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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说了些什么

时间:2021-10-01 11:20:38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罗尔斯说了些什么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18)

这是本研究系列的最后一篇文章,我们以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基本思想作为主要内容。这是因为罗尔斯是公认的当代最杰出的政治哲学家,他的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赞成,即使其反对者也必须对他的思想予以辨析和回应。罗尔斯的思想博大精深,这里只撷取其几个基本观点,和大家讨论。

1.不具普遍运用性的正义原则

在普林斯顿大学1985年出版的《政治和公共事物》第14卷中,罗尔斯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一文,在该文的第一节中集中阐释了他“正义原则并非形而上学性的”观点⑴。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关于社会政治规范和体制的政治理念,其主张者基本上都是把自己所倡导的政治理念认作是“天然的”、“自然的”,或者是基于人性本质的,是基于理性本身的。所以是恒常不变的,是放之各地而皆准的,是绝对正确的。罗尔斯把这种观点称作“形而上学”式的。他认为,自己提出的一整套政治理念,都不是“形而上学”式的;而是某一种特定的社会情势,以及和这种社会情势相适应的特定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所特有的政治理念。这种社会情势包括:经历了宗教战争之后实现的宗教宽容,宪政,工商业,等等。因此,罗尔斯认为,自己所提出的、以“作为公平的正义”为核心的政治理念,并非一种能够普遍运用的规范;而就其所运用的那个特定的社会体来说,也并没有一种普遍有效的道德正义原则作为自身基础。

这一套关于政治规范的理念并非形而上学的,这就是说,它如果即使被大家接受同意,也并不是在认识论意义上的,它并非一种类似地球绕着太阳转的客观真理。它的意义也不在于其准确无误的逻辑性,它并不是从几个绝对正确的公理推导出来的正确的结论。它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践性。它是国民之间通过相互了解和协商,所愿意达成的一种社会政治规范。如果它成为了大家在交互性的社会行动中愿意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和标准,国民们就可以拿它相互要求,大家的社会行为就有了一致性,这就将有利于促进每个国民的利益。

罗尔斯在这里表达了对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的反对。我们知道,很多互相争论的社会价值观念,都认为自己是肯定正确的,并费尽心思地论证这一点,罗尔斯并不同意这种看法。在社会价值真理观上,有一个“现象”:如果一个政治哲学家的主观性很强,对自己的观念确信无疑,他就会十分主张自己提出的观点的正确性是客观的,是客观真理,如果别人不同意,那就是别人的错。反过来,如果一个政治哲学家对自己的提出的社会价值持一种较为客观的态度,他就会主张自己的价值观有一定的主观性,别人即使反对自己,也不一定就是错的。罗尔斯应该就属于后者。他没有把自己的价值观看作是恒定不变的真理,而是会随着人们实践性的不同而不同。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罗尔斯在这里说的人的实践活动?

一个人(比如张三)的生命过程及其内容是:其一,他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他自身的主观生命需要。其二,他运用自己所拥有和掌握的能力,通过自己脑力和体力的活动,创造出一定的外在物和外在境况,来满足自己的生命需要。这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其三,张三的活动一定是在某一特定的独立于他的主观意识主观意愿的环境中进行的,张三的满足自身需要的实践活动必须和环境做结合,才可能产生对张三有意义的成果。张三在某些方面可以利用环境,在另一些方面则受制于环境。注意,相对于张三来说,他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貌、气候、土壤是环境,他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风土人情、道德风尚是环境,他的父母兄弟邻居的生命状况等也是他的环境。

上述第三方面对第二方面有强大的作用力。张三固然可以使用自己的能力和活动改造环境,但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他只有先看清环境,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自己的活动方式;只有这样,他的创造活动才能有效地满足自己的生命需要。人在大体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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