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11-21 13:36:09 好文 我要投稿

(合集)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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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权利、贪腐、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内部审计制度2

  为了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医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计工作由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院经济部门业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审计。

  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

  (七)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及其他审计事项。

  (八)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的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医院其他科室应全力配合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的工作,根据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科室应按时向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七、医院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九、院长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院内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相关科室,有关科室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底稿,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院长,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五)被审计的相关科室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送交医院审计组,也可以直接向院长提出申诉。

  (六)医院内部审计小组应定期向院长提交工作报告。

  (七)医院内部审计小组应督促被审计的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十一、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十二、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和审计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十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十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内部审计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领导,是公司内部审计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批准审计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认可审计报告,管理和监督公司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管理下进行审计监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努力提高审计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其所出据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部门所送审的凭证账册外,还应根据需要分赴各分公司及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稽察。每年的审计次数及审计时间由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以及相关的经济责任人均为被审对象。被审对象应按审计工作要求,提供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或复印件,并如实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为:

  (一)财务收支审计、

  1.对公司的月、季、年度会计报告中有关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支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额的真实性。

  3.审计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利润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应缴利税和解缴情况。

  4.审查公司公开披露的经济业务,会计资料和财务指标是否真实相符。

  (二)投资及筹资审计

  1.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的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2.审查公司长期、短期的对外投资以及并购等项目的合理性、投资效果和资金来源的可行性,有无违反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内部控制审计,即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计划、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设计和严格执行。

  1.审查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分工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2.对各部门的成本费用核算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关联协议及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股东权益及股利分配,核实公司的净资产,查明公司股利分配,以及股本和各项公积金的增、减变化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事项。

  4.审计有关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健全。

  (四)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分析各种资金的占用和周转情况以及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开展各种专项审计

  1.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审计各下属单位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年度奖惩的兑现,审计公司各级领导离任前的未了经济责任。

  2.对严重侵占公司财产,严重浪费及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经济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3.接受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六)完成其他内部审计任务。

  第四章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在审计范围内,审计部的工作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

  (三)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索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根据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八)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通报批评违纪的典型事例和发生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任务和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应根据立项依据,确定审计目标与任务,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熟悉审计内容,审查重点和要求,研究确定审计方法,制定实施方案;并收集被审单位资料,了解被审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向被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写明被审单位名称、审计时间、项目、内容、工作要点和要求以及审计人员组成。

  (三)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

  (四)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听取被审单位领导介绍情况,要查阅、索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查阅现金、实物和有关文件资料,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审计人员必须详细进行审计记录,收集原始证据,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集审计人员会议讨论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分工,审计范围和重点,应查对象,文件资料以及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落实,使核查的问题和错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必要时,可实行追踪审查,直到查明真实情况,索取证明材料为止。核实结果要有被调查人签章。

  (六)对审计中所需借用的账册、凭证、报表资料,应列出清单,出示借条,并专人负责保管。

  (七)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审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八)主审人员协调审计工作并综合审计人员的意见,将查证和取得的资料以及审计记录,工作底稿进行整理汇总。按问题性质分类、归纳、撰写审计报告(草稿),审计报告(草稿)由参加审计人员讨论修改后,出具审计报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分送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被审单位。

  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决定前,审计报告中有关处理意见仍然有效。

  (九)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审计结束后,应归还借用的各项资料,取回借条。

  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业务档案,按照国家对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非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六条奖惩

  (一)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着,对维护财经法纪和公司合法权益做了贡献者,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审计人员违反工作守则,致使国家和公司蒙受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内部审计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审计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对公司进行财务检查。

  第九条审计部设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名通过,报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条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计划列入公司三会专项费用预算。

  第四章审计部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长领导及董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完成监事会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对公司及各单位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各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任的和任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八)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九)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对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董事会、经营班子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职责:财务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公司本部的财务收支,每季度审计一次,对子公司财务收支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五章审计部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审计部门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部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七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工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四条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目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和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实施审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一)审计组长(或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搜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座谈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或主审)在审计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长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二十七条做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在两个月后,组织专班跟踪检查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复议。

  第二十九条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条委托审计项目,必要时先经审计部审计,再经中介机构审计,审计部结论作为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第三十一条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人员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5

  一、引言

  企业集团和普通企业差别很大,他要求内部审计水平必须比普通企业高得多,这主要是由他自身复杂的结构和运营要求决定的。通常来说,企业集团和下属企业之间存在着大多数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引起企业集团和下属企业之间的冲突,也会影响着下属企业间的关系,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整个集团的经营活动受阻。如今,我国的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还存在一些诟病,对企业集团的财产安全和经营都有着不利影响。针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现状,我们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根本症结所在,为企业集团提供可操作性的对策。

  二、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内部因素

  企业集团需要高水平的内部审计制度,这是由企业集团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和普通企业相比,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要高得多。举个例子说明,假设普通企业的管理层级只有n 个,而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有 m 个,其中下属企业的管理层级与普通企业一致同为 n 个。这样的企业集团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就要考虑 m*n 个管理层级,而普通企业只需要考虑 n 个管理层级,因此,企业集团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必须复杂得多。在这种高要求下,我们去探寻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就相对严格了。

  一方面,现在大多数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就存在很多不合理性。现代企业大多数都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分开的,企业自负盈亏,管理自身的经营活动,其内部审计应该更多以企业自身为主导,可是事实上,有相当部分企业集团,特别是国企,对政府审计的依赖性很大。主导者由企业自身转移到了政府身上,这样的审计工作主导者的变化,不利于企业集团直面自身问题并优化经营。同时,大部分企业集团的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这表现在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只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这个部门的所有人、物、财资源都由企业集团调配,企业集团抓住了审计部门的“命脉”,审计部门受企业集团的控制,因此,缺乏相当的独立性,这直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高水平的内部审计制度能客观监督集团出台政策的落实,能提供准据的审计数据和报告,进而提升企业经营的效率,增大效益,但这需要高效科学的方式来支持高水平的内部审计制度。通常在企业集团内部,专门从事审计工作的员工数量不多,员工与审计工作的相关技能和素质都有待提高。同时,审计工作又是一个耗时耗人力的一个工作,因此,效率不高,由于企业集团审计意识的不强,在信息科技发达的今天,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集团并未在审计工作中运用足够的信息技术,使得审计工作的效率一直提不上来。

  (二)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外部环境

  近几年,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外部化的呼声越发强烈,许多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要求,从单一的财务审计慢慢走向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并举,与此同时,内部审计机构缺乏自身的独立性,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极难保证客观公正,加之内部审计发展受阻,相当数量的企业寻求内部审计外部化。要推进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外部化,就不能绕开外包商这个话题。外包商,是企业集团寻找的外部审计单位,简单说,就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企业集团开展审计工作。在我国,企业集团在选择外包商时通常会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但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参差不齐,给企业集团审计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另外,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企业集团和外包商之间可能有利益勾结,审计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就令人怀疑,因此,在我国现在这种大环境下,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约束。

  三、构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一)将内部审计工作以标准原则的方式确定下来,加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监督来对自身的财务状况以及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评测,来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都有着自身的特点,且他们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利益相关的联系非常紧密,要在审计工作中处理好这些下属企业的关系是不易的。因此,企业集团需要一个针对每一个下属公司都适用的审计工作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原则的方式确定下来,以统一的标准开展审计工作。如此,才能良好的开展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审计工作的目的。

  此外,必须加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从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上下手,一个是要使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处于超脱地位,不参与经营活动,另一个就是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自身的经济利益与最终的审计结果脱离联系,以保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同时可适当利用外部审计的力量,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相配合的方式,控制审计结果的准确性。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集团公司使用这种方式,例如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内审部门就会参考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在认真查清情况的前提下,上报并督促部门落实工作,这不仅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同时增强了审计工作的准确性。

  (二)做好信息化审计的课题,有效利用高科技、信息资源

  为了提高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信息化审计是企业集团应做好的课题。在信息化的今天,我们的科技水平已经达到了一种高度,不断推进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是新时期审计工作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审计工作是在现场进行的,有相当长的时间花在了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了,这种审计方式有很强的滞后性,已经不能适应企业集团的审计工作了,而将审计工作信息化,能有效避免这种滞后性。因此,众多企业集团在不断推进信息化审计工作。例如,中国光大银行在 20xx 年利用软件系统的方式,将现场与非现场审计结合起来,有效避免了可疑数据,为企业集团的财产安全提供了数据支持。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则选择成立审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组,对其审计信息化产品进行认真分析,并着重对审计信息化产品的数据采集、预警分析等 18 项功能进行详细的比较,经综合考虑最终确定审计作业。

  (三)把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人才关,优化素质结构

  内部审计作为现代企业集团组织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更加全面地发挥其降低剩余损失方面的作用。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人员,一定程度上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有影响,直接制约了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水平。一方面,现代企业由于多元化经营方式的改变,所要求的审计人员脱离了单纯的财务人员,慢慢转变为需要具备广泛的学科知识,涉及多方领域的审计人员。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应有合理的聘用、培训、升职的制度。除了利用社会招聘方式,聘用专业的审计人员外,同时也要加强对已有审计人员的培养。除了开展方式多样、内容广泛、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也要强化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学习意识。通过职位调整等激励方式,鼓励审计人员主动参与企业内部培训,积极开展自我学习。企业集团公司也应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审计人员提供进修、交流的机会,打开其眼界,扩宽对企业审计工作的认识。如此,来把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人才关,优化企业集团审计人员的素质结构。

  参考文献:

  [1] 王兵,鲍国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实践与发展经验[J].审计研究,20xx,02:77-80.

内部审计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公司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原则上不参与各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六条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打击报复。第八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九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审人员不得参与、从事任何妨碍客观履行其任务和职责、损害审计工作及公司名誉、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动。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审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六)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公司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三)负责对公司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其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以及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及自我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六)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负责项目结算审计审核、成本监控及项目实施监控和纠偏。

  (十)负责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进行处理。

  (十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内部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部门权限:

  (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或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会计报表、各类账册、预算及执行分析、结算书、评审报告、变更联系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资料、会计凭证、账表等;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有权代表被审计单位向供应商、客户以及相关的银行、审计机构、税务机关等取证。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所在公司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股份公司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追偿损失;对违法行为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三)审计部签发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十四)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五)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十六)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第十五条审计内容(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财务审计: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审计、债权债务审计、成本费用审计、个人借款专项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存货审计、会计报表审计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关联交易

  (六)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八)对外担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十一)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审核

  (十二)结算书及结算审定稿审核

  (十三)图纸评审报告及项目完工评审报告审核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计划阶段第十六条审计计划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重点,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第十七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重点和审计方式等,经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和即时审计外,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单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第二节审计实施阶段第十九条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二十条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单位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将管理层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并签字确认。第三节审计完成阶段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对被审事项形成客观公正审计结论与建议,项目组应在现场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并经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被审单位、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项目经理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项目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确实不符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提出正式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批后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二十八条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单位、主要管理层人员或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应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或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将执行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后,检查审计报告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处理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公司作出处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经审批的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第三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第四节后续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负责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总结审计效果。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应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统,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同时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应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贡献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机密、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职务过失或怠于行使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部可依据情节轻重报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销毁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凭证、账簿、账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及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六)因被审计单位、部门因自身原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内部审计制度7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改造、维修等工程的管理,规范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3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审计。改造、维修及零星工程审计以开展工程造价审计为主。

  第4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1、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2、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3、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2章建设项目开工审计

  第5条建设项目开工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等开工前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6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依据: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7条审计内容:

  1、审查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

  (1)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的编制、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科学。

  (4)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等是否建立健全。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5)设计、监理、施工、物资(含设备)供应等承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资信能力、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已准备就绪。

  2、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

  (1)资金筹措方式是否科学,资金来源是否安全,资金成本是否经济,前期资金是否到位。

  (2)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的部分,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建设期间的财务预算,根据经营和积累情况,测算建设期间可能筹集到的建设资金是否可以满足投资需要。

  (3)建设资金来源为贷款的部分,审查是否签订了贷款意向或协议书。

  (4)建设资金来源为合资经营项目的部分,审查合资企业合同中资金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时间。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内容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适用,费用计算是否合规、准确。

  4、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集团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3章建设工程管理审计

  第8条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9条工程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1、施工图纸;

  2、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3、网络图;

  4、建设单位指令;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5、设计变更通知单;

  6、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10条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进度控制的审计

  (1)检查现场的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相邻建筑物保护、降水措施及道路疏通是否影响工程的正常开工;

  (2)检查是否有对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

  (3)检查进度计划(网络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网络动态管理的批准是否及时、适当,网络计划是否能保证工程总进度;

  (4)检查是否建立了进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程序,对进度拖延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处理措施是否适当;

  (5)检查有无管理不当造成的返工、窝工情况;

  2、工程质量控制的审计

  (1)检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检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

  (3)检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

  (4)检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行返工或加固修补。

  (5)检查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

  (6)检查评定的优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实情况;

  (7)检查中标人的往来账目或通过核实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分析、判断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为;

  (8)检查工程监理执行情况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3、工程投资控制的审计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1)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2)检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否齐全;

  (3)检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4)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第4章建设工程造价审计

  第11条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造价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第12条工程造价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1、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咨询部门)审核过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预算;

  2、有关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单;

  3、工程招投标文件;

  4、合同文本;

  5、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6、工作变更文件;

  7、工程索赔文件等。

  第13条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图预算的审计

  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检查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是否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审计包括直接费用审计、间接费用审计、计划利润和税金审计等内容。

  2、合同价的审计。即检查合同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包括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可调合同价的审计、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检查合同价的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应检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审计

  (1)检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理性;

  (2)检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3)检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4)检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5)检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4、工程结算的审计

  (1)检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2)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

  (3)检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5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计

  第14条竣工验收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

  竣工验收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竣工图;

  3、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洽谈记录;

  4、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5、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

  6、施工合同;

  7、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说明书;

  8、竣工决算财务资料;

  9、现场签证;

  10、隐蔽工程记录;

  11、设计变更通知单;

  12、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13、工程档案结算资料清单等。

  第15条竣工验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审计

  (1)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

  (2)检查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防火验收规范等;

  (3)对于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检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5)检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6)检查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7)检查保修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

  (8)检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2、试运行情况的审计

  (1)检查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2)检查试生产产品收入是否冲减了建设成本。

  3、合同履行结果的审计。即检查建设单位、承包商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6章审计程序

  第16条建设工程开工设计、管理审计、竣工验收审计程序。

  1、法审部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编制工程审计计划,报经集团领导批准后,由法审部组织实施。

  2、审计部门在接到审计任务后,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由审计组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附上所需资料清单。

  3、审计组进驻后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4、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向法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将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5、出具审计报告。

  第17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程序:由施工单位编报结算表送建设单位初审,初审后的结算表送集团有关部门审核,法审部有权对任何工程结算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后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决定,作为拨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结算付款。

  第18条由集团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工程审计,由集团公司出具审计委托书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

  第7章审计工作结果

  第19条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20条工程价款结算按审计决定进行调整。

  第21条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2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审计将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8章附则

  第23条本办法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24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公司从内部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在治理结构、经营活动、管理活动、财务收支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适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提升公司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四条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督管理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审计部应根据经营业务的规模,配备与其承担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部对审计业务实行项目制管理,按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小组,小组成员可以由兼职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审计部可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聘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或2邀请公司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工作,保证各项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计算机和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公司秘密。

  (三)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环境,熟练使用审计技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专业的胜任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各类岗位技能的专业培训,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依法依规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不得事后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及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财务预算、经营合同、管理制度和效益分析等。

  (三)对内部机构、控股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

  (四)根据公司规定,对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进行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内部专项审计。

  (六)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立项、设计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报建、设计变更管理、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等工作实施审计监督。

  (七)对供应商选择、合同管理和结算审核工作等实施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变化引起的合并、兼并、分立和公司资产的拍3卖、抵押、转移、停业、破产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按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要求进行舞弊调查或对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十)根据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要求进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

  (十一)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各项审计监督和评价工作。

  (十二)督促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及参股公司对内、外部审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等。

  第十五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公司高管同意,有权抽调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或控股公司人员协助审计部完成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协调配合其对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进行各项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相关会议,参与研究和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二)有权对公司的经济合同、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发表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经营管理计划、财务预算、各类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查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直接进入财务信息系统和经营管理相关系统等,查阅有关数据和资料等;

  (四)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五)有权要求被审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并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报经公司主管高管同意,有权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高管授权可暂时封存。

  (七)被审单位或部门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报经公司主管高管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八)审计报告下发后,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或部门提交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报告,有权对整改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九)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反映。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的准备阶段

  1、确定审计计划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目标,结合公司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成立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计划,由审计部负责人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指定组长和主审人员,按组长负责制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制订审计方案,并提出外聘或邀请公司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意见,报审计部负责人及公司高管同意后组织实施。

  3、确定审计方式审计方式可以根据被审对象的情况,由审计组组长确定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4、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单位;要求被审单位给予配合和协助,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系统的接口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审计的实施阶段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实施具体的审计事项。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将收集到的审计证据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具有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及建议内容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时,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向被审单位或部门提交审计证据材料或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审计的报告阶段

  1、审计意见的征询

  根据审计实施的结果,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初稿,报审计部部长审核修改和补充后,由主审人员负责向被审单位或部门就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等方面征询意见。

  2、审计报告的审定

  根据被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经审计小组和审计部部长研究确认后,由主审人员负责完成审计报告的修改,由被审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后,报审计部负责人审定并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必要时抄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3、审计报告的送达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单位或部门,同时抄送公司有关部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部有权对被审单位或部门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被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十日内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但在相关负责人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仍然有效。

  4、审计档案的管理

  审计小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移交至审计部档案室保管,电子审计文档移交至审计部档案管理员保存。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证据材料等的保存期限为10年,内部审计报告的保存期限原则为10年,由审计部负责人确定为特殊的审计报告6应永久保存。

  5、后续审计

  对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审计项目可以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中的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及时发现重大风险隐患,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后,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有效规避了风险损失,即为公司的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审计人员,由审计部向公司提出给予相关审计人员表彰和奖励;对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经营管理企业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审计部可向公司提出给予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泄露企业秘密等,一经查实应根据企业员工的管理规定,由审计部向公司提出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干扰阻挠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直接向公司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9

  1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是综合性、的全面性的,作用范围比较广,不是企业各部门审计工作的单纯相加,而且在整体的高度上来把握全局的审计情况,有利于推动企业的科学进步,防止企业内部危机的出现。通过系统的掌握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明确具有创新性的审计观念,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原创性等方法,推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进行,进一步证明内部审计的实践意义。

  2 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2.1 内部审计范围狭窄形式单一

  由于我国内部审计受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的程度制约,多数企业内部审计内容仍然侧重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并且多数以事后审计为主。对企业进行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还不够深入,更缺乏对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审计。而且内部审计形式比较单一,一般是事后的监督检查,事中的监督调控比较薄弱,不重视事前的预防和预警。

  2.2 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就当下的发展形势而言,大部分公司的内部审计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一般会附属于另一个部门,由公司的会计完成相关工作,很少有一些公司的审计部门是建立在审计委员会之下的。这种情况就会造成审计结果的客观性降低,审计结果不科学,因为附属于其他部门的审计机构通常会受到各种方面的影响,从而失去其原先的作用力。

  2.3 内部审计的审计方法落后

  我国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还处于制度基础审计阶段,毫无风险意识,这根本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对审计的要求。当前国际上审计方法已逐步转变,以量化的风险水平为重点,在确定风险水平的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度和范围,最显着特点是把审计力量用在高风险领域,力求提高审计效率。

  2.4 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的审计人员并没有掌握比较系统的知识,真正意义上同时具有会计、审计等专业素养的员工较少,缺乏现代内部审计工作所要求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信息技术、管理沟通等所具有的胜任能力。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手段不高,靠一只笔、一个计算器和几张纸进行工作,很少使用高效率的现代电子计算机开展工作。

  3 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发展对策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审计结构,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是一个长远的`发展方向,需要在具体操作中不断试用和完善。

  3.1 企业内部审计目标的扩大

  明确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将审计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高经济效益上来,转变内部审计的职能,由单一性走向多元化,传统意义上的审计工作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所以,审计的重点落在了内控制度和收益方面,这样就能客观准确的概括企业当下的运转情况,从而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策略,怎样进一步保证生产、经营等过程的质量,是审计机构需要考虑的问题。所以,审计工作要具有系统性,从各个时间点来把握审计工作的进行。

  3.2 推动内部审计职业化

  第一,重新确立审计机构在公司中所处的地位。要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效用,就必须要设计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且这一机构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严肃性,不与其他的责任部门相交叉,对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拔专业的审计人才,负责审计工作,保证其工作的严肃性,不与其他工作相混合,从而保证审计者不直接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在员工地方上,要尽量提高审计者的员工地位,因为地位越高的员工,他的威信度越高。针对审计者的选取方面,还要考虑到该审计者的重点工作内容,防止出现多种工作内容并存的状况,要保持其工作内容的独立性,这样才能够保证审计者的工作质量。

  第二,要重新规划内部企业的各个部门,主要责任人应该将内部审计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的任务来处理,从而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严肃性。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结果的质量与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严肃性等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严肃性体现在审计机构附属于比较权威的部门,独立性体现为工作内容的利益相关的独立性。但是,实际工作中很难两者同时兼顾。

  3.3 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企业集团通过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联系起来,股东作为委托人将财产交由董事会代理,董事会将拥有的法人财产权委托经理层进行经营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纵向管理的多等级公司结构。采用多等级人员共同监管的模式,资源控制权与使用权相互独立,假如需要有利用两种权力的情况下,同一等级的管理者不能实现这一要求,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工作的下一步进行,而且企业自身的监督体系需要加以完善,否则将会导致其作用力降低。在股东会、董事会之下还需要成立监事会、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机构,保持这三者之间的等级联系,从而构建一套完整的体系。

  3.4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

  要丰富内部审计成员的专业素养,积极选拔具有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有内部控制人员、风险监测人员、公司治理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等,从而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并且实现各专业间的平衡。除此之外,内部审计人员还应该掌握好相关的业务知识,除了必须掌握的财务和审计等内容,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管理、金融、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资料,这些在平时的工作中都会很频繁的应用,只有了解了这些知识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内部审计人员还要定期参加员工培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除了要掌握以上的各种知识,审计人员还应该处理好同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保持

  机构内部的和谐,从而保证审计机构的良好运转。

  3.5 完善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建立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将管辖范围内的审计部门从原单位中分离出来,交由审计中心监管,各级审计机构的管理人员由总部统一规定,这种模式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审计部门采用任务与规划相一致的原则,并且定期进行业绩核查,建立系统的审计工作层级负责体系,保证审计部门同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管理部门的关系,从而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推动总体审计机构的发展。

内部审计制度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政审计局负责对山水城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财政审计局在接到人事处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题审计是财务处根据管委会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财政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内部审计制度11

  内部审计是广义审计当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应该在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所以健全完善目前高校的内部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之外,高校还应该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勇于创新审计方式,提高整体的办事效率。内部审计对于学校的财务管理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高校有必要做好该部分的工作。

  一、高校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现状

  (一)内部审计不规范

  就目前高校的内部审计制度来看,有很多的部分都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大多数的审计人员都没有严格的按照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审计工作,相关的领导对此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另外,在审计遇到问题时,审计人员更多的是利用已有的个人经验来解决,一般都不会进行上报避免因为工作的失误而受到惩罚。不过,还是有部分审计工作人员因为审计人员没有及时的上报问题,最终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同时,针对不同的审计项目理应有相应的审计流程、内容,但是就现有的高校审计来看,因为审计制度的缺陷,大多数的审计工作都是采用统一的审计内容、流程。

  (二)制度没有严格的执行

  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效;但是,目前高校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没有严格的按照制度来进行,还存在审计人员利用自身的职权来获取私利,造成高校的损失。另外,相对于其他的工作来说,内部审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的内容很多,而审计人员又被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导致某部分的审计人员未及时的完成工作忽视了工作的质量,使得最后的审计结果并不能够真正的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还有部分的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拒绝上交相关的审计文件,阻扰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抵抗??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内部审计制度需要创新

  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变得越来越快,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市场,内部审计制度需要及时的进行调整。面对这样的状况,创新是必要的,不仅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完成效率,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但就目前高校审计工作来看,创新是缺乏的。一是因为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资源上没能得到足够的支持;二是因为创新人才的匮乏,大多数的高校审计人员都是做好本职工作,对于创新制度这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大部分的人员都是不愿意去做的。三是因为目前国内的内部审计创新都处于停滞的阶段,需要进一步的挖掘才能够做好创新的工作。

  二、高校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的改进完善

  (一)更加规范的进行内部审计

  就目前高校的内部审计工作来说,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不够的,所以有必要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具体表现为:在已有内部审计的基础上,规范制度的使用、执行流程,让高校的审计人员在审计的时候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内部审计后,在征求被审计单位之后编制相应的审计报告;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后,需要向上层校领导申请审批才能继续后续的审计工作。另外,每个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是有着差异的,所以高校应该针对不同的审计类型做出不同的应对措施,在规范审计内容程序的同时,规范审计的应用工作。

  (二)确保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

  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是基础,而制度的有效性就应该是高校的进一步追求了,只有制度有效的得到了执行,才能够对高校起到真正的作用。就目前来看,高校应该加强对审计职员权利的限制监督,避免某些审计职员利用自身的职权做一些损害学校利益的事情,或者不按照审计的制度进行内部审计,导致内部审计不能够真正的体现出高校的发展状况。另外,学校应该加大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力度。内部审计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与执行力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学校要想更好的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是必要的。

  (三)创新内部审计制度

  制度的创新一直都是高校探讨的一个问题,如何进行创新能够更好的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也是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工作。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要求,高校审计部门应该积极的开展财务决算的审计及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并且要积极的开展审计制度的创新工作。创新在于,首先,内部审计不应该止步于书面的审核,而是应该全程的参与,从预算的制定到最后的决算,真正的做到动态的审计。其次,内部审计工作是一项全面的、复杂的工程,为了尽可能的简化审计的流程,提高审计的效率,高校可以适当的下放权力,让审计部门有足够的权力去进行部分的审计工作,避免因为繁琐的审批流程造成的审计工作的不及时。最后,针对学校科研经费的审计,不仅应该审核目前正在进行的项目,对于那些即将开始或者已经完成的项目也应该纳入到审计的工作当中,虽然加大了工作量,但是也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对于那些想以权谋私的人进行约束限制。

  三、结语

  健全完善的高校内部审计制度是高校完成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针对目前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应用现状,有必要做好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工作,这对于高校今后的审计工作来说是必要的,只有做好了内部审计制度的改进完善工作,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得以实现。

内部审计制度12

  摘要:新财务会计制度(新财会制度),即是对旧财务会计制度内容的重整与细化,既保持了原有制度的基本内容,又有其新的特性。就目前的新财会制度的应用来说,实用性非常强,尤其是高校的会计核算,应用非常方便。并且,新财会制度下的财务管理水平也逐渐在提高。本篇文章旨在探析新财务会计制度在应用时对高校内部的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望此项课题研究能对日后高校审计的相关工作有所助益。

  关键词:审计;新财会制度;影响

  一、高校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

  (一)高校内部审计的定义

  以国家相关法律为依据,专门负责高校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定期将校园经济活动进行审查核检,然后将核查的各项资料进行总结规整,在保障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合规性之后制作一份审计报告。在高校内部,审计单位属于独立单位,可有效监督学校的各个经济组织活动,保障其合法性。

  (二)高校内部审计的内容

  对于高校本身而言,它的经济性质以及它的经营理念都是构成其内部审计内容的重要因素。高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含有:高校财务预结算、收入和支出以及经济责任这4项审计内容。其中,财务预结算审计的.目的就是专门审计高校内部的经费预算,重点核查高效实际的花销是否和预算一致,有无超出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各大高校的经费预算都需要遵循一个特定标准,若未被批示准许,不可以使经费的预算超出这个标准。收入和支出审计,顾名思义,与高校内部相关的收费支出项目有关。收入审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设置了专门的资金账户以及抑制和整治乱收费现象等;支出审计的具体内容有是否出现乱开支的情况,专用资金有无私挪乱用等。经济责任审计即对离任的责任主体的经济情况作审计工作。

  二、新财会体制中的新的高校制度探究

  相较于旧财务会计制度,新的财会制度重新调控了主体、资本、监管以及风险等方面的内容,让高校财会制度的整体有了一定转变。首先,改变了会计计量。将新财会制度中的营业税转变为了增值税,计税的税率和方法还有依据等等都有所改变。这样,也就或多或少影响了高校的税负情况,使得高校内部的经营活动也受到了改变。另外,新财会制度之下的会计计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可靠性,可明确显现高校资金的流转情况。其次,改变了会计核算的内容。新财会制度更细化了会计的核算方法,譬如,调整了稳定资产的价值要求(每单位),并且以资本折旧的方法来核算,以此真实映射稳固资本的价值现状,这相对于旧制度来说,实用性有所增强。另外,新制度还将高校会计核算的科目也进行了细致划分,譬如,高校财会核算中还包含了政府收支分类以及部门预算等等。

  三、新财会体制影响着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其影响主要包含3方面:审计类别、审计内容以及审计职能。以下内容是具体探析

  (一)审计类别审计类别以高校内部的审计内容为依据可分为4种:财务预算、收入和支出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1]。然而,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新增政府收支等内容使得审计工作内容也有了不小的调整。譬如,新财会制度中更加重视财务预算审计工作,严格把控预算的收入、执行以及支出过程,这对高校相关部门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将审计固定资产的工作也纳入章程中,保障其过程的完整、严谨性。另外,也扩充了新财会制度中的审计报告范围,既保留了原先的审计评价,又评估了各高校的效益和风险。

  (二)审计内容新财会制度中更加细化了财务收支的各项内容,这也对高校的审计工作提出了高要求,严格审查高校收支方面

  譬如,逐条审查补助收入情况以及科研教育、经营收入的情况,规整明晰每项条款。在审计高校的支出情况时,务必将经营和事业支出分清、分离,其中的事业支出在新财会制度中还包含有科研、教育、后勤保障和刑侦管理以及离退休这5部分的支出情况,审计时需要仔细核对验证。对于年末的结余,需要将其合理规划和分配,保障账目条框合理符实。至于其他方面的支出,诸如报废和捐赠或转让等情况的,也要严格遵守新财会的制度,不可出现乱支出的情况。

  (三)审计职能以往,旧的财会制度重视的是严格监督高校内部的各个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时刻防范风险发生,保障高校内部生活的正常运转,它重在施行一种发现错误然后改正错误的过程

  自从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施行以来,高校的重心便开始向审计职能的防范性迁移,这也对相关的审计部门提出了要求,需学会转换角色,将监督角色换为管理角色,既要能监管学校活动又要能正确引导学校策略的制定与施行。所以,高校内部的审计制度和程序都要保持其严格性、防范性,从而有效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降低风险发生率。

  四、结语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了新财会体制相对对高校内部审计的影响,作为一种关键因素,在高校活动中,它切实地保障了整体活动的正常展开。对于每个单位而言,内部审计既有着监督的功能,又有着风险防范的作用。如今,新财会制度发展趋势日增,各高校也已经开始吸纳其宗旨和精神,将其与自身的审计相结合并适当调整,进而提升自己高校的审计工作效率,并不断促进着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淑伟.新财务会计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的影响[J].中国内部审计,20xx(1):35-37.

  [2]彭玉红.新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背景下高校内部审计转型实践分析[J].商业会计,20xx(14):76-78.

内部审计制度13

  内部审计形成于上世纪初,其产生的真正动因是企业管理的需要。可以说,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或得益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强势渗入,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不足也日益凸现,内部审计的实效和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内部审计制度亟待完善。

  一、内部审计的应有职能

  1.监督职能内部审计首先是单位内部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随着内部审计活动的深入,内部审计能确定企业单位其会计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违纪和浪费行为,从而督促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2.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包括评定和建议两部分,也是内部审计的一项基本职能。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全面了解部门、单位的真实经营管理状况,并以此来评价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价其规章制度设置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正常运行,评价其经营管理水平及效益的优劣。

  3.控制职能

  现代企业已越来越多元化、层级化,跨国公司业务遍布全球,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随之而增加,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每一项业务进行监督,必须委托一个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单位进行控制,以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因其受企业高层的直接领导,对公司的决策层负责,能够站在企业发展的全局来分析和考虑问题,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活动可以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并检查控制程度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4.咨询职能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ERP系统及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财务资料的错误会越来越少,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为内部的管理、决策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已从监督评价向咨询方面延伸。另外,现代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复杂且多变,经营风险增加,市场竞争激烈,这些导致包括各管理层尤其是高级管理层迫切地需要有人以“顾问”的身份对其制定的目标、决策、计划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二、当前内部审计存在的不足

  1.对审计在企业内部治理中的作用认识不够许多企业模仿国外实行了管理审计,但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功能还是履行监督职责,主要任务还是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重点仍在财务收支。而管理审计作为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约束和评价机制,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管理职能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使得审计领域、范围受到限制,管理审计发展受到影响。

  2.内部管理审计法规体系缺失

  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分别有《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作为法律依据,而关于内部管理审计的法规却是一片空白。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管理审计时,只能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

  3.内部审计对象的特性对内部管理审计形成挑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集团、股份公司等大型企业的出现、企业内部管理层次的增加使得内部管理审计对象复杂化。同时,由于企业的资产重组必然涉及兼并和收购、改制和重组等问题,为审计对象开拓了新领域。

  凡是对企业商业利益和持续经营有影响的管理因素都是内部管理审计的重要内容。

  内部管理审计事项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往往会增加内部审计的难度,使内部审计人员难以做出正确判断。

  4.审计程序和方法的不确定性影响管理审计结果的正确性传统的详细审核方法成本很高,逐渐被淘汰。由于现代审计强调成本效益原则,审计人员可能会舍弃一些对审计结论影响不大但耗时费力的审计程序,这可能导致管理审计结论出错。

  5.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管理审计需要(1)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企业现有审计人员多是从财会岗位转过来的,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比较熟悉,而对现代管理等知识相对欠缺,不能满足现代管理审计发展的需要。

  (2)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不够,影响了其发挥管理审计作用的积极性。审计人员在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开展审计业务时,或多或少地受到管理者的暗示,或者审计人员迫于某种压力,不能充分提示管理者的失误而带来的后果。

  (3)审计人员在数量上还不能满足企业进行管理审计的需要。有些企业审计人员本来就不多,有的离职学习,又得不到及时补充,因此,在数量上就明显不足。

  6.审计信息的不足导致内部管理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当今的企业日益集团化、管理层次化,其参与企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必将受到限制,从而难以实现对管理信息的`占用,更无从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7.企业的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是指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或人员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内部管理审计风险的形成因素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和审计方法的选择。在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市场化的今天,随着内部审计所面临的审计环境、审计内容、审计目标、审计方法的转变,重新评价内部管理审计风险十分必要。

  三、对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的几点建议1.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审计法规体系,开发管理审计标准管理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的依据。国家可以制定一个指导所有行业的内部管理审计框架体系,企业可以在大框架体系内,由内部管理审计机构自行开发适合本企业的管理审计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在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本企业的管理评价体系之后,才可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使内部管理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对内部审计人员在人员、经费方面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并且在经费上予以倾斜。在人员的配备上,各种专业特长的人员都应齐全,以便全面监督企业的管理活动,服务于企业,确立内部管理审计的周期。目前,我国的内部管理审计工作可以每两年进行一次,而且应当将审计工作分散在平时,分期、分批地进行,以便避免审计工作过分集中。

  3.不断充实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建立管理审计师考核或考试制度,形成高素质的管理审计师队伍首先,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包括对其进行后续教育。其次,在机制上、制度上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可从社会上聘请外审人员参与企业的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的高度独立性。或者可以建立一个内部管理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那些没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服务。

  4.灵活运用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果在审计过程中,要选准审计的重点内容和事项,找到切入点,从中发现控制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运用审计方法,多角度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后果,捕捉改进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信息,推进企业发展。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积极进行探索,改变传统的审计方法和思路,拓展和延伸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为适应现代企业的迅猛发展,面对信息革命的挑战,必须将信息技术与审计业务相结合,将数据审计与系统审计相结合,将传统方法和技术创新相结合,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5.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内部审计人员是内部管理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强化他们的风险意识,对控制和防范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审计的计划阶段,要认真评估管理控制风险;在审计的实施阶段,要依法收集和认定审计证据,并且尽最大努力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在审计的服务阶段,对审计意见的表达应当留有余地,避免使用绝对化的语言等。

内部审计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企管部下设审计主管,在企管部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审计监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五条企管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执业技能。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七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努力提高审计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3.接受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

  司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六)完成其他内部审计任务。

  第四章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在审计范围内,企管部内部审计的工作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

  (三)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索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六)根据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八)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通报批评违纪的典型事例和发生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管部根据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任务和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企管部应根据立项依据,确定审计目标与任务,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熟悉审计内容,审查重点和要求,研究确定审计方法,制定实施方案;并收集被审单位资料,了解被审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向被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写明被审单位名称、审计时间、项目、内容、工作要点和要求以及审计人员组成。

  (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企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

  (四)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听取被审单位领导介绍情况,要查阅、索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查阅现金、实物和有关文件资料,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审计人员必须详细进行审计记录,收集原始证据,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

  (五)企管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集审计人员会议讨论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分工,审计范围和重点,应查对象,文件资料以及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落实,使核查的问题和错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必要时,可实行追踪审查,直到查明真实情况,索取证明材料为止。核实结果要有被调查人签章。

  (六)对审计中所需借用的账册、凭证、报表资料,应列出清单,出示借条,并专人负责保管。

  (七)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企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八)主审人员协调审计工作并综合审计人员的意见,将查证和取得的资料以及审计记录,工作底稿进行整理汇总。按问题性质分类、归纳、撰写审计报告(草稿),审计报告(草稿)由参加审计人员讨论修改后,出具审计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分送主管副总经理、财务部和被审单位。

  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总经理提出申诉,总经理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决定前,审计报告中有关处理意见仍然有效。

  (九)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审计结束后,应归还借用的各项资料,取回借条。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管理

  企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业务档案,按照国家对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五条奖惩

  (一)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维护财经法纪和公司合法权益做了贡献者,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审计人员违反工作守则,致使国家和公司蒙受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内部审计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行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规范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审计室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审计室,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属于董事会直接领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对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室必须有专职负责人,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低于三人,审计室主任一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室主任由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审计室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任何被审计的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九条独立性原则:审计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于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回避性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实事求是原则:审计室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要支持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审计室的工作范围和审计时限

  第十五条审计室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2、公司下属各分公司以及其它所属机构;

  3、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条审计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十七条当发生重大投资项目、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讨论决定,审计室可随时审计。

  第十八条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审计室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审计室的目的和职责要求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财务审计:对各项资产审计、投资效益审计、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3、内部审计:对各项资金、物资、采购、设点消费、公司内部车贷政策、经济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执行情况,对车贷流程管理控制系统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4、合同审计:对大宗物品采购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工程招标合同、产品合同、对外投资、重要的经济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固定资产审计: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及投资项目进审计监督。

  6、离任审计:对公司高管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公司负责人离任和调离,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7、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8、基建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宗修理、装修等以及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9、经济效益审计:对担保、投资、借款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10、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1、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12、执行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章审计室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有权召开审计事项有关会议,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有权查阅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各银行账户、财务会计软件、会议记录、有关文件及其现场勘察实物资产财产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有权对有关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对购买各类物资价格审议。

  第二十六条有权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执行董事报告,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执行董事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经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有权向被审计单位(个人)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被审计单位(个人)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其他必要的权力。

  第七章内部审计日常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审计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以及董事会的部署,以业务环节为基础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报审计委员会,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根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审计人员,每次审计至少要2人以上实施。

  第三十四条确定审计项目: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审计项目计划主要内容以下: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目标;

  3、项目审计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室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个人)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三十七条《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以下: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2、对被审计部门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您被审计准备: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九条审计实施:在审计过程,审计工作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条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及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终结后,审计报告的编写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做出审计决定:对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审计终结后15日将书面审计报告草稿发送给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计报告草稿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组,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期限内没提出书面意见,视同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若须处理的审计工作,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后,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第四十二条审计室提出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复核,由审计室在公司董事会规定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审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7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天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15天内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报告。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执行董事审批,可以暂停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室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审计室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四十七条审计室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执行董事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执行董事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五十条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1、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

  3、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4、其他证据。

  第五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五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者名称;

  2、审计项目名称;

  3、实施审计的时间;

  4、审计过程记录;

  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

  ⑴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⑵审计测试评价记录;

  ⑶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

  ⑷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⑸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⑹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⑺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⑻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九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五十四条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五十五条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十六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存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存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五十七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室主任批准。

  第五十八条审计档案的销毁:审计档案必须经董事会同意、执行董事签字后方可进行。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填写《审计档案销毁审请表》,并列明细清单,上报审计委员会,按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实行;

  2、现场销毁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其中必须有一名审计室内部人员,并在《审计档案销毁审请表》上签字;

  3、审计档案销毁要做好保留备查并编号。

  第五十九条《审计档案销毁审请表》内容如下:

  1、审计档案销毁部门名称、时间、审请人;

  2、档案销毁内容、保管期限、附件;

  3、档案销毁原因;

  4、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

  5、审计委员会意见签署、董事会意见签署、执行董事签字;

  6、现场销毁人员签字,并签署销毁时间和保留备查编号。

  第六十条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室工作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十章奖惩

  第六十一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审计室提出奖励建议,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室提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1、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及揭发检举人员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董事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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