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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证券交易中心章程

时间:2021-10-01 17:38:50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沈阳证券交易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批准,特设立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沈阳证券交易中心章程

  第二条  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联合组建。

  第三条  中心在省、市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下,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  中心设在沈阳市。

  第五条  中心公告登载于《辽宁日报》和《沈阳日报》。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中心办理下列业务: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发行的场所;

  (二)管理上市证券的买卖;

  (三)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上市证券的过户和集中保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六)省、市人民银行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并报省、市人民银行批准后,可成为中心的会员。

  (一)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本金;

  (三)证券经营连续盈利二年以上;

  (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五)承认中心章程,交纳符合中心交易规划规定的会员席位费。

  第八条  中心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二)有对中心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有对中心事务的提议权与表决权;

  (四)有权参加中心的场内交易,享受中心提供的服务;

  (五)有权对中心事务和其它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九条  中心会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确保不进行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二)遵守中心章程,自觉执行中心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派遣合格的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以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为根本宗旨,与投资者一道共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五)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接受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罚款;

  (三)书面通报;

  (四)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五)开除会籍。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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