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多边主义与亚太安全合作

时间:2021-10-01 11:35:08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多边主义与亚太安全合作

  冷战的结束使亚太地区的权力分配和安全关系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发展新型安全机制来维持地区安全秩序,已经成为亚太地区存在的一种客观需求。在各种倡导新安全观和建立新型安全机制的呼声中,作为一种国际合作形式和规范的多边主义,逐渐成为亚太安全合作中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这使亚太安全合作与冷战时期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是,同世界其他地区的多边安全合作相比,亚太多边安全合作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没有形成多边同盟、大国协调以及集体安全机制,但是合作安全却得到了较大发展;二是以东盟地区论坛(ARF)为代表的泛亚太合作安全机制缺乏制度保障,不能有效地进行危机管理。为什么亚太多边安全合作会形成这样的特点?合作安全能否发展为有效的多边安全机制,构成亚太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本文在对地区多边安全机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亚太地区多边安全机制的发展特点进行分析,试图对这些问题做出一些回答。

      多边安全机制与亚太安全合作

多边主义与亚太安全合作

  对地区多边安全机制进行分类是探讨亚太地区多边合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根据约翰·鲁杰(John  Ruggie)的定义,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在普遍的行为原则基础上协调相互关系的制度形式。多边安全机制是以多边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安全制度。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多边主义只反映安全合作的形式,并不反映安全合作的性质。(注:对多边主义概念的理论分析,参见John  Gerard  Ruggie,“Multilateralism:the  Anat  omy  of  an  Institu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3,1992,pp.561—598。)例如,北约和欧安组织都是多边安全机制,但它们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多边机制。建立不同的多边安全机制需要具备不同的前提条件,一个地区能够建立何种类型的多边机制,取决于该地区安全结构的具体条件。此外,有效的安全机制是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性质不同的多边安全机制有不同的目的和功能,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地区安全秩序也各不相同。由此可见,对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的多边安全机制进行区分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按照安全合作的性质和功能差别,把地区多边安全机制分为四类,即军事同盟、大国协调、合作安全和集体安全。(注:关于安全机制的分类问题存在很多争议,参见王杰主编:《国际机制论》,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240页。国内不少学者把多边安全机制等同于合作安全或集体安全机制,没有区分不同性质的安全多边主义之间的差别,尤其是没有区分多边同盟和集体安全的差别。参见楚树龙:《亚太地区安全观、安全结构和安全战略》,载《现代国际关系》,1997年第5期,第2~3页;黄永光:《多边机制与东亚安全秩序》,载《太平洋学报》,2001年第3期,第90页;朱锋、朱宰佑:《多边机制与东亚安全》,载《当代亚太》,1997年第5期,第50~51页;俞晓秋:《欧亚多边安全机制之比较分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年第6期,第11页;陈峰君:《两种不同的安全概念与安全战略》,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7年第11期,第26页。把不同性质的多边安全机制区别开来的观点,参见阎学通等著:《中国与亚太安全》,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270;董惠康:《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390页;门洪华:《集体安全辨析》,载《欧洲》,2002年第5期,第10~12页。)对比这种四种多边安全机制,从合作的目的、性质和合作范围来看,多边同盟和其他三种合作机制的区别最大。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