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人员工守则

时间:2024-03-10 22:45:46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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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人员工守则(通用5篇)

  守则是指某一社会组织或行业的所有成员,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制定的行为准则。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施工工人员工守则(通用5篇)

  施工工人员工守则1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各自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程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负责人姓名等。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4米;其他路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米。围档应当牢固、整洁、美观。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至两层以上(包括两层)时,其临街立面应当用硬质材料封闭,并与作业面同步。封闭面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但采取提升或者滑模板等新工艺施工的,可按照其作业要求进行封闭。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每个出入口宽度不超过5米,并用混凝土实行硬覆盖,覆盖宽度与出入口一致,厚度不小于15厘米。实行钻孔灌注桩工艺施工的.桩基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降土或者硬地坪覆盖等防止泥浆漫溢的有效措施。

  第十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和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进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

  施工中冲洗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严禁将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内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对沟井坎穴及桩基孔等,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职工生活设施。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运输流体、沙石等容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撒、遗漏。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带泥出场,污染路面。处置施工渣土,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数量、运输线路、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除抢修、抢险外,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进行建筑施工,禁止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发电机、电锯、混凝土电动震捣机等机械,以及从事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由于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夜间施工不能避免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档和出入口整洁,临街面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内必须坚持日做日清,工完场清,严禁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拆除现场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场内余留物料和垃圾。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程围档和冲洗、排水设施,以及出入口硬化、立面封闭等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及其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经检查符合文明施工现场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文明施工现场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设置施工标志牌或者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和施工材料未按照规定设置和堆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工程临街面未按照规定封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实行钻孔灌注桩的桩基工程,未按照规定采取降土等有效措施,致使泥浆漫溢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按标准设置,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年10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xx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施工工人员工守则2

  1总则

  1.1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2本实施办法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工程》(JGJ33-xxxx)、《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JGJ50194-9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标准规范的补充和配套使用,凡本实施办法中未提及的均见现行各有关标准、规范条文。

  由建设单位(业主)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其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未达到现行各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及施工现场各有关管理制度未落实者,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施工工地,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开工(凡开挖动工就是开工),无施工许可证而开工即为违法施工工程。凡先开工,后补领的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市级文明工地。

  1.3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1.4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1.5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安全管理

  2.1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装订成册,其中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1.2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1.3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并挂在墙的醒目处,便于班前班后重温学习。

  2.1.4施工现场凡施工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配备2-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监督管理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1.5建立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并有书面记录。企业各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经理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2.2目标管理

  2.2.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预控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2.2.2项目经理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形式把工地总的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的职责逐级分解。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人,每月严格考核并记录在册。

  2.2.3项目经理部各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的内容。

  2.2.4向上级部门办理安全备案登记手续。

  2.3施工组织设计

  2.3.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出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事故予控措施针对性强,落实有效等内容)。

  2.3.2工程专业较强的项目,例如打桩、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支拆模板、高处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项均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3.3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2.3.4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名盖公章后方可实施。

  2.3.5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2.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4.1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或定期进行交底。新进场班组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后再上岗。

  2.4.2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明扼要。

  2.4.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2.5安全检查

  2.5.1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应在上班前、下班后自检,全面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2.5.2各种安全检查(包括被检)做到每天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有复查情况记录。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期整改并上报检查部门,现场应有整改回执单。

  2.5.3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如期完成,并及时上报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

  2.6安全教育

  2.6.1建立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的责任、教育人员和教育的内容。

  2.6.2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20学时)、项目经理部(20学时)、班组(25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6.3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针对性要强。

  2.6.4企业的待岗、转岗、换岗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5学时。其中变换工种的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2.6.5企业职工每年度接受安全培训,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0学时,可由企业注册地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

  2.6.6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7班前安全活动

  2.7.1施工现场应建立班组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7.2生产班组每天应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安全交底、上岗安全检查、上岗安全教育)和班后下岗安全检查,每月末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2.7.3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安全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2.7.4班组间开展文明竞赛活动,并定期开展总结评比。

  2.8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2.8.1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花名册。

  2.8.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按规定年限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2.8.3中小型机械操作工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西安市建设委员会或西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市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2.8.4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作单位的,必须有调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2.9工伤事故处理

  2.9.1施工现场实行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无伤亡事故的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盖章认可,上报市安全监督站。

  2.9.2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2.9.3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10安全标志

  2.10.1施工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和布置平面图。

  2.10.2安全警示标志应按图挂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须挂设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

  2.10.3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2.10.4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志》(GB2894-82)的规定,制作美观、统一。

  2.11安全保证体系

  2.11.1全面落实JGJ59-99行业性强制性标准,安全保证体系有效发挥作用。

  3文明施工

  3.1现场围档

  3.1.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施工,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档。围档材料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宜采用硬质材料。如用砖块或空心砖或彩钢板等,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采用砖块和空心砖作围挡材料(不得兼做挡土墙)的要求压顶,美化墙面。

  3.1.2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设置围挡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工地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

  3.2封闭管理

  3.2.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进出口大门,制定门卫制度,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门卫值班室应设在进出大门一侧。

  3.2.2门头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大门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并能上锁,不得采用易损、易破材料。

  3.2.3进入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贴有照片的)工作卡,对入场人员建立劳务登记卡,做到人数清,情况明。

  3.2.4施工单位牌子要清晰规范,制作精细美观。

  3.3施工场地

  3.3.1施工现场应推行硬地坪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必须用120厚C20的砼硬化,场内其他次道路地面也应硬化处理。

  3.3.2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无泥浆。

  3.3.3施工现场设置排水系统,排水畅通,不积水。

  3.3.4严禁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入河道。

  3.3.5施工现场应在适当地方设置吸烟室,作业区内严禁吸烟。

  3.3.6积极美化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季节变化,适当进行绿化布置。

  3.3.7全市二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其施工用砼必须是予拌砼(商品砼),不允许现场搅拌砼。

  3.3.8运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从施工现场运出的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严实,不得超高、超载和超速行驶;坚决杜绝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任意抛洒、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的不良行为;运垃圾车辆行驶出施工工地以前,必须对车帮、轮胎等易附着垃圾的部位进行清扫,经施工现场有关人员检查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3.4材料堆放

  3.4.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3.4.2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须做到安全、分类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堆料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楼面堆料不超标。

  3.4.3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专人负责,确保储藏安全。

  3.4.4施工现场建立清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工完、场清、料净,车辆进出场应有防泥带出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临时存放现场的也应集中堆放整齐,悬挂标牌。不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应及时搬运出场。

  3.5现场办公、住宿

  3.5.1施工现场根据施工作业需要设置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宿舍应集中统一布置,严禁在厨房、作业区内住人。

  3.5.2施工现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如确因场地狭窄不能划分的,要有可靠的隔离栏护措施。

  3.5.3办公、宿舍内应有保暖、消暑、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

  3.5.4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禁止用钢管、彩条帘、多层胶合板等搭设的简易工棚作宿舍,活动房搭设不宜超过二层,并符合临建标准。

  3.5.5宿舍建立室长卫生管理制度,且和宿舍人员名单一起上墙。宿舍内宜设置统一单人床铺(一人一床,面积不小于人/1.6m2,不得设通铺)和个人物品储放柜,室内保持通风、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禁止存放生产作业工具。

  3.5.6办公、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气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有条件的可以使用空调、风扇、暖气等设施。

  3.5.7办公场所和宿舍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安全,采光、通风、照明应符合标准要求。

  3.5.8生活用电的安全问题,电褥、电炉、电扇等。

  3.6现场防火

  3.6.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成立消防领导小组,配备足够、合适的消防器材及义务消防人员。

  3.6.2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6.3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备,高层建筑(30M及以上)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2寸立管,设加压泵,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3.6.4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3.6.5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要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足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3.7治安综合治理

  3.7.1施工现场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并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7.2施工现场因地制宜,积极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注重精神文明建设。

  3.8施工现场标牌

  3.8.1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六牌一图挂在外脚手架上。

  3.8.2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挂牢固可靠,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都必须有针对性地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3.8.3施工现场应合理地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营造健康安全生产气氛。娱乐室内有电视、报纸、杂志、书籍等功能齐全。经常开展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3.9生活食堂设施

  3.9.1施工现场应设置食堂和茶水棚(亭)并应符合建筑标准。食堂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清洁卫生措施,保持卫生整洁,食堂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食堂内应功能分隔,特别是灶前灶后、仓储间、生熟食品间生熟案板应分开。夏季应有保鲜措施。炊事机具要安全,有防止食物中毒措施。食堂应配备冷藏柜或冰箱。积极使用天燃气、液化气灶具,不宜用煤灶、柴灶。食堂管理制度健全。

  3.9.2施工现场应设固定的男、女简易淋浴室和厕所,选址合理,并保证结构稳定、牢固和防风雨并符合建筑标准。厕所天棚、墙面刷白,高1.5米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抹水泥砂浆或铺地砖,宜采用水冲式,厕所内有照明,蹲坑设隔离,并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要有灭蚊蝇和防止蚊蝇孳生措施卫生达标。高层建筑应每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多层建筑应每二层设置,便溺设施尽量做到文明适用。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3.9.3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设卫生保洁员,生活垃圾必须盛放在容器内并做到及时清理。

  3.9.4浴室设施齐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洗浴位置达5个/100人标准,浴室管理制度齐全,能正常开放。

  3.10保健急救

  3.10.1施工现场必须备有医务室、保健急救药箱(箱内配备一些工地常用的药品)和急救器材,配置饮用水(纯净水、矿泉水、茶水等均可)。

  3.10.2施工现场配备的医务室工作人员持有上岗证、急救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培训,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施工现场应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社区服务

  3.11.1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粉尘、噪声、固定废弃物、泥浆、强光等环境污染和危害。同有关单位签订治安、防火、环保等协议并认真执行。

  3.11.2一般情况下,每天晚上11点至次日6点禁止施工;特殊情况确需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有关许可手续,并制定落实治安措施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

  3.11.3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3.11.4开展做文明职工活动(文明职工公约),对职工进行文明教育和规范职工文明行为(现场不得赤脚、赤上身、穿拖鞋等)。

  4职责

  4.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对于外包工承担的工程,要做详细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认真实施监督检查。所有的包工队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工队长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2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光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4.3建筑企业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中发生事故则比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施工工人员工守则3

  大多数旧的建筑物没有为空调器的安放预留位置,也没有为空调器安装工人预留着力点;国家未强制规定新建的商品房应预留空调器安装位置,造成空调器安装位置的设计不统一、不合理,存在离阳台较远,预留空间狭小等现象,使得空调器安装和维修高处作业人员只能悬空作业,工作难度大,安全隐患突出。

  1.现场作业安全隐患大

  空调器安装和维修存在季节性,空调器安装和维修工人以散工为主,成型和有规模的安装维修企业不多,部分企业主体责任制未落实到位,再加上国家没有相关的安全规范,企业“重业绩,轻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宣传培训跟不上,为作业人员提供的防护装备不齐全,甚至不提供相应的防护装备,空调器安装和维修工人防护意识淡薄,缺乏系统的个体防坠落知识。由于空调器安装施工条件特殊,工人缺乏风险评估的技能,在空调器室外机安装位置附近难以找到安全有效的挂点,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增加了坠落风险。

  2.最新的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香港、东南亚、欧洲等先进地区与国家的高处作业防坠落技术与标准体系已经成熟,对空调器安装和维护高处作业的具体进程与安全技术规范有严格的规定,空调器安装维修伤亡事故很少。

  GB/T3608—20xx高处作业分级、GB6095—20xx安全带、GB/T6096-20xx安全带检测方法、GB17790-20xx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SB/T10543-20xx房间空气调节器拆解清洗维护规范、SB/T10542-20xx房间空气调节器拆装服务质量检验规范、SB/T10480-20xx家用空气调节器拆装和维修服务的技术规范等一批新的高处作业和空调器标准已经颁布实施,为广东省空调安装高处作业提供了新鲜的血液,也体现了国家对于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重视。

  3.项目的意义

  本规范将对空调器安装、维修以及拆除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和执行标准,通过对全省范围内的调研,查找出地域环境、安装条件、技术层次以及作业管理等因素对空调器高处作业造成的`不同影响,更好地适应全省空调安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需求,将大大减少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并成为全国各大城市同类作业安全防护的示范点。

  4.调研情况

  1)空调器的安装位置先天不足

  大多数建筑物上没有为空调器的安放预留位置,也没有为空调器安装工人预留着力点;或者,空调器安装位置的设计不统一、不合理,存在离阳台较远,预留空间狭小等现象,使得空调器安装和维修高处作业人员只能悬空作业,工作难度大,安全隐患突出。

  2)企业、用户的不合理要求

  首先企业按照用户要求,安排员工必须完成当天的安装或维修任务,而没有考虑到实际的难度,员工为了完成任务,往往会忽略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有些用户的需求心理极强,不顾安装和维修的困难,要求公司无条件满足,甚至要求在夜晚进行作业,增加了作业的风险。

  3)挂点选择的问题

  安装和维修空调器时由于条件的限制难以找到安全有效的挂点,现场作业人员一般采用打洞绕绳、绑消防栓、绑防盗门、绑楼梯的扶手、绑安装支架等方式,甚至是采取人拉安全绳的办法作业,以上作业方式均属不正确操作,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极易引起高处坠落事故,企业自身也意识到挂点选择的不规范性,所以迫切希望解决挂点问题,调研中,我们对企业进行门窗固定器的演示后,企业认为这种设备非常实用,同时能够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4)防坠落装备不齐全、使用不规范

  大多数空调安装队伍配备的防坠落装备不齐全,使用不规范,给空调高处作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问题。如,安全绳的使用不符合要求,为了调节长度,很多情况下将安全绳打结,或将安全绳当作工作绳来使用,用来捆绑空调器机;部分安装队伍仍使用单腰式安全带从事高处承重作业,或将全身式安全带的腿带拆御下来使用,发生坠落时容易出现悬吊死亡事故。

  5)防坠落装备的管理和维护不规范

  防坠落装备一般由个人进行管理,公司没有专门针对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设立管理机构,没有进行年检,设备陈旧,仅凭经验来判断或有明显的破损痕迹才停止使用,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在防护用品方面的资金投入较少,甚至为作业人员配发不合格产品。

  6)有选择性地使用安全帽

  当出现交叉作业或有撞击、砸伤的可能性时,宜佩戴安全帽;如作业空间有限,为方便作业则可有选择性地使用安全帽。

  7)工作鞋的使用受到限制

  从事空调高处作业时,部分客户要求穿拖鞋入屋,或者是在工作鞋上带套和赤脚作业,没有优先考虑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鞋未发挥作用。

  8)企业缺乏安全规程

  一些空调安装队伍缺乏安全规程文件,主要依靠口头传授安装操作,不能有效的指导工人,同时广东省缺乏相应的空调安装标准,缺乏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正确指导,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不愿意配套防护用品或不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5.标准内容说明

  5.1.本地方技术规范主要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安全要求和作业安全保护、安装操作用具的维护。

  5.2.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空调器高处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5.3.作业安全要求主要针对空调器安装和维修高处作业的具体进程,规定了安全作业的环境条件、安全操作的注意事项等。

  5.4.作业安全防护主要是指防坠落系统以及防坠落方案的配备使用,同时包括其他一些防护用品的操作使用注意事项。

  5.5.安装操作用具的维护介绍了作业过程中的用具的检查、清洁、维护和储存。

  5.6.附录A介绍了挂点装置的种类,附录B介绍了个体防坠落方案。

  施工工人员工守则4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有序而有效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装饰工程及所有相关人员。

  第一章文明施工

  一、施工前准备:

  1、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在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入住施工现场并积极地配合其他工种的工作。

  2、进驻施工现场当日,须将施工单位标志牌、安全警示牌、施工现场管理表格。并在醒目处配置合适的灭火器和沙箱。

  3、施工人员在接到施工通知后应及时熟悉施工环境并依据设计图纸与设计师进行现场放样,合理有序地进行现场施工。工程进度安排表、施工人员名单等文字内容须填写完善。

  4、为保证公司安全的正常工作,凡未经同意办理用工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公司的施工项目,不得随意进出现场。

  二、施工期间:

  1、现场工程部负责人全权管理施工现场,统一安排,施工人员有事联系现场工程部人员,若然联系不上,可联系现场质检员或其他管理层人员,不可擅自行动。

  2、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严禁喝酒,施工现场严禁抽烟,不得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大小便到物业指定地点,不准使用客户洁具及其他一切用品,每日清扫,垃圾入袋。

  3、工人员须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卫生间保持清洁,不得有垃圾杂物、积水;材料摆放应有条不紊,用料须分门别类堆放整齐,置于干爽地段,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外运到公司指定地点,每日施工完毕,须清理施工现场,做到无垃圾堆积。

  4、材料按公司指定地点分类存放,严禁假冒伪劣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所有材料需为公司检验盖章的材料;合理配用,列出详细使用明细;严禁一家材料挪作他家使用,一经发现严厉处罚。

  5、施工时注意文明用语,应维护本公司的文明形象,尊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发生顶撞或冲突;爱护业主的设施,爱护成品物,不得损坏。不得向业主索要物品,不得向业主提出无理要求,更不得偷窃或私自使用客户物品。

  6、施工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工艺标准和验收标准,不得出现漏项、错项,严禁材料浪费,不得任意变更工程内容,在图纸与施工现场有偏差、误差时应及时与设计师联系,严禁盲目施工。

  7、现场施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工艺操作规范,绝不允许偷工减料,一经发现,立即除名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8、施工人员应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发现设计问题应尽快与现场管理人员或设计人员联系,服从现场工程部负责人的指令。

  9、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严禁无故停工,严禁留有手尾工程,未经公司同意严禁带走施工现场任何材料。

  10、施工人员应注意安全用电和动火,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动工具、烧焊等操作规范,节约用水、用电,严禁使用无插头、插座连接施工机械的电源。

  11、施工期间,现场管理层所有人员均应严把质量关,尤其是水电和煤气管线的隐蔽工程,切要严格把关,万万不得麻痹大意,更不容许不负责任的野蛮施工。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隐瞒、搪塞,并做好相应的每天施工日志记录和每周的施工安排计划和施工材料安排计划。

  12、妥善保管业主提供装修用料及室内原有须保留设施,对易损件须加以保护处理。

  13、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违章作业

  14、施工过程中,须关闭施工现场大门,不得干扰邻居日常生活。

  15、遒纪守法,不参与社会纠纷,不无事生非,严禁闲杂人等逗留于工地。施工现场不得让非施工人员进入。

  第二章、施工安全

  1、各项目施工队必须高度树立安全意识、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对安全施工重要性的认识。不得违章指挥和违反操作规程。

  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动工具必须安全接地,施工现场任何区域不得有裸露导线。拆、装临时用电须由专业电工操作。下班最后离场人员应切断电源,确保安全用电万无一失。

  3、节约用水,阀门随用随关,不可因施工破坏隐蔽管道引起渗水故障。临时用电须有保护装置,电线必须采用橡皮软线,用电设备插头齐全,严禁导线直接插入插座。

  4、登高作业前须事先检查登高设施、工具的安全性能是否合格,保护措施是否到位,登高操作人员的技术要领必须熟练。登高作业时现场需有专人监护。木架凳和人字梯使用之前必须检查确保牢固后方可使用。

  5、下班时清理好现场,关好门窗,检查水、电源是否关闭,以防发生意外事故和失窃案件。工程负责人认真保管好客户房屋钥匙,严禁将钥匙交给其他非施工人员,否则产生的后果均由施工负责人承担,并追究其一切损失赔偿。

  6、以上条例每违反其中一项视情节大小给予50-100元的罚款,若因违反条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追究责任人的无限责任。

  第三章、工程质量

  1、工程施工前,设计师必须向工程负责人和施工人员进行设计交底。

  2、工程部严格按照经业主确认的图纸施工若确需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师和业主签字确认。

  3、原材料采购进场时,施工人员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收并限期补送到位。如因原材料验收把关不严所造成的损失由使用人全额承担。

  4、上道工序检验不合格者,严禁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工程部负责人负责做好各工程之间的衔接工作,各工种之间要做到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负责;下道工序为上道工序服务,不相互挑剔。

  6、各施工班组必须做好成品和半成品的防护工作。

  7、水电工程稳蔽验收时,水电工负责人和设计师必须绘制好水电管线分布图一式两份,并将一份留给业主。

  第四章、施工计

  1、工程开工前,工程负责人必须会同各施工人员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工程部;并与各施工人员签订工期责任书,各施工班组必须扼守工期。

  2、各施工人员必须提前一到两天将本班组所需材料计划提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于当天报采购部。

  3、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三天向工程部提交人员需要计划及进场时间。

  4、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两天向工程部提交中间验收计划和竣工验收计划。

  施工工人员工守则5

  第一条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都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核发工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站(简称省考核站),负责该辖区内或本专业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受省委托,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完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病危害防止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用款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提供20xx年7月31日以后参加保险的证明材料);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提供20xx年7月31日以后使用设备的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援(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前款第2至第13项的相关资料统一装订成册,纸张大小为A4型,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须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保送两份(省考核站留存)。申报企业需要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附设的省考核站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与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并附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附设的省考核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申报表的同时,必须在江苏建筑业网上同时申报。

  (二)省考核站受理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核实有关证件、凭证原件,必要时应当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省考核站将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汇总表(汇总表见附件二)、申请表以及特级、一级企业申报附件资料统一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三)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和各考核站对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审核情况意见报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委员会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议并决定是否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进行告知。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具体时间控制为:考核站的审核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接到考核站上报材料后不超过25个工作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决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其理由。

  第十条对上一年度以来发生死亡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条件审查,除审查企业的申报资料和对事故的整改、处理情况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抽查其施工现场。对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抽查现场数不少于3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抽查施工现场数不少于2个。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规定的统一式样。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编号规则统一编号。每个企业核发正本一本,副本二本。但对具有特级、一级资质且在省外有较大市场的企业,副本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20xx年1月13日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当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延期申请,并提出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部《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有违反建设部《规定》行为的,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诉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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