关 键 词:知识,社会,均衡

知识与社会的均衡

  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对社会的巨大推动作用是众多共知的。但知识毕竟是由人来创造和运用的,而每一个人又都是现实和具体的,不是抽象和空洞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类的一般特性。所以,知识与社会就存在一个如何均衡的问题。这里的均衡其实质就是知识人(从事知识的生产和运用的人)和社会的利益分配如何合理化的问题。

  知识与社会的均衡,核心就是使知识和社会之间满足如下条件:知识的边际私人收益=知识的边际私人成本;知识的边际社会收益=知识的边际社会成本。

  但在现实中,上述条件并不总能得到有效满足,其原因是几方面的。首先,知识人也是“经济人”。“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前提,这里主要是针对经济市场上的主体而言的。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人”范式拓展到政治市场,指出政治市场的主体,如政治家等,也是“经济人”。个人参与政治活动的目的也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其行为也是以成本-收益分析为依据。这种对人性前提的有效拓展使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研究更加深入。这里笔者认为,在知识市场(本文所指知识市场主要是指知识以及与知识生产、消费等有关活动的总和,类似于围绕知识所产生的各种活动的总体。这里知识市场与信息市场、技术市场等不属同一层次的范畴。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可纳入到知识市场来进行分析,但知识市场是一个总体性范畴,有着比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更广泛的外延。如基础科学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等就只能属于知识市场。知识市场系统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并且与社会大系统是一种互动共促关系,但自身又表现出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上,包括知识活动的各个方面,也都是由与在经济市场上和政治市场上一样性质的人来进行的,所以,知识市场的主体――知识人也具有“经济人”的一般特点。由于知识的崇高性,人们可能会很自然的推演到知识人也是“圣徒”。其实,知识与知识人是两会事,二者并不等同。知识是知识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工具,所以,知识的崇高并不等于知识人的崇高。另外,知识与道德也是两个不同范畴,所以,知识人也不等于是道德人,有知识并不等于有道德。一般而言,知识人从事知识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追求其效用函数值的最大化。知识人也时时在进行着成本-收益分析,在每一次的行动中,算计着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这里,知识人的收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一般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但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是所有主体的共性。

  其次,知识在现实中也是表现为一种权力形式。知识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讲,知识就是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成果的总和。从相对的意义上来讲,知识就是一种信息不对称。你有我无,我对你就是学习,你对我就是传授知识。分工制度的深化,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据有局部知识的专家们,别人请他们运用知识,其实质就是请他们运用权力。在这情况下,就有个权力如何运用的问题,弄不好,就会存在权力的滥用。当然,知识权力相对于行政权力等而言,只能是一种软权力,但这种软权力对社会的杀伤力不仅是巨大的,而且是持久的。

  再次,对知识产品的收益测定十分困难。由于知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是一种无形收入,所以,测定知识在产品中的贡献就十分困难,从而为知识分配制度的建设带来许多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人一般会倾向于高估知识产品的价值。每一个知识人都会说:知识是无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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