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合集】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
(1)经理部贯彻iso9002标准,使一切工作都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开展工作,真正做到一切质量活动都具有可追溯性,使各职能部门、各项质量活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1)质量检查人员现任制度
2)施工人员的资格审定制度
3)施工图纸会审制度
4)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制度
5)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制度
6)施工材料代用制度
7)焊接材料管理制度
8)设计及施工变更签证制度
9)现场施工记录制度
10)质量检查制度
11)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2)质量奖罚制度
13)质量定期分析及信息反馈制度
14)档案整理、归档制度
(2)管理人员质量职责
1)经理质量职责
①对承接的工程质量满足用户要求负责。
②对按质量体系文件要求对工程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负责。
③负责下过质量计划编制任务、批准和组织实施质量计划,组织确定能满足施工需要的人员、材料、机具和技术措施等。
④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岗位现任制。
2)工程师质量职责
①全面负责项目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②负责编制项目部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贯彻执行技术标准、验收规范及公司质量体系文件。
③负责竣工资料的汇总,并对技术资料的准确性、起初性、完整性负责。
④负责组织业主、设计单位、监理进行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
⑤按国家《建筑施工(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或有关的行业标准组织进行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⑥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一般不合格品的处置和参与严重不合格品的评审。
⑦负责审批工程需用物资计划。
⑧负责制定检验计划和组织实施。
⑨负责审批防护措施。
3)施工员质量职责
①对项目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负直接责任。
②组织班组熟悉图纸,并按图施工。
③参加上级组织的技术交底,并向班组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组织班组进行自检、交接检。
④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组织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⑤负责积累施工技术资料,并对其完整性负责。
4)技术员质量职责
①熟悉图纸,参加图纸会审,编制一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②组织原材料实验、配合比申请,审查试验结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③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贯彻执行保证工程质量的各项技术、安全措施。
④负责对不合格品按要求具体处置并做好记录。
5)质检员质量职责
①对工程质量负有认真检查、正确核事实上、严格把关上报的责任。必要进提出暂停施工,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②熟悉图纸,领会设计意图,掌握技术要点。
③负责'过程检验和实验'计划的执行,抽检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和标识工作,及时检查施工记录和试验结果。
④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并签证,参加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并签字确认。
⑤负责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参加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
⑥参加质量事故调查,负责纠正措施的跟踪检查和难验证。
⑦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轻微不合格品的处置和参与一般不合格品的评审。
6)试验员质量职责
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试件试验的`标准规范、规程,做好试件取样、存放、养护工作。
②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对试件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③按控制规程认真进行各种试验。做好试验原始记录,准确填写试验报告,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④对试验中出现的不合格项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防止不合格品流转下一过程。
⑤负责实施试验室所做的试验室外的检验和试验。
⑥负责取样(样品)委托试验室试验,填写委托试验单。
7)计量员质量职责
①负责现场所需检验、测量、试验设备等计时器具的周期送检、标识、维修、封存、报废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所需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
②负责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有关记录的填写、保管。
③负责所需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采购申请,周斯送检、标识和维修、保养、封存和报废申请,负责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并做到帐物相符。
8)材料员质量职责
①负责所有进场物质包括业主提供的物资的验收、标识、贮存、保管和发放工作。
②负责所有物质的进场检验。
③对现场使用验证合格的物资负责,需紧急放行时必须经项目部工程师批准,并做好标识和记录。
④负责进货物资的外观尺寸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检查验证。
9)资料员质量职责
①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资料(包括业主提供的文件)的收发管理工作。
②负责交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编目工作,对交工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0)测量员质量职责
①负责工程项目定位、轴线、标高的测设工作,对测量成果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负责。
②对各种测量标志的埋设负责。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
1、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有关条款,在授权或委托范围内,实施全方位的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达标投产的要求,达到国网项目部优质工程的要求。
2、接受并执行建设管理单位代表对监理工作质量的意见。
3、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所需的质量标准、文件、资料、记录的传递、保管和有效性。审查、核对设计文件各专业接口。
4、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明确质量控制要点、方法和手段。
5、协调及处理物资供应交接发生的`质量纠纷。
6、受理施工项目部的开工报审,核查确认开工条件。
7、收到施工项目部隐蔽工程施工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旁站和办理签证。
8、对质量违章行为行使否决权,必要时发出“工程暂停令”,责令停工整改,并提出监理意见,提供相关服务,促其尽早恢复施工,但整改结果必须经监理检查和确认。
9、实施监理初检检查,对监理初检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监理意见,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项目部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复查闭环。
10、工程具备中间验收条件后,在施工项目部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向业主项目部提出工程质量中间验收申请,并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11、现场监理人员对所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质量事故,要及时向总监和施工项目部通报并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12、 “监理月报”必须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13、依据验评标准检查施工项目部的施工记录、资料,提出监理意见。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监理依据《国家电网项目部基建质量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12—20xx及现行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14、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项目部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分析、处理,处理意见报建设管理单位代表备案。
1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总监及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相关方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处理。同时监理应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16、监理和各参建单位采用微机上网进行质量信息传递,对工程质量动态、承包商分部工程验评、常见质量通病、质量事故等适时进行分析处理和通报。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3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意识,防止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场站、民用、工商业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一节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发包意见书约定的范围、施工技术标准、国家行业规范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工程管理规定进行各项工序报验,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超范围施工。
第四条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质保
期为2年。
第五条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由于施工工艺不当等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无条件的负责返工;需整改的工程项目,整改结果必须及时书面回复签发单位。
第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质量检验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做好本单位承接的燃气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负责本单位在建工程质量的巡检抽查工作。
3、负责本单位工程开梯相接施工方案的报批手续。
4、配合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拨交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竣工拨交前的工程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上报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验收,申请验收需提交表单(附表一、附表二)及进场设备复核单。
第二节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及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工程验收,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出具的监理联系单,对违反工程质量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建议。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工程实行监理。
第三节工程管理部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和完善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网络。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程施工中有质量问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相关运行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工程综合验收及竣工拨交工作。(自施工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综合验收和拨交工作)
第十五条会同有关部门和监理单位参与施工中重大质量问题的评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燃气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第十六条燃气工程(室外)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号为CJJ 33—20xx。
注解:该规范中的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燃气工程(室内)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号为CJJ 94—20xx
第十八条燃气工程(长输管道)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行业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号为GB50369—20xx
第十九条房屋土建、装修装饰工程依据国家建筑行业相关规范及验收标准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执行其它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4013—20xx)
《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97)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xx)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第四章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所有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质量必须接受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各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熟悉并遵守我公司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必须督促各工程项目负责人每天做好本工程的施工笔记并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公司管理部门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严格把好进场设备材料、配件质量关。材料员、兼职质检员要把好材料、配件质量关,做到不合格材料、配件严禁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新进焊工,在施工焊接前必须将焊工证件送监理审验并复印留存。进行试焊后,通过拍片检查合格,报工程管理部备案后才能进行焊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严格对容易造成质量隐患点的管理和确保工程质量措施的落实:
一、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仔细做好管材的外观检查,做到管材无破损、无变形;
二、焊接钢管焊缝探伤数量及位置需报监理工程师批准,除锈、防腐质量合格,防腐后的钢管下沟前必须进行电火花试验。
三、各类管道及管件的焊口必须过关,管道的基础、埋深必须合格,PE管的警示带敷设合理,隐蔽工程的验收,强度、严密性试验等必须严格把关;
四、小区弯管式钢塑转换登高处,要求打支架固定。
五、钢管施工中要求做好除锈、防腐刷漆,刷漆做到“两底两面”,室内钢管安装前需完成防腐刷漆工作,焊缝拍片时要求尽量拍固定焊口。
六、外立管、架空管、过桥管等必须做到横平竖直,支架的材质、制作及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牢固,美观大方,质量优良;
七、桥管、阀门等连接补偿器与管道保持同轴,安装时不得用补偿器的变形(轴向、径向、扭转等)来调整管位的安装误差。
八、调压柜(箱)基础砌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不得吊装调压柜(箱),防护栏安装、便道符合设计要求。
九、民用户登高管处球阀在送气后必须将手柄拆除。
十、室外登高管与进户管使用金属软管碰接(丝扣连接)时必须使用专用接头(甲供)。
十一、不同材质(PE80或PE100)、相同壁厚(SDR11或SDR17、6)的PE管材、管件相接必须使用电熔连接;不同材质(PE80或PE100)、不同壁厚(SDR11或SDR17、6)的PE管材、管件严禁相接。
十二、PE管热熔焊缝刨边检查,穿越管道100%刨边,其他50%(华润燃气集团要求)进行检查。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4
1、 井下的风门由通风工区负责按质量标准砌筑,风门要实现自动关闭,通车风门满足行车要求,并实现自动化。
2、 井下的'永久风门要全部实现闭锁,以防止风流短路。与总回风道、一翼回风相通的风门要实现地面遥讯。
3、 风门调节装置要牢固,灵活可靠。
4、 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由安监处组织验收,确保通风设施质量满足通风质量要求。
5、 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发现同时打开,按规定进行处罚。
6、 运输大件难以通过风门时,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通风工区进行处理,若私自拆除及人为损坏风门者,按破坏通风设施论处。追究责任者责任。
7、 井下风门的安装及维修实行辖区管理,安装维护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通风及时安装或维修,不及时维修,按《通风工区奖罚条例》进行处罚。
8、 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通风工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安设好设施说明牌,并做好检查台帐。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5
基础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目标管理
我们对工程和各个分部工程进行目标分解,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从而顺利实现工程的质量目标。
2、过程质量预控
(1)项目开工之初,编制项目策划、创优计划、质量检验计划等。
(2)加强对图纸、规范的学习:项目将应定期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以及倪的主要有关人员进行图纸和规范的学习,做到熟悉图纸和规范要求,严格按图纸和规范施工。同时也给图纸多把一道关,在学习过程中对图存在的总是及时找出,并将信息及时找出,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设计院。
(3)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方案、措施交底用以指导工程的施工,应体现施组战略的指导性、方案战役的部署性、交底战斗的可操作性,做到三者互相对应、相互衔接、层次清楚、严谨全面,符合规范,使之真正成为施工中可以遵循依靠的指导文件。
(4)做好培训和交底,增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是创优内的首要措施,项目将定期组织质量讲评会,同时组织到创优内外交困部单位进行观摩和学习,并邀请上级质量主管领导和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对分各班组长及主要施工人员,按不同专业进行技术、工艺、质量综合培训。
(5)严格材料供应商的选择,加强材料进厂检验:施工阶段采用等均将采用全方位、多角度的选择方式,以产品质量优良、材料价格合理、施工成品质量优良为材料选型、定位的标准。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场要按规范、图纸和施工要求严格检验,不合格的立即退货。
3、加强过程控制
以下为过程质量执行程序流程图:
不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不合格
4、实行挂牌制度:技术交底挂牌;施工部位挂牌;操作管理制度挂牌;半成品、成品挂牌等。
5、实行质量例会制度、质量会诊制度,加强对质量通病的控制。
定期由质量总监主持,由项目经理部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总结前期项目施工的质量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共同商讨解决质量总是应采取的措施,特别是质量通病的'解决方法和预控措施,最后由质量总监以《月度质量管理情况简报》的形式发至基础上经理部有着领导、各部门,简报中对质量好的要给予表扬,需整改的部位注明整改日期。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总是我们将采用会诊制度与奖惩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彻底解决。会诊制度流程图如下:
6、加强对成品的保护的管理
由于各工种交叉频繁,对于成品和半成品,容易出现二次污染、损坏和丢失,影响工程进展,增加额外费用。我们将要制定成品(半成品)保护的主要措施,并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对易受污染、破坏的成品和半成品要进行标识和防护,由专门负责人经常巡视检查,发现现有保护措施损坏的,要及时恢复。
工序交接检要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认可,由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和成品保护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并保存工序交接书面材料,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对防止成品的污染、损坏或丢失负直接责任,成品保护专人对成品保护负监督、检查责任。
(7)奖罚制度
我们在工程施工中将实行奖惩公开制,制定详细、切合实际的奖罚制度和细则,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由项目质量总监负责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在施作业面进行检查和实测实量。对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的班组和人员进行奖励,对未达到质量要求和整改不认真的班组进行处罚。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6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实施要求
⑴所有进场管理人员都必须先进行规范标准、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学习,方可进行工作面。
⑵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质量计划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行工作。
⑶所有分承包商和分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总承包方和业主监理的指令、管理要求进行施工。
⑷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样板制”、“质量一票否决制”、“工序管理点控制制度”、“质量预控制度”、“pdca工作制度”、“技术复核制度”。
⑸总承包方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工作会议,坚持每周例会,坚持质量
巡查,坚持检查制度。
⑹总承包方每月编印一期工程质量通报。
⑺本工程采用文字、录像、照片、电子媒体等质量记录形式。
本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按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进行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全部过程中设置专人负责工程录像或光盘制作,制作并编写一本工程实录。工程录像带或光盘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各部分的质量状况、主要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录像带要体现出工程结构和装饰装修施工及竣工后的工程面貌。录像带主要突出表现出施工过程的控制情况、样板间的做法、关键节点部位、重要分部及分项工程的做法。开始录像之前要求起草一份录像带或光盘的策划文字材料,各部分出现的先后顺序和时间长短等要事先策划好,要求画面与配音相吻合,要求用普通话配音,语言要求简洁、明快、声音洪亮。在编制工程实录以照片为主,辅以简洁的文字介绍。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主要平面布置图、技术特点、技术难点,表现各工序施工过程照片、样板间及工程外貌照片、项目上的一些重要活动等。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7
1、为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范围、内容、标准和检测方法,促进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项目部施工部负责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分包方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质量验收工作。
3、质量验评范围由总承包方的总工程师组织施工部及分承包商以“验标”为基础,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所承建工程的质量验评范围,报监理核定后抄报业主。
4、工程项目进行的质量检验、评定,应在该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分项工程(分段工程)的质量,按“质量验评范围”规定,依次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
5、属四级检验的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一次或分数次),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关表格交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的施工部检验后提交监理方,并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核签。
6、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并签证“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基础上由分承包方负责填写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总承包方的施工部审查后交监理部核签。
7、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部工程完工并签证了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后,由总承包方提交监理部核签。
8、总承包方的施工部参加四级验收,一、二、三 级由分承包方自检,总承包方抽查。
9、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按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依次进行,质量等级标准按照国家和部颁各专业“验标”规定执行。
10、分项工程质量经检验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处理后按“验标”中的规定确定质量等级。
11、建设工程项目要实行中间验收,土建交安装要办理中间验收签证手续。
1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对重要部位,如:汽轮发电机基座、锅炉基础等的直埋螺栓或锚板,予埋件、孔洞等,在浇灌前总承包方工程处须组织各相关单位联合检查。
13、项目部施工部专业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并按照项目部要求将验收情况在每周进度报告中反映。
14、项目部施工部负责对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监控,并负责阶段性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理。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8
为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把质量隐患及时消灭在施工过程中,建立三检一评和旬、月查评管理制度(即自检、互检、专检、评定质量等级及分段分部月份检查)。
1.1 自检:
操作工人必须在每天下班前对自己所施工的项目严格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合格分项工程坚决返修重做,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并做好自检记录,否则质检员不给核定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和签证任务单。
1.2 互检:
互检就是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班组之间,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之间的检查,是自检的复查和确认,把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1.3 专检:
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在施工过程中对各项质量进行外观抽查;并借助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进行测定,评价工程内在质量、功能性指标,发现不合格分项工程责令班组及时返工,直至符合质量标准。
1.4 一评:
一评就是在自检、互检、专检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1.5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互检基础上由施工员主持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专职质检员核定。
1.6 分项工程质量由相当于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专职质检员核定,其中地基与基础,基础分部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和质量部门组织核定。
1.7 月份工程质量检查:由分公司组织专职质量员和有关人员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实测检查和内业技术资料,尤其是保证资料的检查,每月的'28—30日进行。
1.8 季度工程质量检查:由总公司质量监督站主持,组织分公司质保体系人员参加,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实测,观感检查和内业技术资料的检查,每季度终的上旬进行。
1.9 总结、评比:月查由分公司进行总结评比,季度检查由总公司质检站进行总结评比。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9
一、材料:
通过执行进场检验制做到:
1、杜绝小厂水泥、立窑水泥、无准用证水泥进场。
2、进口钢筋必须进行化学分析。
3、砌块、瓷砖、涂料、防水材料等必须有合格证。
二、施工:
在抓质量分解目标落实中,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1、隐检制:根据进度安排预检、隐检计划,进行预检、隐检程序。办理预检、隐检手续,并及时履行签字归案。
2、三检制:按工序,分部、分项落实三级检查控制,重点抓住工序跟踪检查,把优质优价、奖优罚劣及时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头。
3、样板制:以样板指路,用样板交底,按样板验收,执行好样板工序、样板段、样板区的施工管理细则。
4、岗位责任制:按质量目标分解,将质量责任层层挂牌,层层落实到人头,形成优质精品竞赛气氛,质量管理工程师行使质量否决权和质量奖罚权。
三、协调措施
执行现场例会制度,明确专业的施工顺序和工序穿插的交接关系及质量责任,加强各专业工种之间的协调、配合及工序交接管理,及时解决前后工种间的矛盾和问题,避免扯皮、返工现象,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在现场成立一个车辆、机械调度室,确保车辆、机械及时到位作业,加强维修保养,确保同时参与作业的车辆、机械数量满足施工需要。加强现场车辆的指挥调度,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场地内道路畅通无阻。
四、外监
主动虚心接受地盘监理、业主、质检总站及设计院等各方面的指导和意见,从严自我要求,实施超前预控,坚决及时整改。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3
通过本实训,进一步掌握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培养学生具备较强的质量检验的动手操作能力,能对实际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具有分析和解决工程实践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具备较强的安全管理的动手操作能力,能对实际工程进行安全管理,具有分析和解决工程实践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对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的工作态度。在本次的实训中,同学会发现自己在课堂中所学知识的不足和欠缺。因此,要求同学要学会查找课外书籍和资料,碰到问题同学之间多讨论,注意团队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学会对新知识、新技能的掌握方法和技巧,使学员在毕业后能尽快适应不同工作岗位的要求。
一、质量检验
1、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检查记录应完整。
2、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
(1)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
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后,填写检查记录提交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签字确认。
(2)分部工程的验收
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后,填写验收报告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签字确认。
(3)单位工程的验收
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技术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呈报,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后,确认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向相关单位发出《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的各方应对工程质量形成统一的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最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工程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质量检验标准和表格
检验批质量检验标准和表格详见附表有关表格说明。
二、安全管理
1、全教育要求
(1)、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必须以条文的形式写明安全教育的要求、时间、形式和组织等内容。
(2)新工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及分配来的实习和代培人员,分别由公司进行一级安全教育,项目经理部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现场施工员及班组长(或劳务、外包单位代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要有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记录。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班组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安全教育要有具体的安全教育内容。要把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记录下来,受教育人要在记录表里签字,并收录为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工人变换工种(如瓦工变换混凝土工)时要进行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时,要进行新工种的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工种的操作。教育和考核均应有记录并收为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5)工人应掌握和了解本专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
(6)施工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根据建设部建教[1997]83号《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文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企业其他职工每年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7)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2、安全技术交底
(1)安全技术交底要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具体的,不但要口头讲解交底,同时均应有书面文字交底资料,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应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交底,并要在该项目施工前进行交底。施工负责人、生产班组、现场安全员各一份。
(2)交底要针对性强和全面交底。技术交底要对施工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要将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讲明,让操作者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保证其人身安全。各分项工程均应安全技术交底,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很具体,要能结合当时的施工环境,有针对性地交底。
3、班前活动
(1)要建立班前活动制度。班前活动,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工人的安全素质,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有效途径。班前安全活动是班组长或管理人员,在每天上班前,检查了解班组的施工环境、设备和工人的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总结前一天的施工情况,根椐当天施工任务特点和分工情况,讲解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预知操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醒大家注意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班前安全活动要有记录。每次班前活动均应简单重点记录活动内容。活动记录应收录为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不得降低质量要求。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查询、投诉。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招标确定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业务,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质量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发包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
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和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的交工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审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审核。
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需经竣工验收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减小可靠度;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交代明确,标注说明清晰、完整;(四)注明选用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勘察、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批。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落实设计意图,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业务,对本单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非主体结构的施工,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才能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建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当在取得岗位证书后上岗,其他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岗位技能要求。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装备,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进
行质量预检和复检。重要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检查、验收。
发生质量事故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返工、修理。返工、修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认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其监理人员出具的'监理文件、签字等监理行为负责。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供应单位。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计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七章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保修条款约定的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设工程设计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分别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各承包单位分别负责。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因设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因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发生超过设计防范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用户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认定、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单位维修。质量保修责任方和原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者用户确定维修方案,限期维修;紧急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因维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二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其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招标或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
(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监理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
(四)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督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监督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其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专业建设工程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涉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1
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制度
1建立开工前的技术交底制度:
一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由主管工程师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讲清该项工程的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定位方法、几何尺寸、功能作用及与其它工程的关系、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使全体人员在彻底明了对象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投入施工。
2建立“五不施工”、“三不交接”、“一个坚决”制度:
“五不施工”即:未进行技术交底不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不清楚不施工;测量数据和资料未经复核不施工;材料无合格证或试验不合格者不施工;工程不经检查签证不施工。“三不交接”即:无自检记录不交接;未经专业人员验收合格不交接;施工记录不全不交接。“一个坚决”即: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坚决返工。对工序实行严格的“三检”“三检”即:自检、互检、交接检。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确保各道工序的工程质量。
3建立严格的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凡属隐蔽工程项目,首先由班、队、项目部逐级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必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才能展开下一阶段的施工。
4建立测量计算资料复核制度,测量资料必须经复核,最后交项目总工程师审
定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现场测量基线、水准点及有关标志均须进行定期复测检验。
5建立严格的试验检测制度,检测工作将按“施工跟检”、“复检”和“抽检”三种方式进行。
6建立严格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行验收管理制度,对采购进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要由质检工程师组织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包括质量、技术、物资部门及施工队的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同意进场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要分类、分批堆放,并设立标志和帐号,坚持按用途归口保管、发放、不得混杂。对易受潮的物品要做好防雨、防潮工作。
7建立仪器设备的检定制度;
8建立原始资料的积累和保存制度;
9建立质量保证奖惩制度,奖励先进,督促后进。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工程部负责对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组员由主管副总、工程部经理、审计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有关的质量管理方案;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信誉评价;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听取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汇报,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工作.
(八)组织参与施工单位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验收。
第七条工程部为质量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
(三)参加审批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及咨询报告;
(四)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
(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六)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七)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八)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
(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
(十)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
(十一)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十二)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十三)协助审计部做好计价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收计价。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九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工程部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一定数量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十)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检验(测)仪器、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核制度
开工前,工程部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部组织设计、施工、咨询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设计)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核制度
工程部组织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试验室,并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工程部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工程部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部及各参建单位建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
设计、施工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实施重点控制;依法接受政府监督。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旁站、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质量缺陷处理
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工程部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第三十一条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工程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建设部现行规定办理。
(四)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凡造成质量事故,将根据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追究质量事故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四条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把企业的质量管理方针系统地转化为企业和每个部门、层次乃至每个员工主动追求的目标,实现顾客要求、确保顾客满意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质量管理目标体系。
第三条 制定质量管理目标的五项原则:
(1)可追求性原则。既要求质量管理目标具有先进性,满足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持续改进的要求,又要经过努力可以实现。
(2)以质量管理方针为框架的原则。紧紧围绕质量管理方针展开,既不要超出方针的范围,又要保证方针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和实现顾客要求,确保顾客满意的宗旨不落空。
(3)全面性原则。应包含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全部内容。
(4)层次性原则。在各个职能部门及其专业线和各个层次上进行展开,直至操作层,下层保上层,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保公司。
(5)可测量性原则。质量管理目标要量化,切忌定性不定量。
第四条 质量的概念
依据20xx版GB/T19000-ISO9000体系标准质量的定义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第二章 企业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五条 质量管理方针:
优质施工,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国
恒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建筑成果。以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和造就一支拥有德才兼备、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 第六条 质量管理目标:
质量——交付建筑产品合格率达 100%。 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 100%。 服务——追求用户满意率达 100%。
第三章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图
第八条 总经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决议,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
2、负责全面主持本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生产调度、进度、成本、财务状况、行政事务、对外协调工作。
3、负责本公司发展规划的编制、拟定工作方案,监督、控制、指导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
4、负责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5、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协调处理公司日常事务。
6、负责处理公司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事件。
7、负责审签公司各类文件。
第九条 副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协助总经理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2、协助总经理做好生产调度、进度管理、成本控制工作。
3、协助总经理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协助总经理做好检查、督促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
5、督促检查各项目指挥部、各职能部门方案审核工作。
6、负责绩效考核小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检查、督促、指导维修部开展维修工作。
8、负责直接分管项目指挥部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条总指挥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执行落实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传达公司下发的文件精神。
3、代表公司对项目工程进行协调管理工作,并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各项工作。
4、负责对指挥部成员的专业技能、基本素质的培养、日常考勤的管理,对指挥部人员的岗位分配及工作安排部署。
5、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配合招标供应处进行招标工作。
6、依据招投标文件和会议纪要审核施工合同。
7、负责审核工程开、竣工报告,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作。
8、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审核技术变更、变更签证技术管理工作。
9、负责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及专业施工队伍生产安排和施工进度的管控。
10、配合监理公司对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参与各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组织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12、负责对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的审核工作。
13 负责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之间及公司各部门、涉外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配合协调工作。
14、定期组织及召开指挥部人员工作会议,布置检查项目工程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
15、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备案,并配合核算中心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 指挥部人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地方政府有关建筑安装的行政法规,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文件指标。
3、负责对本专业工程和专业分包队伍进行生产安排和施工管理控制。
4、熟悉施工合同,熟悉设计图纸和规范,审核图纸设计的各项功能。
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参与技术资料上报和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地基验槽、深基坑论证工作。
6、依据合同负责各参建单位之间工作关系协调、工作相互配合,及时向总指挥汇报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7、参与施工现场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参与重要材料、构配件的现场取样、验收、复查工作。
8、配合监理公司对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专业人员负责编制专业分包项目以及特殊要求工艺的技术交底。
10、参与每周监理例会,处理施工中协调组织工作。
11、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归档。
12、认真审核工程签证单,合理签证。参与变更领导小组的现场实际工程量确认过程。
13、协助核算中心办理工程款支付工作。
14、完成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5、负责文件的收发及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经营部部长岗位职责
1、遵守集团及恒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恒安公司经营管理部全盘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3、积极主动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协助领导做好工作。
4、配合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部门之间信息畅通。
5、依据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严格履行付款程序。
6、负责分解部门的工作任务,合理安排人力资源。
7、负责督促检查部门员工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经营部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2、负责施工合同的管理。
3、负责依据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4、负责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的核实。
5、负责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付款计划审批表的编制。
6、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款支付资料。
7、定期协助财务、审计核稽部核对往来账款。
第十四条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法》及有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贯彻执行集团内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制定技术资料的领取、发放制度,并落实执行。
4、负责组织编制部分投标文件,并办理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5、负责落实检查工程技术资料的归档情况,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时存入城建档案馆和集团档案室。
6、监督本部门全体员工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7、负责组织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8、负责组织建委审图和防雷审图。
9、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的学习、培训。
10、负责监督本部门人员做好承建项目的竣工资料归档工作。
11、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2、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技术部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条文等文件。
2、负责技术文件的收发工作。
3、负责领到的技术文件齐全和有效,并及时收发。
4、负责将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统一分类、编码、整理并录成电子版后,并将竣工验收资料存入集团档案室。
5、负责图纸档案室的管理工作。
6、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7、负责整理备案所需资料,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8、协助并监督检查指挥部资料员对施工过程中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的审核归档工作。
9、负责办理建委审图工作。
10、配合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综合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内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并提交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和业绩考评。
5、负责对公司的各大项目的决策提供政策咨询,并对本部门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6、负责供水项目的申报、图纸审核、预决算、协调进场施工、以及工程验收工作。
7、负责用电项目的申报、图纸审核、预决算、协调进场施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计量安装通电的工作。
8、负责供暖项目的申报、图纸审核、合同签订、费用结算、施工碰接工作。
9、负责排污位置确定、项目申报、费用结算、碰接工作。
10、负责图纸在消防部门的备案、审核、验收工作。
11、负责装饰装潢工程图纸在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和开竣工手续。
12、负责项目天然气、弱电工作的图纸审查、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对外协调工作。
13、负责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量的签证、组织验收、预决算工作。
14、负责各公司工程在市政、环保、环卫方面的前期协调工作。
15、负责相关业务单位的对外管理指导和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综合部人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的工作流程。
2、负责水、电、暖、气、消防、市政、绿化、弱电项目的申报、图纸审核、合同签订、费用结算、施工协调、工程验收。
3、负责装饰装潢工程图纸的消防审核和开竣工手续的办理。
4、负责各公司对外业务的协调工作。
5、负责相关业务部门的政策咨询工作。
第十八条 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全面主持办公室的各项事务,配合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
2、负责制定合理有效的工作职责制度。
3、负责制定部门工作目标,合理分配任务指标。
4、根据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负责调配本公司车辆、办公设备。
5、负责执行内蒙古万正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民工管理办法,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6、配合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办公室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按月汇总公司各部门的出勤记录,报送集团企管处人力资源部。
2、负责车辆调派使用及相关信息档案,及时反馈车辆使用管理情况。
3、负责文件收发收签手续,负责档案管理。
4、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申请、收签发放登记工作。
5、配合集团新闻中心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6、负责建立被考核人员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各项会议组织安排工作。
8、协调后勤保障、接待服务工作。
9、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维修部部长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恒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
3、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培训组织工作。
4、负责对本部门员工日常维修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5、参与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各类纠正、预防措施。
6、参与工程质量安全定期检查工作。
7、负责协调维修中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制定维修的月计划和年计划工作。
8、负责与相关公司及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
9、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核和考评工作。
10、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做好维修工作季度总结和年度总结。
11、监督本部门员工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
12、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维修部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认真遵守现行保修条例。
2、遵守集团公司及恒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练掌握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年限,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通病的诊断论证。
4、负责检查、落实各项目部存在的问题。
5、负责现场工作的检查记录、维修记录及相关影像记录。
6、完成公司领导、部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7、负责工作情况的汇报。
8、负责维修工程交验、回访工作与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
质量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指承建工程的使用价值,是工程满足社会所必需具备的质量特征。它体现在工程的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五个方面。
第二十三条 工序质量:工序质量也称施工过程质量,指施工过程中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操作方法和施工环境等五大因素对工程质量的综合作用过程,也称生产过程中五大要素的综合质量。
第五章 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特征:
1、影响质量的因素多。
2、容易产生质量变异。
3、容易产生第一、二判断错误。
4、质量检查不能解体、拆卸。
5、质量受投资、进度的制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质量管理的过程
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是从工序质量到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的系统控制过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也是一个由投入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完成工程质量检验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过程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明确整个项目质量管理的重点所在,可将工项目的质量管理的过程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恒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章 质量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对项目而言,质量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采取一系列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进行项目质量管理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2、 “以人为核心”。
3、 “以预防为主”。
4、 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
5、 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
第七章 质量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由于施工阶段是使工程设计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是最终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根据三阶段控制的原理进行质量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个人的工作质量依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章 质量事故的认定
第三十一条 依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二条 事故等级划分
集团公司原则上执行全年无死亡事故的发生,若出现死亡事故将执行一票否决制(事故损失以除不可抗力外的责任净损失为准)。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集团自身实际情况将事故划分为: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不足10万元的事故。
四、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事故。
五、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或者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事故。
如遇到特别重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如有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发生需启用三级应急预案,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需启用二级应急预案,死亡事故发生需启用一级应急预案。
第九章 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事故生后,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按法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事故的状况,积极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以便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
恒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临时防护措施。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事故原因分析与初步判断。事故处理的建议方案与措施。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
1、质量事故的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事故造成的原因,注意综合治理。
恒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3、正确确定处理的范围和正确选择处理的时间和方法。
4、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复查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
5、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
第四十条 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5、不做处理。
6、报废处理。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据检查和考核结果严格按照《恒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进行奖励和惩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支持性文件
1、恒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0∕ISO9000:20xx)。
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xx]111号)。
4、有关工程质量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4
1、总则
(一)为强化和规范项目部所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实现项目部的质量目标,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特制定办法。
(二)质量方针: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IS09000
族标准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科学管理,精心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加强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控制,确保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并通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促进质量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
(三)质量目标:
1、重合同,守信誉,在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2、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优良率95%,使工程达到省、部级优质工程。
2、管理机构
(一)项目部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总工、安全总监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各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工程项目质量计划,完善各种质量控制规章制度,督促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提供创优质工程的各种资源,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二)各级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技术水平高、有一定施工经验、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3、质量责任制
项目部实行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1)项目部要建立层层负责制,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员的工程质量责任,达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狠抓落实,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2)从项目部到作业队、班组到个人,层层签定质量包保责任状,依法进行施工质量管理。
4、实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总工程师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会审,了解设计意图、明确技术途径,确定工程项目适用规范、工法、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用其作为施工过程指导性文件。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或认为设计文件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会审应以《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形式做出会审记录。
(2)施工方案审批制度。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工程部应编制施工方案后报总工程师审批,总工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批。
(3)项目开工前,项目工程部技术人员负责向施工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提出并明确工程项目、技术标准、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及要求,以及工程项目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操作规程,并以《技术交底书》形式下达并记录。
5、质量检查制度
项目部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应经常对所有工区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其主要内容:
(一)开工前检查:
(1)图纸会审(记录)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写是否完成,单位工程单项施工方案,是否通过项目部审批并上报监理。
(2)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测量(复测)和放样计算复核按规定进行交接等是否完成。
(3)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是否进行上岗培训并能掌握使用。
(4)施工准备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5)创优目标、质量措施是否制定。
(6)开工报告是否制定并申报审批。
(7)原材料、配合比试验是否完成,并且合格。
(二)施工过程中检查的'内容有:
(1)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组织实施。
(2)施工测量:放样是否经过复核无误。对于主要部位是否进行定期复测和换手复核,以确保管段工程中线、高程在施工中的准确性。
(3)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和标准化作业以及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规范、验标规定,抽查质量评定表格和工程实际是否相符。
(4)原始记录是否完善,记载是否详实。
(5)是否按规定进行材料试验和检验,其结果是否满足实际要求,合格证件是否齐全。
(6)是否按工艺设计及规范、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7)工班自检、互检、交接检要严格执行,并有交接记录;工程日志填写要符合实际。
(8)配料计量是否准确。
(9)对违反规定的施工操作方法,要求施工队及时采取措施直到纠正后方准继续施工。
(10)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检查值班情况,核实值班记录,确保施工过程的有效控制。
(11)全面质量管理推行情况,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是否正常开展。
(12)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地运行。
(三)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1)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综合质量检查评比活动,由项目总工主持,有关部室、专职质检人员参加,采取分组检查或共同检查的方法。对本合同段各协作队和各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找准主要原因及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2)质量检查以检查实物工程量为主,同时检查内业资料、施工方法、现场文明施工及质量管理情况。
(3)对照施工项目进行对标检查,核查施工作业与施工规范、技术规范、验收标准的符合程度和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优良率。
(四)质量检验评定制度: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是实行施工质量控制、考核协作队在施工质量方面的成绩、查找问题、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的手段。
(l)项目部主要领导,施工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均应熟悉掌握《质量验收标准》,以标准为依据进行施工控制和进行“三检”活动。对各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2)检验评定工作的具体分工:作业工班自检出原始记录,协作队质检员把关检查出检查评定表等有关资料,项目部抽检复查,帮助督促。
(3)凡经检验合格的工程,按规定及时填记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作为完成工作量、考核质量成绩和验工计价的凭证,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六)竣工质量检查制度。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项目部及时组织竣工检查,检查内容有:
(1)进行竣工测量,核对各部尺寸、标高以及完成工程数量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验标要求。
(2)各种施工记录、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3)复查评定记录,核定质量等级。
(4)在竣工检查时,如发现漏项、缺项应及时补齐,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5
(一)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基本要求:
①参加工程施工的各施工队负责人、班组长、技术员、质检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
②主要工序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道、电气、起重工、电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并且有相应的资格。
③各施工队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熟悉本专业技术的质检员。质检员工作上对口项目质检员,在施工过程中接受项目质检员的指导和监督。
(二)工程质量的分级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按照分项工程的重要程度、部位,分为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和项目验收,以及业主(或其委托的监理公司)验收评定共四级。在新版“验标”中对关键的分项工程还增加了业主质检站监督即第五级。
(1)工程质量的分级验收方法:
①班组自检:施工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负责,所有分项工程完工后均要进行自检,发现不符合图纸和标准要求的问题,立即处理,不合格不交工,同时做好自检记录,根据该分项的验收等级,进行相应等级的验收。
②施工队复检:经施工队复检的是二级验收项目,施工队质检
员根据自检记录对该分项进行复检,确认无误后,整理正式的记录保存。
③项目部质检员验收:经项目质检员验收的是三级验收项目,分项工程完成后,在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的基础上,施工队质检员提交复检记录交项目质检员,项目质检员对该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整理正式的评定记录,并办理签证后保存。 ④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验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验收的项目分为四级验收项目,施工队质检员在复检后,提交记录给项目质检员,项目质检员通知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整理正式评定记录,并办理签证后保存。
⑤经质检站(技术监督局)验收的分项分部工程,项目质检员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同时通知其他各级验收人员共同到现场验收、监督,并共同评定质量等级。
⑥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完工后,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检的工序或部位。特别应引起注意和重视的是,所有的隐蔽工程全部要经过四级验收检查。须隐蔽的工程,经施工队检查合格后,应提前将记录报项目质检员,项目质检员通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整理正式记录并办理签证;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隐蔽,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①多工种接续施工的分项工程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三)技术复核:
在施工过程中,对重要的和影响全面的技术工作,必须在分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进行复核,以免发生重大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当复核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方可施工。主要内容:
①建筑物的位置和高程:四角定位轴线桩的坐标位置,测量定位的标准轴线桩位置及其间距,水准点、轴线、标高等。
②地基与基础工程设备基础:基坑(槽)底的土质;基础中心线的位置;基础底标高、基础各部尺寸。
③砼及钢筋砼工程:模板的位置、标高及各分部尺寸、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标高、型号和牢固程度;现浇混凝土的配合比、组成材料的质量状况、钢筋搭接长度;预埋构件安装位置及标高、接头情况、构件强度等。
④技术复核记录由所办复核工程内容的技术员负责填写,技术复核记录应有所办技术员的自复记录,并经质检人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复查意见和签字。
⑤技术复核记录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办理。
(四)隐蔽工程项目及检查内容:
①地基与基础工程:地质、土质情况、标高尺寸、坟、井、坑、塘的处理。基础断面尺寸,桩的位置、数量、记桩打桩记录、人工地基的试验记录、坐标记录。
②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尺寸、接头位置、除锈情况,预埋件的数量及位置。
③防水工程:屋面、地下室、水下结构物的防水找平层的质量情况、干燥程度、防水层数,防水处理措施的质量。
④水暖卫暗管道工程:位置、标高、坡度、试压、通水试验、焊接、防锈、防腐、保温及预埋件等。
⑤电气线路工程:导管、位置、规格、标高、弯度、防腐、接头等,电缆耐压绝缘试验、地线、地板、避雷针的接地电阻。
⑥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重要结构部位及有特殊要求的隐蔽工程。
(五)原材料进厂的质量验收:
①物质供应部门采购的用于工程建设的各种材料,如钢材及其他材料的质量必须是合格的,并附有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质保书原件,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②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有关检验要求和抽检比例进行抽查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复检不合格的材料必须退货,严禁用于工程。合格材料与待检材料应挂标识牌进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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