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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会计的特色及启示论文

时间:2021-10-01 16:15:52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荷兰会计的特色及启示论文

一、会计的宏观管理 

荷兰会计的特色及启示论文

    荷兰与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一样,属于成文法系国家,其公司法包容在民法中。对企业会计最具有影响的法律是民法、税法;证券市场对会计只有间接影响;公司财务报告通常要受到许多利害关系集团的监督。 

    (一)民法。20世纪初,荷兰的企业管理与会计在国际上就有一定声誉,但直到1970年,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实际上没有法律规定。1970年9月,荷兰公布了有关“企业年度报表”的公司法,公司财务报告才开始有了立法依据。由于荷兰没有独立的商法,该公司法于1975年收进了荷兰的民法之中,为了适应欧盟(前欧共体EEC)的协调要求,民法于1983年和1988年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用“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取代了“良好惯例”这条标准。民法中规定,整套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按照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提供有助于形成有关财务状况和损益的可靠意见信息;同时,在年度报表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的信息。应注意的是,此处所称通用会计原则不是已接受的会计原则,而是可接受的会计原则,在含义上类似于英国的“真实与公允”观点。至于哪些会计原则是可接受的判断标准,由荷兰年度报告委员会提供。这些判断标准虽非法定,却被大多数企业所遵循。 

    (二)税法。由于注重了会计信息的快速有效性,税法对荷兰会计制度与实务不发生直接的影响,这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明显不同。荷兰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明确分开的,会计的数字要经过摊配和调整才能与报税所用数字相衔接。这就促使企业较早地运用递延所得税会计的方法,并使得企业在选择具体会计方法时能够更多地从会计理论与原则出发,独立地进行考虑。 

    (三)证券市场。荷兰没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所以证券市场对会计的要求并不明显。虽然有200家以上公司的股份上市交易,但在成交量中占绝大多数的则是5家大型跨国公司(荷兰化学制药公司、佛哥文期公司、菲力浦公司、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和尤尼莱佛公司),这5家公司约占市场资本和营业额的50%。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荷兰民众具有投资股票的传统和开拓全球经营的远大目光,这与这个欧陆低地国家传统的冒险精神有关。 

    (四)利害关系集团。民法规定如果企业的利害关系集团,包括股东、雇员、劳资协议会及工会认为报表编制没有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向阿姆斯特丹法院的企业合议庭起诉。企业合议庭由三名法官和两名专家组成,设有陪审团。虽然合议庭的裁决只适用于某个被告公司,但它所坚持的立场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公司的报告惯例。因为合议庭要求被告公司根据裁决订正财务报表,不遵从裁决将遭到罚款或监禁的惩罚。由于合议庭的存在及其裁决结果,荷兰公司法建立了一系列的判例作为补充。 

    综上所述,荷兰会计的宏观管理机制可以概括为:由民法确立会计目标和基本原则;由雇主、雇员、职业界三个代表组成的民间团体制定具体会计准则;通过司法机构(企业合议庭)解决会计争议,保障民法对会计行为的要求切实得到贯彻。形成了立法、法规、司法三位一体相互联动,相互配合制约的会计管理框架,其中将司法机制引人会计管理是荷兰会计的一大特色。 

    二、会计的主要特征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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