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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区立法出路何在

时间:2021-10-01 11:42:01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国家高新区立法出路何在

 前不久,《西安市开发区条例》得到陕西省人大常委的批准,又有一个高新区拥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在国家高新区法尚不能出台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已出现百舸争流的局面。

    园区大法因何未能出台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提出的“制度重于技术”,的理论曾在全国经济界和企业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的确,2001年1月1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实施是这一理论在实践上的印证。《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正式实施后,出现了四个全国第一:第一家不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第一家自然人与外商合资的企业、第一家有限合伙投资机构、第一家以无形资本占注册资本100%的企业。国外媒体将《条例》的出台惊呼为“对知识人才充满敬意的法律”。中关村的企业家说,“有法可依比再多的优惠政策更能稳定人心”。《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出台后的两个星期,就有3000家企业注册。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之前,全国许多高新区颁布的发展条例基本以管理体制和优惠政策为主,《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出台之后,许多高新区纷纷效仿,开始制定高新区法律法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5月批准了《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河北省和厦门市的人大常委会也分别通过了《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还有的地方则积极对过去通过的条例进行修改。迄今为止,全国已有20多个高新区纷纷大胆创新,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高新区法律法规。

  但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国家高新区大法。1996年全国人大曾经起草过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但始终未获通过,主要是两种意见争执不下,一种意见认为应建立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即园区法;而反对者认为应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法。持园区法意见者认为,建立高新区的根本目的在于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营造一个区域性优化的市场环境,有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则为这个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更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持产业法意见者认为,如果制定园区法,对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则不公平。既然是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制定一部高新技术产业法,则可以使区内、区外的高新技术产业都可以得到发展。

    无法可依限制产业发展

  尽管国家高新区大法不能出台,许多高新区的管理者从亲身实践中感受到,应该有一部国家大法。

  “目前已制定的30多个地方性的高新区法律法规无一例外地都是以明确高新区的法律地位为前提,以全面服务企业优化发展环境为根本内容的‘园区法’。奋战在一线的高新区深知,营造区域性的综合优越环境才是高新企业发展最需要的。”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政策研究室雷小毓说,他认为,一个高新技术企业从小到大,再发展成产业,优惠政策只在其中起了一部分作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更多的是依赖于一个优越宽松的综合化环境,这个环境里既需要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更需要优越的金融环境、信息环境、商务环境、学习环境和人居环境,政策环境仅仅是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链的一个环节。产业法可以提供很好的政策环境,但难以提供环境链条上的其它环节。而园区法则可以通过赋予高新区一定的法律地位,授予一定的法定职权,促使高新区专门营造企业发展的“温室”环境,如此才可以催生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的迅速发展壮大。

  中关村占尽天时地利,并不是所有的高新区都像中关村那样幸运,桂林高新区管委会的一位职员说,“现在谈立法,如何执法?高新区面对的是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比如企业用40万元注册公司,并分两次付款,按《工商法》就不行,都是要靠当地政府协调。所以,有领导支持,比法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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