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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1-10-01 17:03:12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证券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法律思考

  第一章 证券市场主体失信的表现形式

  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失信状况,不少上市公司诚信意识薄弱,不注重信誉的培养,违规违法操作肆无忌惮,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证券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法律思考

  上市公司丧失信用的形式多样,如虚增利润;编造上市公司前三年的报表;涂改缓交税款的批准书;隐瞒重大事项;漏记利润支出和漏记债务;提前确认收入;伪造银行对账单等等,不一而足。有的公司做假帐已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高度的专业化,严密的逻辑性,具有近乎完美的关联配合,对相关会计法规特别到位的理解与掌握。上市公司丧失信用的案例可以信手拈来。例如,一个时期以来遭受口诛笔伐的银广夏,通过各种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PT东海在1993年到1997年的5年间,虚增利润达到2.28亿元。蓝田股份1995年申报发行A股时,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伪造公司及下属企业三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有一份叫做《中国股市投资价值》的报告甚至指出,如果把上市公司造假的案件彻底查一遍,茫茫股市将找不到几张真实面孔。

  与此同时,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存在着诸多失信现象。在一些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改变募股资金用途、股本金不实、隐瞒3年以上应收账款、少记负债、不按规定计提应承担的银行贷款利息、虚增利润、隐瞒收入少记利润、隐瞒投资计入往来、隐瞒投资收益等严重问题,可谓五花八门。而相关注册会计师却为其出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此外,与上市公司利益相连的地方政府,有的也染上了失信瘟疫。长期来,某些领导不仅不要求会计业务人员远离做假,反而为了争上市,争“政绩”,怂恿做假。相当多虚假会计信息的背后都有着当地政府的身影。有中介机构反映,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意下,他们被指定必须给经地方政府推荐、获得上市指标的某家公司提供合格的审计报告,而那家公司事实上并不具备上市资格,他们的唯一办法就是造假。在上市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当地领导的授意下,将事务所的公章带在公文包里到北京去搞“公关”,审批部门说哪个材料不合格,他们就根据该部门的标准在宾馆里出具一份“合格”的报告。

  各市场主体的失信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比较一致的表现是信息披露失实或是不披露应披露的信息。很多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最初表现在信息披露上,其信息披露存在着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上市公司就有琼民源、东方锅炉、飞龙实业、中国高科等公司、深发展、佛山照明等。而诸多中介机构为其客户发布虚假信息的情况也履见不鲜。甚至有些新闻媒体也涉嫌信息披露失实,除了新闻工作者因工作态度而调查不实的原因外,经济因素也是不可忽略的原因。至于政府,在经济因素之外,政府领导人还可能因为自己的政绩与政治前途而信息披露失实或不做信息披露。北京市政府初期隐瞒“非典”疫情就是一个明证。

  第二章 中国证券市场的失信分析这些失信行为的表象不同,但存在着共同的特征,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产权问题

  信用是在财产性的市场活动中产生或逐步形成的,它既意味着对市场主体财产权利的尊重,也意味着对在市场交易中所产生的财产义务的严格履行或财产责任的完全承担,因此,信用问题的实质是财产问题或产权问题,信用活动产生的制度前提是交易双方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说交易主体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财产主体。目前我国的产权制度或市场主体的财产制度特征是:

  其一:作为我国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没有真正独立的财产。

  完备的产权是指一个物品所能包括的权利束,都集中由一个主体所拥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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