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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

时间:2021-10-01 17:04:38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

  摘要: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这三者分别从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功能决定了三者之间关系的一个基点在于民事责任为先。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协助执行法规和管理市场的效率功能、完善监管体系的功能等等。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功能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

  虽然证券法第1条开张明义地强调了在证券市场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但由于对民事责任认识不足和立法上的某种缺陷,该宗旨没能很好地贯彻在全部证券法中,比较明显的就是股民要求证券市场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样,众多受损股民心理难以平衡。股民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有所下降。因此如何增强股民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证券市场就成为一个迫在眉睡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加强证券法上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的立法、司法的研究,充分发挥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功能。这是由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功能决定的。

  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证券法上明确规定的,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在日本,有学者认为这实际上象征着以投资者自觉为背景的消费者运动,而进行追诉有关人员的个人民事责任。[1]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建立,乃是消费者运动的具体成果之一。[2](我国尚未将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连在一起)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实质是证券法对民事主体提出的一定行为要求,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所表现的是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应当担负的民事法律后果。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从私法与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三者各有所长,只有协调一致,才能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则由蒙受损害的投资大众根据本身的意愿从事追诉。民事责任既不能代替其它的法律责任形式,也不能由其它的法律责任形式加以代替。以威慑、预防为主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责任的有益补充,却无法替代民事责任固有的功能,因此三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基点在于民事责任应为先。正如台湾学者赖源河所言“……其具有应先请求‘投资人保护’然后才能‘实现国民经济之发展’之关系……盖因只有在投资人有了充分的保障之后,国民经济对于证券投资才会因而繁盛。证券投资昌盛之后,才能汇集企业所需要之资金,而促使企业活动转趋活泼。而企业活动之活泼,当然就会促成国民经济的繁荣。”[3]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协助执行法规和管理市场的效益功能、完善监管体系的功能等等。

  1.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

  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是民事责任制度的主要作用所在。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和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其实质是法律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其目的在于弥补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本质就在于填补损害,以求其结果如同损害事故未发生。因此,损害赔偿责任突出表现了民事责任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和性质,系“治患于已然”。这一功能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明显区别开来。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虽然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但只有民事责任具有救济受害人的功能,以恢复损害发生前的状态,维系投资大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为投资大众所关心的是能否获得投资利润,亦即是仅从经济之观点着眼;今虽课违法者以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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