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用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用工管理制度1
一、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服从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出勤,有事提前请假,主动与主管领导联系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数工资按规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无故旷工者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三、来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学校发给加班补助,特殊工种可发放一定的劳保用品。
四、各类临时工,因工作性质不同,按各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作息。寒暑假原则上无休假,安排值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间,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七、学校因工作变动需要辞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补发一个月工资。自动离职者,无论工作年限长短,学校不发任何补助。
八、每年年终,凡工作成绩显著、本人表现突出、受到师生一致好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用工管理制度2
为合理地配备人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规范用工管理,建立适用的用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劳动用工要达到五个百分百,即: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百。在招收录用中根据文化层次、身体素质、年龄结构,以“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员工的招录。
2、项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须到指定地点(县疾控中心)进行岗前体检,检查合格的,组织上岗前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档案、员工登记表。
3、招收录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龄在18—50岁之间,并且身体健康且无职业病史。
4、招收录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为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待员工学会正确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到各生产工作岗位,并建立师徒合同,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5、新员工上岗各队应安排专人予以传教、协调工作,直到实习期满能独立操作为止。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团结、协作的教育,使其能够很快的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职工档案必须完善以下手续:职工上岗前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进场培训考试合格证。
7、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且要持有市级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在学习培训内的工资待遇照发,学杂费由项目部负责,有关培训的证书证件由项目部相关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部统一安排的有关其它培训执行上一条
8、对于未满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费用按剩余服务期分摊比例进行赔偿。
9、项目部职工,各科室,队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由项目部总经理提议,项目部任命与考核安排。
10、项目部员工在项目部内部调动,必须履行调动手续,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归还制度。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许员工对工作变动情况进行申诉,但不允许对项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否则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按旷工处理。
11、员工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裁员五种情形。辞职是员工本人向项目部提出离开项目部的形为。辞退是员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等因素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由项目部强行采取让员工离开的情形。除名是员工因违反项目部规章制度,职工奖惩管理条例,或是个人行为严重与项目部企业文化不符以及有经济不当行为时,受到项目部处罚,强制要求离开项目部的情形,自动离职是员工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离开项目部的一种行为。裁员是因项目部生产经营不善,缩减经济开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12、员工辞职就提前一个月向项目部提出《辞职申请》并按分层管理的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项目部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各一份。
13、辞退必须依据员工技能,工作态度,因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岗位适应等角度清楚陈述辞退员工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批。提前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二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员工所在部门依据项目部规定,申明辞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请,报项目部批准式由项目部直接下达辞退命令。
15、擅自离开员工,所在部门应在离职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不再发放离职人员的一切报酬,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项目部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16、项目部因生产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临时停产放假时段,员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当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必须按通知时间回到工作岗位。
17、离职人员必须办理好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离职当月的工资由各科,队按当月的出勤统计,按照项目部统一规定的工资领取时间领取。
用工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本厂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
3.1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准入审查和监督管理。向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3.2资质审查。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时,相关部门要对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安全业绩的企业作为施工方(承包商),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3.3经本厂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统一进厂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到本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档案内容包括施工队伍、负责人、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人员更换比较频繁的施工单位,要及时到主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更新。
3.4安全管理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首先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其次要协助设备管理部门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3.5在每项工程或维修作业开工前,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6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施工前,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施工及高空作业。
3.7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我集团安全管理人员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的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及本厂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8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和日常检查和管理。与外来施工单位做好沟通,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当检修内容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外来施工单位。
3.9施工方(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本厂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必须执行本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动土、动火、设备检修、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3.10外来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各项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负责本施工队伍人员的管理。
3.11施工队伍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袖标。
3.12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3.1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隔离,否则不准作业;石棉瓦上作业前,必须固定好跳板,禁止由上向下抛掷物件。
3.14防腐施工中,严禁用铁器敲击易燃易爆的设备、容器和工艺管道。特殊部位施工需经技术、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在被施工单位派人监护下方可施工。
3.15施工作业中所需的用电,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架设临时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16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施工作业区域内的生产设备、阀门、手轮、开关、刀闸、按钮、电器、仪表和安全装置等。
3.1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在厂区,尤其是在生产区域内搭设工棚,夜间留人值守。
3.18施工单位所属车辆进入厂区,要按厂区行车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超载,要在指定位置停放。
3.19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现场安全工作,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
3.20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自觉维护周围的环境卫生,爱护本厂(本厂)的所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本厂(本厂)的所有设施。
3.21施工单位存在危及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违章作业行为时,被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停止施工。
3.22在危险区域进行施工或从事危险作业的检修,由施工检修单位的负责人对危险作业内容、范围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出安全措施,提出确认内容、明确负责人、操作人和监护人,然后由被检修单位领导审查防范措施和确认内容,并签字盖章,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
4、相关记录
4.1现场检查及考核记录
用工管理制度4
一、为减少和避免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于公司的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管理处/站各类人员的招用。
三、招用劳动用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男五十周岁以下,女四十五周岁以下(护卫年龄条件按原规定),身体健康,无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现实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记录的。
四、经批准招用新员工(包括补充自然减员招用的`新员工)必须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劳动服务公司培训中心的待业生和有技术专长者。招聘录用员工按《员工招聘录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从事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的,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证)。
六、招用新员工应当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辞退。
七、凡现有在岗在职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的员工,各管理处/站应从实际出发,平稳过渡。原则上三个月内必须清理辞退,并理顺好劳动用工,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遇特殊情况的,特别是年龄条件不符合的,必须由各管理处/站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体检证明,才能确定是否继续使用。
八、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工管理制度5
1、为了加强相关方及外用工的安全管理,为保障外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及施工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相关方是指参与本项目的工作检查、外包供油、供料、技术咨询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事务,在施工现场进行活动或作业的个人或团体。外用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部门或工程项目承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本项目从事生产、检查、检测、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实习的人员。
3、本项目对相关方及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接待、谁负责”的归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外用工按照新员工标准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相关方及外用工进入本项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及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谁接待、谁负责开展安全教育,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5、相关方及外用工进入施工现场时,接待方必须委派专人陪同,并监督相关方及外用工不得动用任何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不得以领导身份指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任何操作,不得进入安全警戒区域。
6、各单位对非上级委派的外来人员应当拒绝入场,对坚持入场的必须阻止。
用工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有关条款如果与施工当地有关用工规定相抵触时,以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严禁招收老、弱、病、残以及童工作临时工。
第四条:用工单位除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外,还要与他们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临时工进场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上岗。单位还要建立临时工安全教育管理档案。
第六条:临时工享有正式工同等的接收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
第七条:与外包工签订外包工使用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外包工入场前也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准许上岗作业。
第九条:加强对外包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使用外包工单位,有对外包工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绝不能一包代管。
第十条:公司要制定临时工、外包工安全管理细则和培训教育制度。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要对在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等方面有贡献的临时工、外包工给予奖励和表扬。对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要坚决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在与其他建筑单位签定工程联营、分包工程合同时,也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按合同应提供给联营、分包单位的安全设施,用工单位应及时提供并确保貭量。提供给他们的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设备运行状态要在良好以上。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员工、外包工发生伤亡事故,用工单位应履行协助抢救的义务,同时提醒他们把事故发生的情况报告给当地有关部门,并协助事故调查。
用工管理制度7
一、管理责任
1、依据省厅有关规定,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由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劳动用工第一责任人。
2、煤业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单位劳动用工业务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矿长是第一责任人。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矿和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劳动用工制度
1、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必须落实“五个统一”和“五个百分之百”的管理制度。所有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井下劳动用工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或与施工单位建设期一致,各矿不得以矿名义代为签订,所有施工人员社会保险应由中标施工单位代为缴纳,各矿不得以矿名义代为缴纳。
2、施工单位井下人员必须经过审核备案,于10月底完成。
3、施工单位井下人员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各矿负责督促落实。施工单位负责每月10日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建立《工资支付登记卡》和《工资支付登记台账》,工资发放后由用工管理人员填写发放金额,经施工人员本人、项目经理、矿综合办负责人三方共同签字、施工项目部盖章,交本人保存。
4、煤矿从业人员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制度,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20xx年不低于75%,20xx年力争达到100%,20xx年1月1日起不再招用其它社会人员。
三、劳动用工、人员配备标准
1、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执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
2、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设项目经理1人,项目副经理4人、技术主管1人,以上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必须到省厅备案。以上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以上项目部同时任职。
3、施工单位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台账、记录、人事档案资料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及日常业务指导,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4、施工单位特殊工种:
⑴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包括: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安全检查员、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和班组长等人员,各工种每小班人员配备必须达到定员标准。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
(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⑵特有工种指:机、运、通、皮、采、掘等各岗位工种人员,上述人员必须配足,不得缺岗。需持相关工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具有煤炭相关专业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施工项目井下施工人员配备标准:综采工作面不低于90人/面,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不低于110人/面,掘进头不低于45人/头。
四、施工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1、为确保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因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不足,矿有权招聘相应岗位人员,实行委派制度,由三方签订委派协议、确定岗位职责、工资及相关待遇、考核标准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或机电设备事故,当项目部无法处理或在2小时以内不能处理完的,矿有权根据事故情况,委派矿方特殊工种人员协助参与处理。劳务费用200元-300元/工,所产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从工程结算费用中扣除。
五、施工单位领导跟班制度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层必须执行跟班制度,每月正职下井不得少于18个、跟班不得少于10个;副职(含技术主管)下井不得少于24个、跟班不得少于22个,休假、公假的`相应核减下井、跟班数量,相关职责按照下井、跟班制度执行。
六、档案及资料管理
1、矿协助、指导项目部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2、施工单位必将相关的证件资料复印件交矿综合办管理。
3、地方政府和公司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准确提供。
七、考核管理规定
1、因劳动用工工作未做到位,致使建设单位工期不能按计划开工,延误工期或停工达一天及以上者,每延误一天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另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00元,合同另有专门约定的执行原合同。
2、每月由矿长牵头,组织矿综合办公室、调度室、安监科等科室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未开展正常检查、考核的,对矿长罚款1000元/次,对科室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3、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未健全的,对项目部罚款500元;施工人员未按“五个统一”和“五个百分之百”规定执行的,对项目部按缺少的项目或人数罚款200元/人(项)。
4、施工单位井下施工人员,未按规定审核备案的,对项目部按缺少备案的人数罚款100元/人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施工单位必须实行井下施工人员《工资登记卡》制度,并严格执行,未执行制度的每次罚款20000元,并强制执行,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工资卡未按规定执行或未签字的,对项目部按所缺人数每人次罚款100元。
6、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未达到规定的,每降一个百分点罚款1000元。
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各项资质证件必须齐全,每缺一项罚款500元-20xx元。
8、施工单位必按规定配备各类人员,经理层每缺一人罚款5000元/人月;特殊工种人员每缺一人罚款1000元/人月;采煤、掘进工人每缺一人罚款500元/人月,劳动用工管理人员未配备的,罚款500元/月。
9、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委派制度,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影响生产达2小时以上的,每超1小时罚款5000元。
10、施工单位领导干部下井次数、跟班次数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分别罚款200元/个、500元/个。
11、跟班晚下井、提前升井及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500元。
12、施工单位各类人事档案未建立的,每次罚款200元。
13、未按规定提供各项资料的,每次罚款200元/次。
14、各矿综合办每月负责将施工单位各项考核情况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罚款金额从月度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用工管理制度8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来施工、承包和租聘方以及外来施工和服务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一、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合同的责任单位是相关方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对相关方各类证件和资格进行审查。
2、负责对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3、负责督促相关方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传达到相关方。
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相关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1、负责对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进行鉴定审核。
2、负责监督责任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1、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2、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
3、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发包方生产技术部门、工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对口的承包方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流,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落实安全措施。
5、发包方责任部门督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业中达到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6、承包方负责对作业人员开工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7、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安全措施。
8、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业等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也必须签订由公司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手续,严禁口头安排。
9、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包单位要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10、承包方在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12、承包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违反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按我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发包方单位相关责任。
四、承包单位须提供以下安全资质资料:
1、施工企业相关安全资质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现场负责人安全职责及授权书。
4、有关承包劳务合同(协议)。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施工、服务人员劳动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
7、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8、施工设备、设施台账。
用工管理制度9
1、凡到幼儿园做临时工的.,必须有所住地区介绍信、身份证,并有1—2名担保人。
2、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无奖金,期满合格后签订合同。
3、合同一年到期后,如工作需要,本人又愿意继续干,可续合同,工作两年以上,表现突出的,可升一级工资。
4、聘用工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可享受幼儿园职工的福利待遇。如:节假日、工作服等,三年以上的按一半对待。工作不满半年者,不享受幼儿园任何福利待遇。
5、严格遵守幼儿园一切规章制度,违纪一次除批评教育外,按规定扣除奖金,违纪两次警告,三次解除合同。
6、对幼儿园设施、用具过失损坏赔偿50%,责任损坏赔偿全部损失费和修理费。
7、临时工必须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
8、如有吵架、打架情况,立即开除。
9、工作中由于自己失误致残者,幼儿园概不负责。
用工管理制度10
一、所聘人员要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愿意从事食堂工作。
二、所聘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校和食堂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食堂管理。
三、所聘人员要有初中以上学历。根据食堂具体情况,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食堂给予解聘。应聘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有效证件。
四、本人身体健康,有防疫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传染病者方可录用。
五、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食堂根据不同工作视量而定,第一次聘用人员要有两个月的聘用期。(有工资没有奖金)
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处罚:
1、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我行我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食品生产中质量有严重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和他人打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辞退,并追查有关责任。
1、偷盗食堂物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偷吃、偷拿、偷带、无打卡售饭或多打售人情饭者。
2、工作不负责任,给食堂食品造成质量问题,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八、介绍人应对所介绍的人实行担保,如有违反规定者,在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有介绍人承担。
九、食堂工作人员工资不与学校临时工工资相靠,而实行单独核算,离开人员不享受学校临时工离校标准。
十、凡享受国家退休金的,不享受食堂补助标准。
十一、本管理规定实行一学期一聘制。
十二、本管理规定从盖章签字之日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11
1、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我厂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业务活动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相关方:参与我厂的工程发包、劳务发包、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业务,在全厂范围内进行活动或作业的个人或团体。
外用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4、职责
4.1、相关方安全管理落实“谁接待、谁负责”的归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4.2、接待(牵头接待)单位应根据业务情况,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或协议,组织审核相关方各类证件、证照、资格、合同、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要求)等,负责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落实执行。
4.3、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小甲方)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相关方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4.4、 生产行政部负责相关方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工程、劳务发包安全管理
因技改、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修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使用劳务人员时,必须建立《相关方(承包商和供应商)档案》(附件1),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并填写《相关方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风险评价表》(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或劳务。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5.2、 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管理
5.2.1、技术咨询服务主要指中介机构或各类承包商、供应商等来厂从事的中介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设备设施使用培训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5.2.2、技术咨询服务联系或接待单位是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资格审核,负责相关方在厂区的交通、消防、应急协调,负责相关方在厂区内的活动、作业安全管理。
5.2.3、技术咨询服务发包单位必须配合接待单位做好活动、作业场所的危险源辨识,安排现场安全监管,全程跟踪指导相关方安全作业。
5.2.4、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合同(协议)要求,对本单位在公司的各类活动、行为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公司、厂部相关管理制度,接受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隐患整改,确保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实施。
5.3、 外用工安全管理
5.3.1、综合管理科应牵头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3.2、设备能源科负责对参与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工程正式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附件3)
5.3.3、综合管理科依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用人通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5.3.4、外用工必须遵守标准工艺和施工规范,必须遵守我厂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5.3.5、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用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5.3.6、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5.3.6.1、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5.3.6.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5.3.6.3、 违章作业或指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3.6.4、《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5.3.7、外用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5.4、物流服务安全管理
5.4.1、物流服务是指在厂区内从事的主料、原辅料、产成品、钢铁渣、工业垃圾等非公司内部运输单位的运输服务。
5.4.2、生产行政部必须与物流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交通、消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5.4.3、物流服务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对各类交通、消防及工伤事故按照政府规定和公司、厂部管理制度执行,并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接受处罚。
5.5、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安全管理
5.5.1、外来培训是指公司或厂部接受的中职、高校、科研院所、兄弟单位等业务相关单位在厂区内从事的学习、实习、培训、科研论证、经验交流等学习培训事务。参观考察是指股东、合作者、媒体、政府机关、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组织在厂区内从事的各类访问、考察、调研和检查事务。
5.5.2、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联系公司有关部室,对外来培训和参观考察视情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合同或安全注意事项、要求,并经生产行政部进行培训后方可进入厂区。
5.5.3、 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协调其它科室对相关方在厂区内的安全全面负责,对应职能科室必须安排专职专人陪同。
5.5.4、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培训、参观考察人员的安全全面负责,并必须信守合同、协议约定事项,必须遵守公司规定,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操作各类设备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协议、合同要求的事项。
6、 考核
6.1、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对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处罚。
6.2、相关方主管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归口管理责任,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必须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对相关方的各类事故依据合同、协议、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7、 违反本制度按照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
8、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有效
用工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劳务方、供应商、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相关的劳务方、供应商及施工现场内非本公司职工人员。
3、职责
3.1 质安科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负责签订或审查安全环保协议或施工合同,负责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检查。
3.2 综合科是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方签订长期劳务合同。
3.3 工程科负责相关方管理,并审核其各类证件和资格及合同。
3.4 工程科负责供应商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质、考察、签订供货合同、评价、续用等。
4、工作程序
4.1 相关方安全管理
4.1.1施工项目部必须对相关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相关方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真实有效。
2)相关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相关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1.2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后,由项目建设负责单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经综合办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4.1.3相关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须到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4.1.4相关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向乙方介绍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相关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监督相关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情况报项目主管单位存档备案。
4.1.5相关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用人单位和生产安全处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用人单位和生产安全处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相关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其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相关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用人单位和生产安全处备案。
6)为加强对相关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合同中应规定公司对相关方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及处罚办法。
4.2供应商管理
4.2.1公司的所属供应商、长期供应原燃材料、辅材料、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依照本制度办理。
4.2.2供应处负责本制度编制、修改、落实、考核工作,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核、批准。
4.2.3供应处根据公司经营计划,负责采购的实施。。
4.2.4供应商管理程序
4.2.4.1供应商开发
1)供应商接洽。
2)供应商资质、信誉收集,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填写,样品鉴定。
3)供应处组织市场考察,编制供应商申请表,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4.2供应商考察程序
1)组织供应商考察小组。
2)对供应商的价格、品质、技术、服务、信誉等作调研及评核。
3)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
4.2.4.3订购、采购程序
请购 比价 议价 合同签订 订购验收、结算。
4.2.4.4供应商评价程序
1)每年对供应商就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等信誉度做一次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
4.2.4.5供应商评定办法
1)供应商评定项目如下:
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
2)供应商评定办法
(1)品质评价由供应处、质控处、生产安全处、使用单位组成,依据批次合格率评分;
计算:进料批次合格率=(检验合格批次/总交验批次)×100%
(2)交货期由供应处依据采购计划规定的交货日期进行评定;
A.如期交货为优秀;
B.延迟1~2次的为合格;
C.延迟3次以上为不合格。
(3)价格由供应处对价格进行评定;
A.供应商报价合理为优秀;
B.供应商报价基本合理为合格;
C.在企业采购物资困难或急用时,供应商有意抬高价或强行抬高价格,为不合格。
(4)服务评价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价
A.服务效率高、急用户之所需,能够经常赶到现场指导服务且没出过质量等问题,为优秀;
B.服务热情、周到,能够满足客户所需为合格;
C.服务差、有意推脱、延误时间为不合格。
(5)信誉度由供应处负责对供应商供货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四项评价进行汇总。
A.四项全部优秀的,信誉度为优秀;
B.四项中全部为合格以上的,信誉度为合格;
C.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信誉度为不合格;
信誉度合格以上的,为合格供应商。
4)供应商复查
(1)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复查;
(2)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等有重大问题时,随时可以作供应商复查。
用工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实施。
用工管理制度14
一、项目经理是劳务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亲自监督本项目工资支付工作,亲自组织解决本项目的用工纠纷和劳动争议。
二、工程项目实施劳务分包,依法分包给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施工,严禁违法分包、转包,严禁私招滥雇。进场劳务人员必须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三、进场民工必须具备单位所要求的身体、技能条件;劳务工须年满18周岁。必须接受劳动安全知识、企业和项目部规章制度、专业技术知识等培训,严禁未经培训上岗作业。如现场需要劳务单位加人,劳务单位必须在项目部的.监督下公开对外招聘符合要求的劳务工。
四、劳务分包纠纷解决程序: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协商→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商→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班组长组织协商→项目经理组织协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委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用工纠纷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解决,严禁任何一方采取违法手段解决纠纷。
七、劳务单位必须每天对现场劳务人员考勤,并报项目部备查。
用工管理制度15
各施工单位,项目监理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用电管理,保证施工用电及施工过程中电力设施的安全,避免人员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用电安全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管理,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供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为保障各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我所特成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相应成立以项目经理、总监为组长的`用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所办公室备案。
二、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地方关于工程建设施工用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申报施工临时用电计划,及时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证,报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三、施工、监理单位临时用电必须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用电设施进行搭线安装,严禁施工、监理单位私拉乱接电线,并按相关规定配备好防雷、灭火等安全设备。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对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操作、监护和维修,分片、分块、分机落实到人。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由专业电工人员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安全可靠,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建立电气设备、设施维修制度,由专业电工人员加强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设备、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等,维修人员和验收人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名。
七、大风、大雾、暴雨、雨雪等恶劣天气以后,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整个施工现场的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后再投入使用。
八、对施工现场必须拆迁的高、低压线路和电杆等电力设施,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当地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拆迁。未及时拆迁的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要按电力部门的要求做好保护措施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并配备专人进行管理。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物件、机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九、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使用的电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禁止带电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经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业。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挖机、起重机、压路机等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严禁超限超载行驶,翻斗车、挖机、起重机等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放下车厢、挖斗、起重臂等,防止超高擦挂电力线路,发生安全事故。
十、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拆除,不得留下安全隐患。
十一、以上管理要求由项目监理组督促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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