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产权等。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产权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本市所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发生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城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必须在焦作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在焦作市产权交易中心外进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无效。
单一种类的房屋、土地、车辆等商品和物资可以继续在现有有关专业交易市场交易。
第六条 鼓励非国有、非集体产权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委、经贸委、工商、物价、审计、监察、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八条 焦作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产(股)权交易;
(二)为产(股)权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
(三)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
(四)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有关重大情况。
第十条 产权交易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机构章程和交易规则,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中心在办理产权交易时,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出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在作出出让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按规定报经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出让集体产权,必须按法定程序经集体资产所有者同意。
第十四条 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必须经法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应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六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出让方出让产(股)权申请书;
&n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