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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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汇总15篇)

  现如今,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特种作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汇总15篇)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2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为规范云南瑞土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审定和培训取证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和取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我公司安全生产所涉及的采、等多个生产工艺流程中,特殊工种就占了一定的比例。为了搞好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升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减少和避免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经常和反复的安全培训。为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工作,结合生产需要,对公司的特殊工种培训持证工作做相关规定:

  1、申报程序:

  安全环保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矿山部及选厂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送须培训人员名单,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

  2、报名须知:

  (1)各单位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定岗定员,避免人员流动,造成持证人员流失。

  (2)已持证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在换证复检至新证书未领取期间上岗的`,属于证件有效。

  ⑶已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未领取证件的,属于持证上岗。

  (4)已经报名,尚未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属于持证上岗。

  3、责任划分:

  (1)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将培训名单报送至人教处,延误人教处工作时间的属于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

  (2)安排未持证的职工上岗操作的属于单位领导的责任。

  ⑶人教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相关部门报送培训名单,错过培训时间的,属于人教处行政领导的责任。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3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持证上岗。

  3、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5、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6、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4

  1、每年年初,根据生产实际上报安全质量环保部需培训的特殊工种的种类及数量。

  2、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做出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3、安全质量环保部协助人力资源部和地方安监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无证书者不准独立操作。施工中出现一次安全事故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4、对特殊工种培训后,建立档案,保存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二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7、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前安全生产教育,并经常对特种工进行本岗位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改借。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5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 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 安全环保办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检验。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使用的吊车、行车吊、高架车、叉车、升降机、卷扬机、机动绞磨、提升装置、电梯、牵张设备等。“大型起重机械”指20t及以上吊车、5t及以上行车以及牵张设备等。

  第二章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第三条 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提交安监部备案。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于作业前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强调安全操作技术,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2、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工具、吊具和索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经过验证或试验后认可;

  3、起重作业人员在操作中要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两人以上从事起重作业,必须有一人任起重指挥,现场其他起重作业人员或辅助人员必须听从起重指挥的统一指挥,但在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号和避让信号;

  5、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

  6、运输吊运大型、重型设备时,事先要测量道路是否安全无阻,对道路上空和两侧的输电线、架空管道、地下设施、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严禁将钢丝绳、缆风绳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电线杆等物体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运行时不准碰撞任何其它设备或物体。禁止物体冲击式落地。吊物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

  9、运输重型物体要在道路中停放时,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间要设置红灯信号,重物要通过铁道口时,事先要与有关部门和看道人员取得联系并得到许可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10、运输重物上、下坡时,要有防滑措施;

  11、运输板材、管材或超长物体时,要有安全标志和防惯性伤害的安全措施;

  12、搬运易碎物品,应使用专用工具,小心轻放。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必须轻装、轻卸,不得猛烈撞击,不得乱抛乱扔;

  第十条 坚持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一条 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一)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筹建处安监部和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报告。

  (四)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国家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三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一)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批准,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二)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三)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筹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执行情况报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责任与权限

  (一)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有权对公司范围内的一切特种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安全监察部有权配合政府劳动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认证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四)安全监察部有权取消不合格人员在本公司的特种作业资格。

  (五)各生产单位及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常规性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七)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有权拒绝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根据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的具体情况有权临时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可向公司安监部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

  第二十七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从事有害气体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一般性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应达到公司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要求。

  (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参加公司安监部组织的、国家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单位)举办的特种作业培训学习,应满足与其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要求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认证及培训、复审及培训由公司安监部统一进行组织和办理。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安监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批、培训、发证、复审及考核进行统一的管理。

  (二)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部批准并对其进行培训达到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为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安监部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违章作业情况、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学习情况、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情况进行检查,结果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对特种作业应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或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未经确认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应对特种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中出现的违章现象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部没有按政府部门的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认证、复查等,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领导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还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建立管理档案或未进行定期复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7

  1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特种设备及作业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各施工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4 职责

  4.1 监理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4.2 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管理。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特种设备管理

  5.1.1 进场申报:凡进入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施工的特种设备完善以下内容申报:

  5.1.1.1 设备名称、型号、额定能力、其他重要技术参数、制造单位、出厂日期、申请入场日期、对应施工项目及作业内容。

  5.1.1.2 产品制造出厂检验合格证复印件;该机进入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前的'上一个工地名称、工地地点及原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发《**使用证书》及《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

  5.1.1.3 即将在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投入安装使用机械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5.1.1.4 设备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5.1.2 施工设备如需外调,应提前15天上报设备退场报告,监理批复后退场。

  5.2 管理规章及制度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结合设备说明书和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工地施工特点建立如下规章制度,报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5.2.1 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规程并每月2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自查月报》。

  5.2.2 设备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及交接班制度。

  5.2.3 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检修制度和故障异常记录。

  5.2.4 特种行业作业规程及培训学习制度。

  5.2.5 施工区内设备拆除及安装作业指导书报批制度。

  5.2.6 建立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5.3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凡在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进行起重机械管理、起重机械操作、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上岗人员,必须完善以下手续:

  5.3.1 取得国家法规指定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上岗证件。

  5.3.2 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在持证人员监督下满半年以上的受训学徒工。

  5.3.3 在用人单位申报监理部审批备案的上岗人员名册表中。

  5.4特种设备作业要求

  5.4.1 设备、设备操作人员及相关规章已满足前面所列监管要求。

  5.4.2 施工设备各种限位、保护经校验完好、可靠。

  5.4.3 作业环境、相关设备、人员及场地已做好避让、防护等安全措施,制定了现场安全作业规定。

  5.4.4 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及监理批复的安全作业指导书进行设备拆卸、安装,吊装作业。

  5.5监理监管程序

  5.5.1 审批管理规定要求的文件及相关补充件。

  5.5.2 不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5.5.3 随机对起重机械运行状态及上岗操作人员资质进行抽查。

  5.5.4 对承包人违反本规定下达整改通知并进行考核。

  5.5.5 对整改项目按时验收“闭合”。

  5.6 特种设备监管制度

  5.6.1 特种设备由专职监理工程师进行运行监管,按日常巡检、周检、月检和月报制度四个层次实施。对设备突发故障的监管则视情处置。

  5.6.2 日常巡检由专职监理工程师负责,巡检情况按规定记录在《监理工程师日志》上。

  5.6.3 专职监理工程师每周对主要特种施工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必要时组织施工单位主管共同进行。检查内容主要是:

  1)设备结构、安全装置状况;

  2)交接班及运行、故障记录,故障检修与排除情况;

  3)定期维护、保养情况;上岗人员资质;

  4)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处理结果等。

  5.6.4 月检时间在每月22日上午9:00进行,采取现场的方式。由监理主持,业主及施工单位的设备主管(含安全)及重要施工设备的司机参加,对检查结果下发通报。

  6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6.2 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8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过程。

  2 内容

  2.1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定期检查,保证一定的备件储备。维护保养应采用预防性保养。购置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档案齐全,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种作业设备购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1.2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

  2.1.3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

  2.1.4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规定。

  2.1.5特种作业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

  2.1.6特种作业设备的`档案要齐全,图纸、资料,使用检查、维护记录完整。

  2.2设备的检查及维修

  2.2.1定期检查

  2.2.1.1每月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2每半年对闲置、封存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3每年对所有设备检查、鉴定一次,并做记录。

  2.2.2设备定期维修

  2.2.2.1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养。

  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为主,对设备按保养规定内容例行保养。

  2.2.2.3每年按年度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维修。

  2.2.2.4维修保养情况应保持记录。

  2.2.3持证上岗

  2.2.3.1特种作业设备凭公司或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行操作,无操作合格证不得上岗进行操作。

  2.2.3.2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2.3.3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由主管部门对所持有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工作变更、调动后,操作证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操作合格证的发放、回收应有记载。

  2.2.3.4特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离岗满三个月,返岗必须进行复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领证上岗。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9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0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厂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重要岗位的作业安危,对煤矿安全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为此,必须重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择

  1. 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上岗前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任用与调动

  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准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如有工作需要,必须通知劳资科、安监科,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动。

  凡任用未经培训、无证或证件过期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1. 职工学校及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初训、复训的申报组织工作。

  2. 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复训,只有经复训考核合格才能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不合格者要进行复培,经复培仍不合格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3. 补考不及格者罚款500元。

  4. 无故不参加复训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无故不参加补考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同时给予区长、书记、主管培训的技术员每人次各200元的处罚。

  5. 特种作业人员在外出培训期间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素质提高。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进行处罚。

  6. 职工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委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培训,各区(科)领导给予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区(科)领导,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五、其他外培人员管理,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六、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职责划分

  3.1安监处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安监处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安监处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审批程序与条件

  4.1安监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安监处、安环处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4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5.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5.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5.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5.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6.1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2安监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6.3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安监处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存档。

  6.4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3

  1. 目的

  为使厂区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作业内容、方式及频率,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 适用范围

  xxxxxxx有限公司

  3. 名词定义: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与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非电业系统的电工(包括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安装电工);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行车工、码头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车吊操作工等);

  3)锅炉司炉工;

  4)压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

  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7)电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经劳动部门发证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如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维修、值班);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叉车);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金属焊接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制冷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4

  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事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机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机务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施工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以及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空压机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与设备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集团公司《设备购置及租赁招标管理办法》办理申购有关审批手续,并通过招标采购程序选定设备供应商。

  第五条 参加特种设备投标的供应商,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空压机、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二年;运梁车、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空压机(含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申请,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5周岁和女55周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设备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人员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于每次进场时和退场前向所属公司和配属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子(分)公司是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协助制定管理制度,指导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审验、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掌握本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状况,检查、监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掌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现状,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统计规定: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统计登记工作,每半年上报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年终上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分别报送所属公司和配属项目部设备部门;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年终向集团公司上报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在实行本办法时,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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