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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集体诉讼条件尚不具备

时间:2021-10-01 17:00:13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采用集体诉讼条件尚不具备

  截至2002年4月底,中国证券市场共有上市公司1175家,投资者开户数已达6700万户。各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少则上千人,多则达几十万人,尤其是随着具有50亿流通股份的中国联通发行上市,其社会公众股东很可能达百万之巨。这种以中小散户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缺乏的证券市场,一旦发生侵犯民事权益行为,那么受侵害的投资者,数量将是非常庞大的。

  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通过什么诉讼方式以获得民事赔偿,或人民法院采取什么诉讼方式审理证券市场因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既能迅速和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又能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也方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是现有程序法律制度下必须明确的问题。

  单独诉讼隐患不小

  今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了“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

  所谓单独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各方主体是单一的诉讼方式。相对于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单独诉讼有利的一面是案件简单化,便于查清事实和及时作出判决。但如主要依靠它解决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纠纷,将会暴露出许多弊端:

  一是诉讼效率低下。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数量成千上万,即便确定了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投资者,其数量也非常庞大,且侵权行为人也往往不是单一的。如根据投资者单独起诉,人民法院采用单独诉讼方式审理和执行,由于案件数量之巨所带来效率低下,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是隐患无穷的。对于当事人:从原告角度来看,表面上单独诉讼使得单个投资者迅速获得了赔偿。但是从投资者整体来看,由于众多投资者单独诉讼就会变成旷日持久的“诉讼马拉松”,且越是靠后诉讼的投资者所能获得赔偿越不及时甚至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就越小。从被告角度看,因同一事实被告要出庭成千上万次,针对不同的原告以几乎相同的内容答辩成千上万次,再执行判决成千上万次。对代理律师而言,同样存在效率低下的重复劳动,使得律师对这类案件望而却步。对于人民法院:以现有人力和物力资源审理现有的案件,人民法院尚存在一定的困难。上市公司较多的发达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相对更重。在《通知》第五条确定了这类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前提下,这些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如采用单独诉讼审理方式,只要一起侵权行为引发众多投资者诉请的民事赔偿案件,就使该法院即便放下所有工作都难以应付。以银广夏为例,受到侵权的投资者达10万,侵权行为人除了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外,还有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等。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共计11人,其中三人为书记员、三人常年脱产学习,包括庭长在内的法官总共五人。依靠五名法官,采用单独诉讼方式审理10万投资者赔偿诉讼案件,简直不可想象。

  二是诉讼成本加大。从经济学角度讲效率与成本成反比关系,效率低下必然加大诉讼成本。就某个投资者的单独诉讼,其具体诉讼成本并不增加多少。但就所有被侵权的投资者整体而言,包括原被告在内所有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逐案递加将无形放大不知多少倍。诉讼费用和差旅费等姑且不谈,单就各类诉讼文书一项,便上升至与投资者数量相同的份数,加上多名被告,又会增加数倍,仅该项费用支出便将成几何增长。同理,人民法院投入诉讼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律师投入的诉讼成本,相对于共同诉讼都会成倍增加。这种成本支出,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和群体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的发展方向的。

  三是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对市场行为的规范。采取单独诉讼从整体上难以及时、充分、有效地对投资者进行保护。因单独诉讼成本的支出,使相当一部分投资额小受损失较小的投资者,轻易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因单独诉讼时差性,后起诉和判决的投资者不能得到及时、公平地保护。采用单独诉讼对侵权行为人追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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