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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卫诗三分的时间

时间:2021-10-01 10:48:16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论卫诗三分的时间

即认为“邶”“yōng@①”、“卫”三字连在一起作为一个国风类名《邶yōng@①卫》,是孔子当年所定旧例,汉儒分为《邶》、《yōng@①》、《卫》三个国风,是错误的。其实,《诗》三百篇的编辑在孔子之前,类名早已定好了,与孔子无关。顾氏接下去又云:

  考之《左氏传》,襄公二十九年,季札观乐于鲁,为之歌《邶yōng@①卫》,曰:“美哉!渊乎!忧而不困者也,吾闻卫康叔、武公之德如是,是其《卫风》乎!”而襄公三十一年,北宫文子之言引卫诗曰:“威仪棣棣,不可选也。”此诗今为《邶》之首篇,乃不曰《邶》,而曰《卫》,是知累言之则曰《邶yōng@①卫》,专言之则曰《卫》,一也。犹之言“殷商”,言“荆楚”云尔。

论卫诗三分的时间

  是又举襄公二十九年与三十一年《左传》有关记载推证其说。这就是说,自顾氏之说出,卫诗三分的时间便成了问题。尔后,陈祖范、黄中松、马瑞辰、陈奂等均承用顾氏说,其中马瑞辰进一步加以确论,并作了印证。其《毛诗传笺通释》卷四云:

  至毛公,以此诗之简独多,始分《邶》、《yōng@①》、《卫》为三。故《汉志》《鲁》、《齐》、《韩》诗皆二十八卷,惟《毛诗故训传》分《邶》、《yōng@①》、《卫》为三卷,始为三十卷耳。

  即谓卫诗三分始于《毛诗》,并引《汉书·艺文志》所载卷数相印证。

  今人解《诗》,关于卫诗三分的时间,大都遵用顾、马二氏之说。如有人谓:“今本《诗经》,《邶》十九篇,《yōng@①》十篇,《卫》十篇,是汉人随意分的。”(注:高亨.诗经今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或谓:“马瑞辰、朱右曾诸家皆以为古邶yōng@①卫乃一篇,后人分而为三,其说殆是。”(注:屈万里·诗经诠释[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甚或谓:“三家诗也以邶、yōng@①、卫为一卷。只有毛诗才把它分为三卷。现在仍旧将它们合在一起。”(注:程俊英·诗经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当然,也有人反对顾氏的新说,维护传统的说法。最有代表性的学者是清人胡承珙,其《毛诗后笺》卷三云:

  邶、yōng@①、卫同风,故编诗以类相次而入乐亦以部相从,必非累言、单言之谓。即如《左传》为之歌《周南》、《召南》,亦合言之,岂可谓不分某篇为《周》、某篇为《召》乎?北宫文子以《邶》为《卫》,则由三国皆系卫诗,正如《序》于每篇皆言卫耳。

  即分别采用本证法和他证法,对顾氏为了证成其说而引用的《左传》中两条证据作了有力的辩驳,否定了顾氏的新说,认为卫诗三分起于周代编《诗》之初,并不是汉儒误分,当然也不是毛公所分。可惜由于种种原因,自清代至今,胡氏的辩驳并未能引起更多的人的关注和认可。

  我们认为,胡氏的辩驳是有道理的,顾氏及马氏的说法不可从。第一,从季札观乐时所展现的《诗》的类名及次第看,倘邶、yōng@①、卫之诗不分为三类的话,像诸国之诗一样,只用一个“卫”字分类就够了,完全用不着加上“邶yōng@①”二字称为《邶yōng@①卫》。既然加上了,就说明《诗》三百篇原本中分为《邶》、《yōng@①》、《卫》三类,而不是一类。正像胡氏所驳,《左传》上文也是“歌《周南》、《召南》”合称,不意味着二《南》之诗无分类。同样,其下文“歌《邶》、《yōng@①》、《卫》”合称,也不意味着卫诗无分类。“殷商”、“荆楚”固然可以连称,但《史记·殷本纪》并不称为“殷商本纪”,《楚世家》也不称为“荆楚世家”,说明还是有别的,不能两相比例。因此不能以“殷商”、“荆楚”二语可连称,便证成《邶》、《yōng@①》、《卫》三类诗为《邶yōng@①卫》一类诗。

  第二,卫诗三分必有原因在,只是由于历世久远,载籍多缺,不大容易弄清楚而已。故自汉至明,历代硕学通儒都相继探讨其所以三分的原因和依据,并没有简单地认为是一类诗,轻轻地以“累言”、“专言”二语交代完事。至于此三类诗古籍中往往只称“卫诗”,并不难理解。古人行文尚简,故除不得已之外,一般多称“卫诗”,但只称“卫诗”与分称《邶》、《yōng@①》、《卫》时的《卫》诗,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前者是泛指,后者是确指;前者范围广,后者范围狭;前者有似于以“汉人”区别于日本人、俄国人、美国人之类而概指中国人,后者有似于以“汉人”区别于回族人、满族人、藏族人等而专指汉族人。因此,同一《左传》,《襄·二十九年》之文全举《邶》、《yōng@①》、《卫》三类诗之名,《襄·三十一年》之文却只举“卫诗”,前者为全称,后者为简称,并不意味着卫诗的分类上有什么问题。同样,《毛诗》中《邶》、《yō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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