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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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发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发票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发票管理制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一、购买

  专用发票由公司财务部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核准的数量和版本统一购买。

  二、发放

  1、发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与存放,发放前必须加该“发票专用章”及开户行账号等相关章,不得漏页。

  2、业务人员领取、开具发票须由部门主管审核同意签字。

  3、航空、铁路票务业务不开具发票,特殊情况须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报财务部开具统一证明。

  4、前台每日按照手续领取发票,发票由专人保管,晚下班前做好结算工作。

发票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酒店的财务管理,作好发票的购买、领用、退回及管理工作,凡领用发票的酒店,都必须加强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的购买

  1、酒店内指定专人(财务出纳)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

  2、财务出纳负责到税务机关购买、核销发票、对发票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情况。发票购买、核销及管理中的相关事宜,由财务出纳与财务部负责税务事宜的人员(财务)进行沟通与协调。

  3、购买发票是要对发票进行检查,对有缺联、少份、缺号、未印防伪标记等问题的发票,及时地整本退还税务部门。

  4、票购买后应在封面及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方可领用。

  5、为便于发票的购买,酒店的“发票专用章”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交由发票保管员财务出纳予以保管。

  二、发票的领用与退回

  1、酒店前台需用发票时,从财务出纳处领取,出纳员须在发票管理台帐上注明领用日期、领用数量、发票起至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

  2、前台领用发票后应单独设臵发票交接本,详细登记每班发票领取、使用、交接等具体情况。

  3、发票用完后,前台收银人员将发票存根退回至出纳员处,出纳员注明退回日期、退回数量、发票起至号码,并由退回人签字。

  三、发票的开具

  1、开具发票前须认真阅读发票封面的“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事项要求开具,

  2、填开发票时,应按规定顺号、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不准拆本跳页和单联填写。不准涂改、撕毁,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发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并保持原发票完整内容,要求作废联次齐全,不得随意丢失。

  3、填开发票时,要详细填明交款单位、消费项目、开票人姓名,消费金额一定要具实开列,并在相应的帐单或消费单上注明“发票已开”,严禁开无头发票、大头小尾发票;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要规范,必须有大小写金额,二者缺一不可。金额未填到最高位时用¥符号,不能用空格或其他符号代替。

  4、发票填开后,发票联交给客人,财务联撕下与客人帐单订在一起转财务部。整本发票开具完后,将发票存根联退回出纳员,并办理退回登记手续。

  5、酒店的发票只限在本酒店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和为他人虚开、代理开发票。

  四、发票的保管

  1、出纳员设〈发票管理台帐〉,对发票的购买、领用、退回和库存情况进行登记,如因管理不当发生遗失、导致罚款的,由出纳员负责。

  2、发票管理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已整本填开的发票须及时收回保管;如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财务部及税务机关,以便及时处理,免遭损失。

  4、每月5日前,出纳员向财务部会计申报上月发票的购买、领用、用完退回、核销及库存情况,并申报上月的实际开票金额。

  5、管理和使用发票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此规定。严禁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此规定的,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处分和罚款。

发票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职责分工

  1、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1)、公司发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发票的领购、开具、交付、保管工作;

  (2)、负责向税务机关上报有关发票的管理报表,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各项检查工作;

  (3)、负责公司发票的合规性审查,将其作为报销、请款的必要审核程序。

  (4)、负责本部门费用发票的取得、审查工作。

  2、其他相关部门(含综合办采购):

  (1)、负责本部门相应发票的取得、核对工作;

  (2)、对新建、变更客户、供应商开票信息的`提供。

  三、名词解释

  1、发票: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从税务机关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相应的取得的发票。

  四、流程图:略。

  五、制度内容

  1.1发票领购

  1.1.1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

  1.1.2财务专人对领购的发票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残缺、少份、缺号、错号、上下联错位、未印防伪标记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

  1.1.3严禁向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

  1.1.4财务管理部门设立《发票领购/验销簿》、《发票开具签收登记簿》,由财务专人对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进行登记。

  1.2.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

  1.2.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发票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及时和客户沟通。

  1.2.2及时填写情况说明,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1.2.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1.3.发票作废

  1.3.1只有在当月开具金税系统未抄税且发票联次齐全时才可以作废发票。

  1.3.2开票员作废发票时,要保证开票系统和纸质发票同时作废,并在纸质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作废章。

  1.4.发票的开具及交付

  1.4.1公司业务部门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人员提供相关经济业务信息(主要是邮件,含客户信息、金额等),经核对无误业务部门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再次审核无误后予以开具。

  1.4.2发票的开具必须按照以下要求

  (1)、所有发票须由公司财务专人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准确,与实际交易相符。

  (3)、所开发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4)、要求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5)、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1.4.3相关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其办理业务开具的发票,核对一致后进行签收。业务部门在收到财务专人开具的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转交或快递给客户,并请对方核对发票内容。

  1.4.4对客户拒收的发票,业务部门在接到拒收通知后及时说明原因,并将该发票退还至财务,并在财务部门重新开具后及时交给客户。财务收到的退还发票视具体情况红字冲销或作废后,向客户重新开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转让、代借发票。

  1.5.发票保管

  1.5.1公司财务管理部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发票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

  1.5.2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登记发票的领、购、存登记簿,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5.3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1.5.4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责任。

  2.1发票取得

  2.1.1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需要支付款项的,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行政收据或其他票据。

  2.1.1.1发票种类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发票种类只能在其适用范围内使用,以下是主要发票种类与适用范围举例(各地略有不同,可与各地财务部咨询)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购买商品货物、水电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此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零星采购日常消费物品;(此类发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税)

  (3)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发行的通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除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专用营业税发票外的大部分服务业务;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采购业务;

  (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在境内购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此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税)

  (6)建筑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建筑安装业务、装修业务;(业务发生地与发票所属地应一致)

  (7)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业务;

  (8)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于购买航空电子客票行为;

  (9)行政事业性收据:适用于政府等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

  2.1.1.2除以上全国统一规定的发票种类外,各地方税务局还现存在以下发票种类:

  (1)服务业发票:适用于除广告业、旅馆业、建筑安装业、房屋租赁业、房地产业、技术贸易业、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个体旅馆业、个体服务业、照相业等业务外的营业税应税业务。

  (2)广告业发票:适用广告代理业;

  (3)房屋租赁业发票:适用于房屋租赁业务。

  (4)技术贸易发票:适用于技术转让等技术服务业务。

  (5)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照相业发票:适用于律师行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照相业。

  (6)个体旅馆业和个体服务业发票:适用于个体从事旅馆业和服务业行为。

  (7)餐饮住宿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业、宾馆住宿服务行为。

  2.1.2各部门在接受发票时应认真检查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合规发票财务应拒绝报销或付款。报销及请款人员应在2周内提供合规发票,超过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发票审核

  2.1.3.1各部门需对接收到的发票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如下:

  (1)发票内容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

  (2)发票是否印有“发票监制章”,联次是否齐全;

  (3)发票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4)发票注明的开票公司名称、加盖的发票章或财务章是否相符;

  (5)发票各项目不得涂改;票据填写内容要齐全;机打发票不得手写;

  (6)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2.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2.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开具180天内认证;逾期发票应予以拒收。

  2.2.2每月结束后,由财务人员将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3发票记账

  2.3.1业务经办人员在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3.2财务人员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认证,不符合记账条件的,应及时将发票退回并向经办人说明原因。符合记账条件的,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记账及原始凭证后续管理。

  2.4取得发票遗失或业务实际发生确实无法取得发票

  2.4.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的规定办理。

  2.4.2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方可报支。

  六、附则

  1.本制度经总经理签署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自行废除。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管理部。

发票管理制度4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

  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 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url=家教收入和办培训班收入如何缴税—普道咨询[/url],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在收到购买方寄来的证明单后,根据证明单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其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抵减费用的凭证。

  四、发票缴销

  1、整本发票填开完毕后,开票员按照发票封面(封底)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2、及时登记发票使用明细表。

发票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二、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0元。

  三、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10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五、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票管理制度6

  为了进一步规范费用管理,为我局加强廉政建设发挥积极的保障作用。对相关经济业务报销严格按财务管理办法实行,现将相关事项作以下规定:

  一、发票报销相关规定。

  1、餐饮费用报销:需附菜谱清单,附就餐人员名单,发票上要有参加行动或查处案件的.人员详细名单、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详细事由。

  2、住宿费报销:发票上需要注明参加行动或查处案件的人员详细名单,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详细事由。

  3、燃油费报销:发票上需要注明加油的车牌号,并且有驾驶员、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注明详细事由。

  4、搬运费(销毁费)报销:需附搬运货物清单,清单上必须有搬运的货物的品种、数量及金额明细,发票上有搬运人员、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认可,并注明详细事由。

  5、与外单位协同办案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县局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发票上注明详细的事由。注:外单位人员不能享受我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

  6、举报费报销:举报要有记录表,有立案报告,举报费审批表,有领款凭证,领款凭证上必须有举报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经办人要求三人以上)签字,经办人和举报人不能为同一人;在向举报人支付举报费时,举报人必须在举报费支付单据上签字并按手印。

  二、报账规定。

  当月发生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或次月报销,每月10号和20号前将所有发票汇总电子表格发给部门报账人员、同时交纸质资料,并完成相关签字手续。

  汇总表统一表格见下:

  张三费用开支汇总明细表

  序号

  发票开支日期

  事由描述清楚

  金额

  备注

  合计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日期:

  备注:发票必须提供正规票据,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开具单位(店家)专用章,印章为椭圆形。票据的开据日期、名称和金额明显。

发票管理制度7

  发票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机关稽核的依据,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1条

  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核业务部门提供的开票明细,认真核对所开据商品的规格、品种、数量要与结算系统中的销售合同信息核对是否相符。审核购货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必须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情况下,才能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要求: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第3条

  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一定要核对销货收款情况,没收到货款情况下一搬不给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条

  销售成本没有取得进项发票,销售货款没收到情况下,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有相关领导批准。

  第5条

  开据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签收取走,并让其及时邮寄给客户,以免因超过抵扣期限,造成客户不能抵扣发票作废。

  第6条

  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真审核,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开户行、账号、税务登记号、发票号等相关信息,确定发票符合规定,可以抵扣,有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让其尽快更换。

发票管理制度8

  1、开票原则:按照实际批销实洋开票

  2、具体操作:

  当需要开具发票时,业务员必须提供相应的开票依据,指本单位批销单。以及对方的开票准确信息,已经开具过的也要核对,若有变动应及时通知财务。

  开票单据核对无误情况下可以开具,如需要按码洋开票的情况下必须备案,收款后超出实洋部分扣除5%税点返款。如有需要超出码洋开票情况,需要先申请,经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备案方可开具,回款后超出实洋部分扣除5%税点,超出码洋部分扣税点13%给予返款。

  3、不允许开票情况:

  1、信息不准

  2、错开、重开

  3、虚开

  4、将款项打至其它账户。

  5、非公司客户,指不是我公司登记客户,一律不能开具,所以请将对方名称按正确的信息核对好登记。即使登记名字简写错写,也不能开具。请业务员在登记时认真对待。也就是说批销单客户名称要与发票时客户名称统一。

  4、相关人责任:

  提交开票人(业务员)对开票有提供准确信息,及开票后核对的义务。已经开具,不能退回。由此造成数据错误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处理办法:按相应的.票据额度给予5%-13%处罚或全额处罚财务,对于票据有保管,开具的义务,有审查开票信息的权力。有权否定不合理的开票要求。对于开票中出现的错误,也将受到5%——13%或全额的处罚。

  另外开票时间一般在每月5-25日,在月末前必须将票寄到对方手中,确认无误。为减少税务风险和增加负担我公司实行当月开票当月抵扣。过期不退。

  开票后,必须将款项全额打入我公司基本户内。

  5、此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开票制度及对加强公司往来款项的管理,减少公司的费用开支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请各位遵守,互相传达。

  6、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

  财务部

  20xx年6月13日

发票管理制度9

  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八条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促进发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报,规范发票报销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部的发票报销,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经办人员对客户填开的发票必须认真审核,保证所取得发票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

  (一)发票必须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

  购买商品较多时,可开商品统称发票,但必须附上盖有销售方印章的发票清单。

  (二)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发票合计栏必须大小写俱全,大小写金额相符。

  (三)发票上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套印的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以及开票单位或个人加盖的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收款收据视为白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并不得做为发票报销。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除外,但必须是套印财政监制章的收据,且该收据仅使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开具收款收据的,视金额大小要经过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同意。

  (五)经办人员要取得相应行业的发票,拒绝接受客户用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应严格遵守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取得的费用发票应当真实有效。

  (一)车票。计程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搭乘的要注明起止地点和事由。公交车票单人连号不得报销,多人同行的连号票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公交车票要注明起止地点,不注明者不予报销。

  (二)住宿。发票上必须写明时间、人数、单价、金额、公司名称,缺一不可。入住宾馆若有多项消费的,必须附上盖有宾馆印章的消费明细单,不得统开住宿费。

  (三)报销。出差发票,该次出差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不得零散分次报销。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招待费的管理规定。招待费发票报销时,必须注明招待的事由、时间及人数。同时,应当写明招待对象的姓名或职务以及所在单位的名称。

  第六条因公用车,应严格遵守有关车辆使用及费用报销的规定。加油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报销时须附有车辆加油记录表。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人为原因被罚款不予报销。车辆保养及修理必须在指定维修点,途中维修类费用必须注明费用发票的联系地点和电话。

  第七条发票报销时,应填制封面。

  (一)使用封面粘贴发票时,票面朝上,与封面一致,发票应贴左上角。票据多时,可补一张不超过封面大小的白纸,在其表面依次贴好,票据由大到小排列,力求美观。

  (二)发票报销时每个经办人单独做封面,发票为多人共同发生的,可集中做封面。

  (三)发票应按同类别做封面,比如办公费和招待费不要做在同一报销封面下。

  (四)单张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粘贴使用明细封面,集中金额达500元以上时,填写汇总封面,每张明细封面用胶水贴牢后,再附上汇总封面一同报销。

  第八条发票报销时,各部门主管及财务部必须认真审核。

  (一)购买的物品、书籍、光盘等报销时必须附缴库单。签定合同或协议书的.工程项目,结算付款时必须附上发票和工程项目的验收单。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购买的书籍、光盘等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人员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

  (二)不符合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发票,不得做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三)财务人员对发票内容有疑问的,应当转交监事会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实际予以报销。经调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财务信用管理试行制度》对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发票批报程序及流程。

  (一)发票和缴库单齐全后,经办人员必须及时整理填制报销封面,经证明人签字确认后,呈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核定报销金额后,呈交总经理审批。

  (二)票据传递流程:经办人制单→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出纳处报销或冲抵借款。整个流程原则上在七天内结束。

发票管理制度11

  1.目的: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发票领用、填制和保管的要求和方法。

  3、发票领用

  3.1发票统一由公司财务部到税务机关领购后交相关部门使用。

  3.2设“发票使用登记本”,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3.3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退、开具等日常工作。

  3.4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向外转让、出售

  4.发票的填制

  4.1填写发票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没有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用途和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3不得转借、转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4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4.5填写错误的发票不得丢弃,应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长期保存。

  5.发票的保管

  5.1出办税员负责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5.2发票的.存放和保管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有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体上声明作废。

  5.3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保存5年,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项目结束后移交公司存档。

  5.4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财务人员应积极配合,税务人员检查时,需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时应开具借用单,需调出空档发票查验时,应当开付收据。

发票管理制度12

  一、公司设有保险柜、防盗门、并设有专人看管,坚决做到发票不丢失。

  二、公司指派专人购买发票,保管发票。

  三、公司坚决做到发票不乱开,乱画。

  四、开发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开,套开发票。

  五、公司如有发票丢失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报案

  六、公司会计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发票进行检查,以免发生意外。

  七、公司会计、出纳应及时学习发票管理法规。

  八、公司会计、出纳应认真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

发票管理制度13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本校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上级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校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销货发票

  (一)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二)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管员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日记账”,月终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和“发票使用明细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10日内报送税务局。

  (三)发票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事宜,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发票使用部门领用空白发票时,须到财务部办理登记手续,每次领用的限量为一本;若采用按产品种类开具发票的办法时,经财务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准领用备用发票。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要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计算机打印发票的领用限量为每次不超过十份。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六)销售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七)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按时限开具;

  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渐页、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自发票z

  (十)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1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

  (十一)发票开具后,若发生退货冲票事宜,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销货方收回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

  2、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以发票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以备审查。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属于销货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后面,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

  销货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物资;

  3、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废渣;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四)本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并督促其入账处理。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人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五)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

  三、购货发票

  (一)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

  (二)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三)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的,财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四)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五)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人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人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款账。

  (六)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的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七)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记账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四、附则

  (一)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二)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l 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除责令写出检查外,每份空白发票罚款5 000~10000元;丢失已填开的专用发票者,每份罚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制度14

  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十、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发票管理制度15

  发票作为交易的合法凭证、提货的主要依据,在购销的环节都是最重要有效凭据之一,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加强对发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的管理,现制定如下操作规定和管理制度,望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流程和遵守发票管理制度。

  一、费用发票的管理

  1、定义。费用发票指因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而取提的发票。

  2、管理规定。

  1)凡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

  3)收到真实、合法、合理的发票,但发票金额小于报支金额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报支。

  4)收到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必须拒绝报支。

  5)财务将费用凭证和原始发票作为入帐的依据和附件,与记帐凭证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3、禁止条例。

  1)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正确的原始发票的费用,不得报销;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报支。

  2)对于无原始凭证的付款凭证(修正分录除外),不得进行帐务处理,即不得虚列支出。

  4、处罚条例。

  1)费用申报人提供虚假的发票且造成公司损失的,除全额补偿公司损失外,另处损失金额30%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2)现金出纳不严格保管原始发票,使费用申报人无法进行报销的,由出纳承担该笔费用。

  二、进货发票的管理

  1、定义。指购进商品用于销售而获取的发票(一律为增值税发票),包括进货退货获取的红字发票,在我公司商业类公司进货必须获得增值税发票(手机卡除外)。

  2、管理规定。

  3)收到进货发票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公司内部业务员与台帐或结算员间转让进货发票也必须严格进行签收,以明确责任。

  4)代为收取的进货发票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

  5)收到进货发票必须进行审核发票的真伪,开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记帐联与抵扣联的一致性,对于有疑问的发票应询问财务人员辩别,对收到虚假的发票、开具错误、开具不规范和与进货不符的发票应退回,退回发票进也必须做好签收手续。

  6)进货发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进货、付款名称一致,对于母子性质的集团供应商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和委托文件(加盖母子公司公章)。

  7)收到发票必须严格保管,在未确认入帐前,保证发票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完整性。

  8)进货发票是商品所有权转让的证明,是付款的重要依据,进货发票必须及时处理,自开票日起超过三个月的增值税发票自动作废。

  9)财务入帐后,增值税发票的记帐联必须作为相应的记帐凭证附件,一并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10)增值税发票入帐后,抵扣联抽下另外整理安全存放,定期交税务专员(或其他指定人员)进行抵扣联录入,每月月末结帐后,税务专员必须核对帐务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本月发生额与抵扣联总额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找出原因,防止发生抵扣联遗失现象。

  11)抵扣联录入后应按税务规定装订成册,并编号存档并存放指定档案室。

  12)进货增值税发票遗失,必须向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分管核算),并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若为电脑打印发票可到税务所进行认证手续,谁遗失谁负责。

  3、禁止条例。

  1)不得根据开具错误、开具不规范、与进货不符的发票进行入帐处理。

  2)不得收取三不符发票(进货、结算、付款供应商名称不一)。

  3)未收到发票不得进行结算帐务处理。

  4)发票未进行结算帐务处理前,不得将发票记帐联与抵扣联拆分,防止出现遗失造成不一致现象。

  5)不得将发票随意摆放,抵扣联录入后不得随意散放。

  4、奖惩条例。

  1)每年对台帐或结算员的发票管理入帐工作进行检查,若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从不发生违规操作的,奖励300元。

  2)发生进货发票(包括抵扣联)遗失,造成无法抵扣的,由责任人补偿税金,并扣罚200元。

  3)增票随意摆放,每发现一次,对保管责任人扣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帐务科目发生额与抵扣联金额不一致,查清原因,对责任人扣款100元;若发票管理员据实不报的’,对其扣款100元。

  5)增票移交不进行签收手续的,每发现一次对移交人扣款50元。

  三、销售发票的管理

  (一)定义。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向客户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下称增票)和普通发票(下称小票)。向供应商进行退货时,应开具退货证明,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1、购买。增票只能由发票管理员购买,发票管理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2、领用。

  1)增票的领用人必须限于指定的少数人,且领用人限台帐、门店财务主管、主管会计和其他指定开票员(财务人员),收银、出纳和其他非财务人员一律不得领用。

  2)领用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印发)上办理签收手续。

  3)领用人必须建立“增票领用归还登记簿”。

  3、开具。

  1)增票只能由领用人开具,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出纳在获得准许时临时代为开具;

  2)将开具增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交客户或供应商时,必须由收取人在记帐联上签收。

  3)增票的开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增票,必须填写完整,注明开具人姓名。

  4、保管。

  1)完全未使用的.增票由发票管理员保管,且必须锁入保险箱内;

  2)领用后的增票由领用人负责保管,营业终了后必须锁入保险箱内;增票使用完毕,按序排列,填写封面。

  3)使用完毕的增票必须归还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进行审核增票的连续性、开具的规范性,并在原领用人的“增票领用归还登记簿上”办理签收手续,并在自身登记簿上勾销登记,经税务局消号后,按序按号存放于指定档案室;

  4)另:电脑打印增票必须装订成册,每100份装订成一册,并打印开具汇总表,加盖封面后一齐装订,此工作由领用人负责,发票管理员监督。存放要求同3)

  5、增票的红冲与作废。

  1)因增票开具错误且财务尚未入帐的,可直接将增票作废,每一联次均需加盖“作废”章。作废发票必须保证联次完整性、一致性,并按序粘贴,不得简单用针别在一起。

  2)对于因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且财务已入帐的,必须填写相应的红字增票,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附于红字增票后,红字增票上备注原发票的开具日期和号码,只需撕下记帐联即可。

  3)不管是否财务已入帐,凡红冲或作废增票,必须收到原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缺一不可,否则红字发票的开具必须获得对方税务同意的“退税证明”。

  6、换票。

  1)换票指客户需要增值税发票,但因条件限制无法当即开出,或事后客户要求换票的,先给客户小票,等增票开具后再换回小票的行为。

  2)对顾客要求开具的增票,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为二个星期,二星期内顾客未换取的,将增票还与开票人,不得积压。

  3)小票的换票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不得更换。

  4)门店应在收银台显要位置张贴以上二项须知。

  5)对于换回的小票,应进行红冲,并将原小票贴粘于红冲发票后,红冲发票记帐联与增票记帐联捏对,随对帐单上交财务。不得将原小票与增票直接捏对。

  6)门店收到待换增票,需进行登记,交付客户时,由其在登记簿上签收。

  7)换票工作由门店财务主管操作,门店财务主管严格保管增票,不得有遗失现象。

  (三)普通发票的管理

  1、购买或印制。

  1)小票只能由发票管理员购买,发票管理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2)小票的印制必须经税务所批准后,由发票管理员办理相关的印制手续;印制发票由发票管理员进行验收、登记、保管工作。

  2、领用。

  1)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必须设置“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

  2)发票由发票管理员负责发放,若发票管理员不在应授权指定人进行发放工作。

  3)门店领用发票后,必须由领用人在“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签收。

  4)发票应由门店财务主管(无财务主管的,由台账负责,下同)进行领用,填写“小票申领单”,若无法直接亲自领用的,必须在申领单上注明授权人,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进行代为领用,否则发票管理不得发放。独立核算门店若小票购买、印制后存放于门店的,可不必填写“小票申领单”,若由分公司统一保管的,也需填写“小票申请单”。

  5)门店财务主管应注意发票的用量和库存,制定小票安全库存量(库存足以满足3天以上销售需要),对于低于安全库存量的应立即提出申领。

  6)门店财务主管根据销售需要(满足2天的销售量),向收银发放小票,必须由收银在“门店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签收。台帐根据后台开票需要按需领用,即开具几份领用几份,办理签收。除收银、台帐外,其他人一律不得领用。

  7)收银领用小票后应登记“发票领用归还登记簿”,登记领用日期、小票号码、份数或本数。

  3、开具。

  1)小票实行“谁领用谁开具”,不得互相借用,收银应直接向门店财务主管领用。

  2)使用机打小票的,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开具,有赠品的应注明,赠送礼金券或让利必须加以注示,机打小票不得手工涂改,凡涂改的发票一律无效。

  3)手工开票的,严格按规定开具,开票内容必须齐全,准确填写商品ID、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营业员、收款人,大小写金额一致,有赠品的应注明,赠送礼金券或让利必须加以注示。

  4)小票必须按真实的销售单开具,不得虚开小票,对于不符规定的销售单或违规开票指示,收银必须拒绝,并向门店财务主管汇报。

  5)收银开具小票同时必须保证货款全额收到,对于预收款的一律不得开具,严格禁止应收款销售。

  4、小票的红冲与作废基本同增票,对于不提供原始小票的,不得开具红字小票。

  5、保管。

  1)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必须严格保管未开具的小票,并根据使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小票必须存放在带锁的房间或桌柜内,不得随意摆放。

  2)营业终了,对于未开具的小票应存放在财务室内,不得放在收银台,各门店财务室应提供带锁的柜子供收银存放,门店财务主管(或台帐)必须每天对发票进行清对,为明确各收银责任,对未开具的小票应包扎后存放,注明收银员姓名,收银应自行进行登记存放数量。次日领取时,收银进行检查封口和实际数量的完整性。

  3)收银将一批次已开具完小票存根联交回门店财务主管,机打小票每100份为一册,装订成册,加盖封面;门店财务主管审核发票的连续性、开票的规范性,审核无误在收银的“发票领用归还登记簿”上签收,同时在自身的“门店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工作。

  4)门店财务主管对于收回存根联按序排列,并按月按号存放。小票存根联在门店的保管期限为半年至一年,半年后将小票上交公司发票管理员,上交小票时排列必须与领用时的批次一致,以便于勾销登记。上交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例:3月份上交上年4月至9月的小票

  5)公司发票管理员按门店按序号存放存根联,便于以后查用。

  6)公司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每日必须清点库存小票与登记簿库存是否一致,发生不一致必须查明原因,发生遗失必须立即报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核算)。

  7)小票遗失必须立即发布公告,通知相关仓库人员,严密注意遗失小票,防止虚假提货现象,发现用遗失小票提货的,立即通知门店经理和财务主管,仓管人员对异常提货人员、一次性提货在三件以上的,应及时和收银人员核实,收款情况;如属支票付款的,必须在财务主管签字确认支票必须到帐后,方可发货。

  (四)奖惩条例

  1、奖励条例

  1)每年对门店进行发票管理检查,门店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安全有序完整的保管发票,发票的收发领用和监控严密清晰,发票库存与登记簿一致,严格执行增票的调换工作,小票不缺号、填写准确完整、装订整齐,查询方便,且门店从不发生发票管理不善状况的,对门店财务主管奖励500元,由分公司财务副经理(分管核算)签发;受奖励的门店中,若收银、台帐积极配合财务主管做好相关的工作的,对门店收银和台帐奖励100元,由门店财务主管提出申请,由分公司财务副经理(分管核算)签发。

  2)发票管理员严格保管各类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并对门店加强监控,存根联保存有序、整齐,发票库存量与登记簿一致,当年未发生发票遗失现象,对发票管理员奖励500元。

  2、处罚条例

  1)不按实、完整、连续进行发票收发领用的登记工作,每发现一次对相关登记责任人(发票管理员、财务主管、收银)扣罚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2)未开具的发票随意摆放,每发现一次,对保管责任人扣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3)发票存根联保管凌乱、不按序排号、装订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对门店财务主管扣罚50―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发生小票遗失的,对责任人每缺一份处100元以上罚款;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5)虚开发票,对开票人和开票指示人各处罚500元以上罚款,并除名。

  6)开票不规范,视情况对开票人扣款10~100元,造成损失的,除补偿损失外,处损失金额30%以上不低于100元罚款。

  7)门店财务主管不按规定进行增票换票工作和保管待换取的增票的,每发现一次,对台帐扣款100元。

  8)增票未经客户或供应商签字就交付的,对责任人扣款50元。

  四、适用与执行

  1、外省分公司门店财务主管一般为主办会计或台账。

  2、上述规定均以商业类核算分公司为基础,其他行业分公司参照执行。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请各财务部门作好指导和宣传工作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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