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美德的比较

时间:2021-11-05 14:26:51 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两种美德的比较

具有仁慈倾向、出自适宜动机的行为,是需要报答的。因为它是公认的感激的对象、或是能激起旁观者出于同情的感激的对象。

具有伤害倾向、出自不适宜动机的行为,是需要惩罚的,因为它是公认的憎恨的对象,或是能激起旁观者出于同情的憎恨的对象。

仁慈是自由的。它不应该受武力的威逼。仅仅是缺少它不会受到惩罚,因为仅仅缺少仁慈并不会造成实质的确定的罪恶。它也许使人们本来合理期待的善行失望,因此,它能公正地激起厌恶和反感。但是,它不会引发任何人们赞同的憎恨。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当恩人需要他的帮助时,他没有回报,他无疑应该背负忘恩负义之罪。每个公正的旁观者心里都拒绝同情他自私的动机,他是应该反对的最适宜的对象。但他仍未对任何人造成实质的伤害,他只是没有做应该做的善行。他是仇恨的对象,这种仇恨是不适宜的情感和行为自然激起的;但他不是憎恨的对象,这种憎恨是除了行为对某个人造成真实确定的伤害外,从未适宜地唤起的。因此,他缺乏感激是不应该受到惩罚的。如果可能的话。强迫他做出感激时应有的行为,以及每个公正的旁观者认可他所做的行为,这比他不做这些更不合适。如果恩人试图以暴力强迫他做出感激之事,就会使他自己蒙羞。如果有个不高于两者的.第三者来干预,也是不合适的。感激之情使我们乐于承担的各种仁慈行为的责任,最接近于成为完美和完整的职责。友谊、慷慨、慈善促使我们所做的得到普遍赞同的事情,则更加自由,与感激的责任相比,更加不是外力所能逼迫的。我们谈论感激之恩,而不是慈善之恩、慷慨之恩、甚至友谊之恩,即使在友谊仅仅是值得尊重,并不因对善行的感激之情而加强和混杂时,也不谈友谊之恩。

憎恨似乎是自卫的天性赋予我们的,并只能用来自卫。它是正义和清白的保证。它促使我们击退试图对我们造成的伤害,并报复已对我们造成的伤害;使冒犯者对自己的不义而悔恨,而其他人因为害怕同样的惩罚。会因犯同样的罪行而感到恐慌。因此憎恨必须仅仅用于这个目的。当它是处于别的目的时,旁观者是不会赞同的。但仅仅缺少仁慈的美德。虽然会使我们对合理期待的善行感到失望,它不会也不试图造成这种伤害,因此,我们有必要自卫。

然而,还有一种美德,对它的遵守并不取决于我们的自由意志,它可以用于外力强迫,对它的违反会招致憎恨乃至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对正义的违反就是伤害。他对某些人造成真实确定的伤害,其动机自然是不能认同的。因此,它是憎恨的适宜对象,也是惩罚的适宜对象。这种惩罚是憎恨的必然结果。因为人们会赞同并认可,为报复不义行动而采取的暴力。他们也更能赞同并认可阻止和击退伤害的暴力和抑制罪犯伤害其邻居的暴力。考虑做出不义行为的人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并感到无论是他准备伤害的人还是别人,都能适宜地运用这种暴力来阻止他犯罪,或是在他犯罪后惩罚他。在这个基础上确立了正义和一切其他的社会美德的显著区别。这是一位极富天才和伟大的作家特别坚持的,即我们感到自己按正义办事,会比愉快地按友谊、慈善或慷慨办事受到更多的限制。实践上面提到的美德在一定程度上是我们自己的选择。但不知为何,我们感到自己以特别的方式受到束缚、限制、约束,而必须遵守正义。也就是说,我们觉得这种暴力最为适宜、并得到人们的认可,被用来强迫我们遵守正义的规则,而不是强迫我们遵守其他美德的格言。

因此,我们必须总是小心地区分,什么只是应该责备的或是合适的反对对象,什么是可以用外力来惩罚或阻止的。应该责备的似乎是缺乏一定程度适当的善行。经验告诉我们,可以指望每个人做到。相反,值得赞扬的是超过了这个程度的。一个父亲、儿子或兄弟的行为若是与大部分人一致,既不好也不坏,似乎不应该得到赞扬或责备。那些因突出而意想不到的、然而又合适和适当的友好使我们惊讶的人,或是相反,以突出而意想不到,又以不合适的不仁慈使我们惊讶的人,在前一种情况中似乎值得赞扬,在后一种情况中应该责备。

但是,在地位相等的人中,即使是最普通程度的友好或仁慈也不能以力相逼。在地位相等的人中,每个人都自然地被认为、并在市政府建立之前就被认为应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并且有对伤害自己的人实行一定程度惩罚的权利。每个宽厚的旁观者不仅赞成他的行为,而且深切体谅他的感情,因此常常愿意帮助他。当一个人攻击、抢劫或企图谋杀他人时,所有的邻居都会惊慌。并认为他赶去为被害者报仇、或是在这样的危险中保护自己,都是正当的。但是,当一个父亲对儿子缺乏一般程度的父爱。当一个儿子缺乏所期望地对父亲的尊敬,当兄弟没有一般程度的手足之情,当一个人缺乏同情心,在能够最大程度缓解同伴的痛苦时拒绝这样做。所有的这些例子中,虽然每个人都指责这种行为,却没有人认为那些或许有理由期望更多友善的人,有权利以力相逼。受难者只能抱怨,而旁观者除了建议和劝告,也没有其他干涉的方法。在所有这些场合中,地位相等的人之间以暴力相争,会被看作是极端无理和蛮横的。

上级有时确实可以强制人们在他的权限内按照一定程度的适宜性办事。这种强制是受到普遍赞同的。一切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要求父母养育儿女。儿女赡养父母,并要人们承担很多其他行善的责任。市政官员不仅被赋予通过限制不义行为来维护社会和平的权力,还被赋予通过树立良好的纪律、阻止各种邪恶和不适宜的行为。来推动国家繁荣的权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律,这不仅能阻止市民间的相互伤害。而且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一旦君主下令做无关紧要的事情。违抗他就不仅会受到责备而且会受到惩罚。因此,一旦他下令做那些他颁布任何这种命令之前、被人忽略就会受到极为严厉的责备的事情,那么,不服从它的确会受到更大的惩罚。但是,立法者的全部职责或许在于带着在最大的细致和谨慎适宜公正地行事。对它的忽视会使整个国家陷于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动中,但行之过度又会破坏自由、安全和公正。

虽然在地位相等的人之间。仅仅缺乏仁慈不应受惩罚,但施行最大的仁慈似乎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由于做了最大的善举,他们是最强烈的感激之情自然赞同的对象。相反,虽然违反正义会受到惩罚,对这种美德规则的最受似乎很难得到报答。实践正义无疑存在着适宜性,因此。它应该得到归功于适宜性的全部赞同。但由于不是真正的善举,它几乎不值得感激。在多数情况下,正义仅仅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只是妨碍我们伤害邻居。一个只是不去侵犯邻居人身、财产和名声的人,必然没有什么积极的优点。但他履行了特定的、被称为正义的全部准则。并做到了其他人要求他做的事。我们常常能安静地坐着,什么也不做,就可以履行正义的全部法则。

以牙还牙和报复似乎是天性命令我们履行的最重大的法则。我们认为,仁慈和慷慨的行为只能给予仁慈和慷慨的人。我们认为,那些内心从未向仁慈的感情开放的人,应该同样地得不到同伴的情感,并不允许居住在社会中,犹如生活在广袤的沙漠中。无人关心、无人问候。正义的法律的违反者应该在内心中感到自己所犯的罪过,由于对他的同胞的痛苦的任何关心都不能限制他。应该用他害怕的东西使他畏惧。只有清白的人,只有对他人遵守正义的法律的人,只有不伤害邻居的人,才能得到邻居对其清白的尊敬,并同他一样严格地遵守同样的法规。

摘自《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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