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二-秩序、规则、权力

时间:2021-10-01 13:05:3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二)-秩序、规则、权力

  第二章 秩序、规则、权力

  “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社会的、经济的职能为基础”[1]——恩格斯

  “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罗素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孟德斯鸠

  对于现实的社会生活或人际交往来说,其中的秩序,不外乎源自两种途径,或是出于人们分散的、自发的协调,或是出于人们主动的、有意识的建构。

  社会秩序的维系、调整、建构和实现,往往需要与之相应的社会规则。所谓规则,即是人们基于社会中一定秩序的维系、调整或建构之目的或需要,通过运用语言和文字,对于一定秩序所包含的内容、条件和要求,所作出的确定的和具体的规定和表述。从本质上说,规则也就是人们对于某些既有的或期望的秩序的抽象。

  规则来自于秩序。人类生活中曾经和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规则,或是来自于人际协作或人际交往中已然的、既有的秩序,或是来自于人们在一定的社会事务或行为领域中期望并试图建构的一定的秩序。就这样的意义来说,规则的本体即是秩序。

  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的确立、宣示、推行和维护,基本上都需要权力的参与和作用;社会中的权力,往往是一定的社会秩序之维系、调整乃至建构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规则既是借助于社会中一定的权力而得确立,那么其所对应和服务的秩序,当然亦须借助该一定的权力而得维系、实现或保持。从应然的意义上说,社会中一定的秩序,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人们相应的认知之趋同或诉求之协调;现实生活中的秩序,则往往是规则与权力两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权力,可谓是人类之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力量。同时,就其本质而言,权力也是人类之社会生活中一种普遍的和具有重要意义的人际联系。人类的社会生活当中之所以能够形成、建立和维系一定的权力关系,其根本应当是在于人们通过协作或配合以求得某些诉求之实现或满足的过程中,存在着相对的两方及其各自于一定资源之掌控或运用上的不同的地位或能力。

  一定的社会环境或社会条件下,某些个体或群体所掌控的一定的社会资源,往往会被相对的另外个体或群体认知为,是其实现或满足某些重要诉求之过程中必须借助或需要依赖的;即这些社会资源的效用,被后者认知为对于其某些重要诉求的实现或满足,能够产生积极的助益甚或是直接的决定作用。于是,这相对的两方,一方须依赖或想要借助另一方所掌控的一定社会资源之有益的效用,进而实现或满足自己某些重要的诉求;而另一方则掌控着对方认知为有益的那些社会资源,并默许或承诺将为对方之诉求实现提供其积极助益或决定性的效用;那么,在这相对的两方之间,往往就会形成一种特定的人际联系即权力关系。权力关系,作为人类之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种特定的人际联系,通常会表现为,某些社会事务或行为领域当中一方居于指导、管理或指挥的地位,并能够对另一方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干预、控制或强制。

  权力关系,尽管包含着某些特殊的条件和特定的内容,但就其本质而言,同样属于人们在社会协作过程中所建立和维系的人际联系。社会生活中的权力关系,通常会形成和存在于相对的两方之间;权力关系当中,外在表现上居于引导、管理或指挥地位的一方,通常被人们称为权力者,而外在表现上接受或服从于权力者之干预、控制或强制的一方,则可以称之为服从者。

  权力关系,作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