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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民事责任

时间:2021-10-01 17:02:27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证券民事责任

  从红光实业到亿安科技,再到银广夏,为维护自身权益,众多中小股民前仆后继,寻求通过法律向提供虚假信息或操纵股价的庄家讨回损失。然而,结果是或被驳回起诉,或被告之暂不受理,求偿无门。直到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方才见到一丝曙光。

  案例1:红光案。

论证券民事责任

  1998年12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收到姜顺珍的起诉状,起诉请示该院判令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何行毅、焉占翠、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4名被告赔偿其损失人民币3136.50元。原告姜顺珍认为,由于听信了上述被告的虚假陈述,做出了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错误判断,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年6月6日上市后,于1997年6月10日至1998年6月5日分6次共买进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00股,实付金额人民币15744.66元,由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编造虚假利润,少报亏损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股价下跌。原告将股票尽数卖出,实收金额12608.16元。据此,原告损失了人民币3136.5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姜顺珍的损失与被告的违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姜顺珍所称的股票纠纷案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1998)浦经初字第3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姜顺珍的起诉。「1」

  案例2:银广夏民事侵权赔偿案。

  2001年8月2日,《财经》杂志发表名为《银广夏陷阱》的文章,称银广夏(000557)1999年、200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信息,其主要利润来源的天津广夏萃取出口产品纯属银广夏编造的虚假信息。

  2001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现已查明银广夏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同时还查明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会计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银广夏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已依法将银广夏事件涉嫌证券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1年9月中旬,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受理了当地4位银广夏小股东诉银广夏和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案。股东请示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制造和披露虚假证券信息而给股民造成的经济损失。此事在证券行业和法律界引起极大反响。这4位股民只是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同一案件中的一小部分委托人。此前,该所通过在媒体发布公告,征集了逾千名在银广夏造假事件中遭到损失的股民,准备集体向银广夏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提起索赔诉讼。法院后以案情复杂为由“中止审理”银广夏索赔案。「2」

  案例3:亿安科技民事侵权赔偿案。

  股市多年来一直是所谓“庄家”的天下,而最著名的庄股无疑是亿安科技(000008)。亿安科技股价从1998年8月的5.60元,最高上涨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涨幅高达21.50倍。该股的4个联手庄家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违规操纵股票价格,于4月25日受到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的严惩。亿安科技股票大“跳水”,一直跌到22.30元才暂时止住,导致大量投资者蒙受惨重损失。

  2001年5月中旬,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就此发出《关于向亿安科技股东征集委托拟依法要求民事赔偿的公告》,表示愿代受害股东向四公司讨还公道。2001年9月20日,律师团代表受害投资者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要求民事赔偿。被告共有7个,分别是:第一被告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五被告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第六被告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被告亿安科技原董事长罗成。

  这次诉讼采用了原告人数固定的共同诉讼形式,因此,在起诉后,没有办理委托手续的其他受害投资者不能加入此案的诉讼。此次原告人数为363人,其中在北京参与起诉的人数为176人,索赔金额为1151万元;在广州参与起诉的人数为187人,索赔金额为1281万元。2001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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