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5-12-04 09:12:58 好文 我要投稿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精选[15篇]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自用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和维修改造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及《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本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界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吊车)、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本程序所指特种设备是指公司各单位自用的起重机械等。

  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保养的人员。

  3.3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3.4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4、职责

  4.1安环部是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在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维修和改造等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检查。

  4.2生产部是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并对在用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改造和定期检验进行检查和指导。同时对特种设备的购置、改造计划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参与相关技术工作。

  5、程序内容

  5.1特种设备的购置

  (1)特种设备应按公司相关程序文件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申报、审批、采购和验收。

  (2)特种设备需用单位向生产部报送《设备购置申请单》,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采购。

  (3)公司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公司采购的特种设备到货后,应由行政部组织使用单位(或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

  5.2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

  (1)安环部负责对安装、维修和改造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2)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当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开工许可证。

  (3)项目完工预验收通过后,安环部申请特种设备监察部门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室和检测服务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所)参与验收工作,并监督、评价。验收通过后,由安环部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

  (4)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应委托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取得许可的企业。

  (5)安装、维修、改造所用材料应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程、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要求。所用材料应有材质证明、检验报告书和复检证明书。

  (6)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应具备下技术资料

  a)特种设备维修、改造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查验资质证明原件,留存盖制造、安装单位红章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b)维修、改造的技术方案;

  c)所用材料的材质证明、检验报告书和复检证明书;

  d)维修、改造的竣工图。

  5.3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5.3.1特种设备管理要求

  (1)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即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特种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进行操作、维修保养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3.2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及《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3.3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1)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制度,明确维护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本单位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3)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在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时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4)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a)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b)发生设备事故;

  c)停止使用一年以上。

  5.3.4特种设备的停用和报废

  (1)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过一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一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一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2)特种设备(含零部件)达到或超过执行标准和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5.3.5特种设备的事故管理

  公司需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155号)中规定,规范公司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

  (1)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2)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应及时向公司生产部和安环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具体按《事故管理程序》执行。

  5.3.6内部监督和检查

  (1)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改造的告知、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等信息向公司安环部通报,公司安环部应对以上过程中执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生产部负责每年初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维修、改造计划,并按各项计划进行实施,安环部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6、相关制度

  《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

  《变更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7、相关记录

  《特种设备台账》

  《特种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登记表》

  《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计划》

  设备购置申请单

  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

  法定资质单位的定期检测报告

  8、附则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2

  1、特种设备包括: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等。

  2、新购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4、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各种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更换,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因违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

  5、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特种设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要立即组织整改。

  6、做好特种设备档案管理,责任到人,保证各种资料的完整。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3

  1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登记方式

  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锅炉

  D级锅炉。

  3.2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4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4.1申请

  4.1.1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4.1.2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4.2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3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5资料及信息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6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7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8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TSG08-20xx中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8.1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2移装变更

  8.2.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2.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8.3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8.4更名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2.14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8.6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2.5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9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10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11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一、式样二);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格式见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三。

  12附则

  12.1其他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项要求。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

  12.2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4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工区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也是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更新报废的根据。通过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可以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

  (二)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工区应持监督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疫所)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等,到指挥部生产安全部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应将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并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

  (三)特种设备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工区必须到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各种原因会产生一些缺陷,或原有允许的缺陷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缺陷,以便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自身结构特点,在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如电梯为1年、起重机械为2年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3.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3.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3.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3.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3.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3.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3.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3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3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3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3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3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

  审查。

  3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

  施。

  3.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3210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3.2.11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212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3213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2.15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3.3生产部及负责人职责

  3.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33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334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3.3.5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考虑特种设备能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336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3.3.7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3.4人事部及负责人职责

  3.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3.4.2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343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3.4.4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3.5部门(车间)领导职责

  3.5.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3.5.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5.3

  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35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355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35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35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3.5.8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3.5.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3.5.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3.6班组长职责

  3.6.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6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3.6.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36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3.6.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366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36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3.7操作工人职责

  3.7.1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3.7.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37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37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报告。

  3.7.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3.7.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3.7.7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37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4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4.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4.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4.6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46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46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4.6.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6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

  O

  技术。

  4.6.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4.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48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4.8.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4.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4.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4.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4.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予以处理。

  4.12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5.1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5.2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5.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15少每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5.5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5.6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5.7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5.8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5.9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5.10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5.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5.13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6.1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6.2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季至少一次。也可以结合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一起进行,6.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6.4.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公司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6.4.2通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6.4.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6.4.4 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645布置下阶段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646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6.4.7审定公司职业管理网络,审定公司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648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 649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6410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4.11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7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7.2文件管理

  7.2.1职责

  7.2.1.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72L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

  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7.2.L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721.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7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7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7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7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722.4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72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722.5特种设备文件由人事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7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原文件,再发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722.6文件销毁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借阅。

  72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7.3记录管理

  7.3.1管理职责

  7.3.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7.3.1.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7.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7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7.3.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再次发放。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7.3.5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8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8.1.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8.1.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8.1.3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8.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8.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8.1.6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8.1.8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8.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8.2.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以及安全、设备(电气)、消防、办公室、人事、医疗、土建、物流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车间领导。

  822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822.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2.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822.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822.4 .4向上级和邻近单位、社区发报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

  822.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822.6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 822.7总经理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23.2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23.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823.4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 823.5 .5人事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

  信息。

  823.7设备部门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823.8储运部门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823.9后勤(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823.10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23.11 11供应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823.12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823.13 13各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

  824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1.1 .4.1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

  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

  1.2 .4.2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晚上发生的事故应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再由公司生产调度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1.4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110. 119120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等电话求援。

  1.5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1.6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公司的路段。

  8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1.7

  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1.8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1.9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825.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825.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825.6

  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825.7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825.8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825.10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825.11 1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9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9.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9.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9.2.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9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9.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9.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9.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9.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9.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9.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9.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10.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10.2每年年初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10.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1031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103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

  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1033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1034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10.3.5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6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个月。

  10.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安技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8.6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10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10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10.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0.10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10.1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10.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10.1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10.1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10.1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10.16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H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ILl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

  定本制度。

  11.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1.1.1 1定期检查即公司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公司每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安技、设备(电气)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1122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1.1.3 3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1L3检查内容:

  1.1.4 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113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1.1.5 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113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113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113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113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

  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113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113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13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11.4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11.5隐患整改:

  11.5.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1152整改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11.5.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12电梯钥匙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电梯检验规范规定,和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电梯钥匙,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预防非指定管理人员对电梯钥匙的错误操作,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引起电梯重要零配件被盗等事件的发生。因此必需做到如下几点:

  12.2电梯钥匙的使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电梯钥匙使用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使用。因工作需使用时应做好记录。

  12.3保管人员不得将电梯钥匙外借和赠与其他无关人员。

  12.4电梯钥匙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交回管理部门,并放回原处。

  12.5电梯钥匙包括:厅门三角钥匙、轿内检修钥匙、首层开、关电梯电气钥匙、机房钥匙。

  12.6使用厅门三角钥匙时应注意:

  12.6.1必须由电梯维修保养专业人员使用,其它人禁止使用;

  1262当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时,应看清电梯是否停在本层,以防踏空;上轿顶前先断开急停开关,后把电梯置检修位置,确认后方可上轿顶。

  1263紧急救援时必须先切断电梯控制电源,确认好轿厢位置后再使用厅门钥匙进行救援作业。

  1264检修完毕后,先下轿顶,然后再将检修置于运行位置,恢复急停,然后将厅门可靠关闭,再往返运行电梯,观察电梯运行是否正常。

  12.7电梯的首层电气钥匙(包括操纵盘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使用(如有司机,应交电梯司机保管),按规定开、关梯。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6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本厂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贴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三.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车间或班组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异常情景,应当及时处理或上报厂部。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景,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七.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维护.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九.本厂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证明书等文件及安全技术资料的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分厂、处室、改制公司)。

  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

一、 锅炉与压力容器

  二、 电梯:货物电梯、人用电梯

  三、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

  四、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电瓶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 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土图)

  (二)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

  (三) 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四) 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五)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名。

  3、 制造年、月。

  4、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 额定蒸发量(t / h)。

  6、 设计工作压力( M p a)。

  7、 过热蒸汽温度 (℃)。

  8、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 (℃)及进出口压力(M p a)。对散装进厂的锅炉: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有制造厂打上钢印,注明厂名或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修理和改造

  (一) 机动部门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锅炉进行技术改造,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

  (三)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并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改造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压力容器:

  一、 本制度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

  二、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称压力容器,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登记、建档。并报市主管部门登记。

  ①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②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25升,且Pw×v≥20升?MPa(200升公斤/厘米平方);

  ③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三、 容器的分类

  (一)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

  1、 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 易燃或有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二)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

  1、 中压容器

  2、 剧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运容器

  4、 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发热锅炉

  (三)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 高压、超高压容器

  2、 剧毒介质且pw×v≥0.2m3.Mpa 的低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0.5m3.Mpa 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m3.Mpa 的中压储存容器

  4、 中压发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发热锅炉

  四、 压力容器应有经国家有关部门发给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制造。自制自用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市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其设计,必须符合(81)劳总锅字7号《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技术要求。

  五、 新进厂的容器质量证明以及安装、定期检验、建档等技术管理工作,应按工厂《关于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劳动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中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六、 安全附件齐全。安全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发给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

  (一) 安全阀合格证上应载明下列各项:

  1、 制造单位、年、月。

  2、 规格、型号。

  3、 公称压力、密封压力、适用介质和温度。

  4、 制造时依据的标准和检验结论。

  5、 制造许可证号。

  (二) 爆破片合格证上应载明下列各项:

  1、 制造单位、年、月。

  2、 规格、材料。

  3、 爆破压力。

  4、 适用介质、温度。

  5、 制造许可证号。

  七、 操作使用:

  (一) 机动部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凭证操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以及动力站运行管理等制度规定。

  (三) 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有定期鉴定合格证明,在鉴定期内使用。

  第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进厂的起重机械、电梯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厂机动部门或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工厂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必须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规程技术要求。并按上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 机动部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七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厂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厂内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电瓶车、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八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 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 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 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 厂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厂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 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 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 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动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二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三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厂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8

  为了建立健全我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单位档案管理体制

  1、 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安监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2、 本单位指定专人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工作,保管人必须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立卷归档制度

  1、档案的收集:收集工作是建立在归档制度上的。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经过挑选,立卷,定期移交档案室集中保存。

  2、归档范围:凡是本单位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使用证复印件、设计文件、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意和事故及处理记录;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停用、缓检的相关申请资料等。以及特种设备有关往来函件(含传真、电子邮件等)、照片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

  3、归档时间:办理完毕的文件,按工作阶段性进行归档:

  3、1、按年形成的`文件,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3、2、凡是有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一生效就归档。

  3、3、凡是有机密性的文件,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3、4、特种设备电梯重大维修验收及年检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归档。

  4、归档要求

  4、1、材料完整齐全。

  4、2、系统、条理、保持有机联系。凡是归档文件材料,均要按其不同特征组卷,尽量保持它的内在联系,区分它们不同的保存价值。文件分类准确、立卷合理。

  4、3、立卷时,要求将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等统一立卷,不得分散。

  4、4、在进行卷内文件排列时,要合理安排文件的先后秩序,按时间先后排列。对于同一事情的同一文件,应统一规定进行,比如:正件与附件,应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等。

  4、5、由档案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加以指导,协助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旧档的组织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清册签字。

  5、归档要求

  5、1、编制立卷项目,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按有关条款归入卷内,便于次年立卷。

  5、2、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最近的在最上面。

  5、3、一台特种设备一个立卷,一个档案盒。

  5、4、定时交档案室:文件量少的,一年交一次,次年上半年收集。文件量大的,一年交两次,次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6、记录档案文件材料须用碳素笔写。在无特殊情况下,须用A4纸。

  三、档案管理工作

  1、档案的管理:区分全宗,正确立档单位;分类,依据档案、来源、时间、内容、形式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案卷排列并编制案卷目录。

  2、档案保管:本单位设立专用文件库保存档案。

  3、档案的鉴定: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序、名称鉴别、档案价值,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编制成表。

  4、档案的销毁编制销毁清册;办理销毁手续,经总经理批准,方能销毁;销毁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四、档案利用工作

  1、凡需调阅档案,均须填写档案借阅单,依据借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有关领导签批后方能借阅。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借阅档案的名称、密级、借阅方式、数量、期限。

  2、档案利用方式有:提供档案原件;提供档案复印件;提供文献索引资料。

  3、依据国家统计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公司档案统计工作。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9

  一、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由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安装和改造。设备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学校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资料档案。

  二、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学校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将有关情况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

  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学校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学校不得擅自变更特种设备的用途。

  四、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五、学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的,应当停止使用,进行检查,在确认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检修。

  六、需要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学校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证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0

  1. 总 则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2.2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车司机等。

  2.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3.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3.1在安装新购置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2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生产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3.3改造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3.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4. 特种设备的使用

  4.1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2安环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3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4.4安环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起重机械二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4.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部门应当向公司设备工程处书面申请,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5. 特种作业人员

  5.1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

  5. 2 锅炉、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3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5.4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 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安环处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安环处同意。

  6.管理

  安环处负责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1

  配电间安全制度

  一、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熟悉掌握配电间供电系统及继电保护回路。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对奕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

  三、坚持昼夜值班制度,值班期间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认真监护电压、负荷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禁值班期间脱岗、擅离职守。

  四、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入内。

  五、机房电话保证畅通,不得外借和私人占用。

  六、停电清扫检修电气、线路设备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并严格执行电器设备防火安全制度,不准违章操作。

  七、发现电气故障应立即排除,并逐级汇报;严禁误操作导致故障和停电面积扩大。

  八、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本班次的设备隐患必须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后方离开。

  安全防火制度

  一、员工必须加强治安防范意识,执行公司制定的治安管理制度,协同防损部门认真做好门店动力系统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若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持好现场。

  三、未经设备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探亲访友、施工等)禁止进入配电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液化气站,经批准的人员必须办好登记手续。

  四、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上机房重地。

  五、各岗位值班人员除负责设备安全运行外,必须对所属机房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所属范

  围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整改。

  六、各机房钥匙不得随意配置、各机房、班组工作场地无人时,门窗必须锁关好。

  七、各班组工具、材料要有专人管理,携带工具,材料出外,必须经领导同意按规定办手续。

  八、在指定地点吸烟,烟灰、烟头要丢入烟灰缸。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1、必须定期安排人员巡视各设备现场。

  2、制度巡查路线,巡视时间,巡视人员应按此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巡查。

  3、巡查时应按照表格填写应记录的数据和状况,这些数据的状况的获得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报表。

  4、管理层对下属的巡查要抽检。

  5、巡查完后应迅速返回,不得在其他部门逗留。

  6、因故不能巡查者向课长或领班申报。

  配件耗材和用品及工具领用制度

  1、领用材料及工具均应填写领料单,经主管批准后方可领取,并由个人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2、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将领用的材料和工具带出本门店以外。

  3、凡外出的材料和所带工具均应有部门主管签署的出门证及防损检验后方可带出。

  4、较大型的专业工具应随用随借,当日归还。

  5、专业工具未经培训不得随意使用。

  6、多余材料必须及时退库,已使用的材料必须要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出此报销。

  7、有回收价值的备件和易流失备件应以旧换新。

  8、公用工具,如电锤、万用表、电钻等由领班或课长负责保管。

  9、每月核对配件耗材的帐目与实物,采购、领用、库存三者数量必须相符。

  10、设备维护员异动离岗时,必须将所领用的全部工具交回。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2

  一、总则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安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实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贯彻执行,各级安全人员对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二、机构和职责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积极消除各类隐患,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生产部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职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检验及人员培训计划。

  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气瓶。必须保证各安全附件齐全。

  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

  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质量保证材料;

  工程业绩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在持有此证情况下,方可在我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

  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公司。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尊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四、附则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3

  1.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管理规程。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等。

  3.职责

  产品制造部、质量管理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4.2特种设备的申购、选型及验收

  4.2.1特种设备供应商的选择

  4.2.1.1公司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单位;

  4.2.1.2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4.2.1.3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4.2.2特种设备的申购及选型按《设备管理规程》(smp-emed001)执行。

  4.2.3特种设备的验收

  4.2.3.1开箱验收:特种设备到货后,物料部通知设备部,由设备部会同特种设备的供应商进行验收,包括设备的外观包装、规格型号、零配件、附属仪表仪器、随机备件、工具等;设备部应当仔细逐一核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填写开箱验收记录,作为设备安装资料的一部分归档;

  4.2.3.2开箱验收后,物料部应办理入库手续;设备部应按公司固定资产编号规则统一进行编号及将原始技术资料归档;

  4.2.3.3特种设备的最终付款验收按订购合同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由使用部门及设备部根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确认、共同验收,最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4.3 特种设备的安装与校验

  4.3.1 特种设备的安装

  4.3.1.1特种设备安装前,设备部必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备案;

  4.3.1.2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的审核工作:安装单位必须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或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

  4.3.1.3在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提供的有效证件为: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 安全保证体系资料(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

  4.3.1.4 供应商需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设备部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4.3.1.5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4.3.2 校验

  4.3.2.1安装(或大修、改造)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

  4.3.2.2检验合格后,设备部或使用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2.3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部门或设备部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4.3.3 设备安装时,由设备部或使用部门监督设备供应商依法合理安装;设备启用前,应由特种设备厂商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

  4.4 使用与管理

  4.4.1 特种设备的使用

  4.4.1.1特种设备经监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4.1.2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状况,配备专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为设备的责任人,并进行管控。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包括:

  a 管理责任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部门有关负责人; b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c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1.3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的责任人进行操作,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

  4.4.1.4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钥匙,由设备部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具体的使用严格按电梯操作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4.1.5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需停用并标示,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对于违反规定操作者予以记过处分。

  4.4.2 特种设备的管理

  4.4.2.1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4.2.2使用部门或设备部负责制定设备安全操作、维护保养及定期检定的操作规程;

  4.4.2.3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原始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4.2.4每台特种设备指定一位责任人,严格按照本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管理特种设备的各项工作,包括: ① 负责技术档案的建立及归档:按照《设备档案管理规程》(smp-emed008)规定执行 ② 安全操作常规检查; ③ 日常维护保养; ④ 监督供应商对设备定期保养; ⑤ 定期检验(包括供应商来厂监测及送外监测工作); ⑥ 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⑦ 发现异常情况的紧急通报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4.4.2.5特种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锅炉房、电梯机房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应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4.4.2.6 4.4.2.6.1 4.4.2.6.2 4.4.2.6.3 4.4.2.6.4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年检的周期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安全检验合格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 锅炉:锅炉外部的检验为一年一次;锅炉内部的检验为两年一次; b 电梯:一年一次; c 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半年、一、三、五年(如:空气压缩机的'压力表为半年、安全阀为1年、罐体为5年); d 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 月检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日检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检查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4.4.2.7特种设备故障停用的管理:

  a发生故障后,使用部门应当对设备停止使用并悬挂设备停用标识。及时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并书面报告,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b再次使用前,使用部门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4.5特种设备维护和保养

  4.5.1设备部或使用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4.5.2 设备部或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认真监督设备维护保养单位及时对我司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由供应商对设备维护保养的,按照购买时签订的购买合同内规定的维护保养内容执行;非供应商负责的监测内容及日常维护保养事项由特种设备指定的负责人负责;

  4.5.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严禁带故障运行;如公司无法处理的,应由设备部联络供应商或特种设备检测单位进行自理。

  4.6特种设备的改造

  4.6.1改造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具体由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人监督执行。

  4.6.2特种设备改造后应进行校验。

  4.7特种设备的报废

  4.7.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7.2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部门应当向设备部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具体执行要求详见《设备管理规程》(smp-emed001)。

  4.8其它

  4.8.1未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的人员依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4.8.2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相关使用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5.变更历史

  变更实施时间 变更内容 变更审批号 增加日检、月检项目,规范特种设备管理。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4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包括行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气管道及压力高于0.1mpa、介质为气体的管道>、叉车)。

  2.职责

  2.1设备管理部是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主管部门。

  2.2设备管理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具体管理工作,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2.3各车间建立本车间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台帐,具体执行各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记录。

  2.4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巡检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具体内容、标准参照公司相应管理制度由各厂制定。

  2.5特种设备日常检修、点检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具体内容、标准参照公司相应管理制度由各厂制定。

  2.6各厂(部)必须设立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专业技术管理,具体人员报设备部备案。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特种设计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培训,必须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安全部、设备管理部,具体职责由各厂制定。

  2.7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报验由设备管理部负责。

  3.特种设备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需要归档技术档案、保养、大修记录和检验报告、安全阀管理台帐,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各车间负责所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设备管理部负责全厂(部)特种设备档案的存档、汇总:

  3.1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管理台账、技术资料、安全阀管理台帐。

  3.2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位号(或内部编号)、注册登记信息(注册代码、使用证号)、设备主要参数(额定起重参数、压力、介质、尺寸、制造单位、产品编号等)、检验信息(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等)、使用状态情况等。

  3.3技术资料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生产厂家设计资质、制造资质、安装资质、产品出厂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明、竣工蓝图、使用维护说明、强度计算书、产品所在地质量检验报告、特检所监检验收报告、历年检验报告、各附件的校验报告、维修改造验收报告、设备变更信息登记表、使用登记申请表、登记使用证、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3.4安全阀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制造单位、出厂编号、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安装位置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整定压力、校验单位、校验报告编号、下次校验日期等。

  3.5每台/套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一机一档。

  4.建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或停用一年以上设备重新启用时)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定期检查:按照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每月月底前上报设备部。每月4日前(节假日顺延)上报临沂市技术监督局。

  5.建立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建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建立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压力容器应急救援预案》、《锅炉应急救援预案》、《气瓶应急救援预案》等

  8.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借用、调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应要有记录,并做到及时归还,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求

  9.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悉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能够正确操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9.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过专业学习和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方能上岗。

  9.3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9.4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9.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9.6参加应急救援演练,熟悉掌握应急救援流程,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10.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0.1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订制维护保养周期。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10.2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10.3对于工作介质有明确要求的必须对介质定期进行化验,进行记录。

  10.4在不影响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增强设备维修人员节支降耗意识,减少或降低维修保养的'物料消耗。

  10.5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总结设备维护保养规律。

  10.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1.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报验制度

  11.1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或重大维修竣工后,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所实施监督和验收检验。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前15日内,必须办理告知业务,压力容器(I、II类)、75吨以下的天车(不包括冶金天车)在安环科办理告知;压力容器(III类)、球罐、电梯、汽包、锅炉及75吨以上天车(包括所有的冶金天车)必须至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处办理告知业务。

  2告知业务准备资料: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一式两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维修改造厂家资质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改造产品的使用登记证、上次检验报告、改造设备前监检验收报告、各附件的校验报告。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4办理登记使用证准备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出厂文件、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周期的定期检验。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并送安环科备案。

  6附件主要包括:安全阀、防爆片、压力表,校验报告、校验合格证。

  11.2超期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如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等)的特种设备,须立即上报,不得继续使用。

  11.3特种设备的安装、移动、改造必须报公司设备部,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签字后,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出现以下情况的填写《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并按有关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在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2设备转让或出租;

  3设备变更使用地点;

  4设备使用状态发生拟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拆除等变更;

  5设备更改使用参数。

  《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内容应包括:设备基本信息(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名称、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等)、变更项目(单位名称、停用、移装、过户、报废、重新启用、安全状况变化等)、提交的有关资料情况(使用证、注册表、检验报告、其它相关见证资料等)。经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11.4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停用的由使用单位2日内制定相应应急措施,经主管厂长批准后实施,并报设备部备案。

  严重设备事故隐患主要包括:容器类:存在IV级以下焊缝或裂纹、出现点蚀、腐蚀余量超过技术要求、壁厚变薄、安全附件超期使用等。起重机械类:主体变形、天车主梁挠度下挠超1‰,各限位失灵等。

  11.5技改工程指挥部所负责技改项目、采购部新购入特种设备在设备投运前向使用单位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设计文件、制造单位、生产厂家设计资质、制造资质、安装资质、产品出厂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明、竣工蓝图、使用维护说明、强度计算书、产品所在地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技术文件,否则设备不许使用。

  技改工程中特种设备验收必须有使用单位、设备部人员参加,设备手续不全不予验收。

  11.6特种设备的故障处理

  1发生较重大事故或故障(指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不能正常工作或造成有关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设备管理部,及时同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2无论发生何种设备故障和事故,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在值班记录和故障检修记录本上做出详细记录,不得疏漏隐瞒。

  3发生较重大事故或故障时,主管单位在事故或故障初步处理后,写出事故、故障报告,由设备管理部召集有关单位参加的设备事故分析会,写出分析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由主管厂长审批。对于改进措施,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5

  1、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2、企业落实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企业、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5、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9、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0.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报告。

  12.安全管理员或者车间主任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3.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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