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时间:2025-12-07 10:50:58 好文 我要投稿

劳动法

劳动法1

  尊敬的公司领导:

  很抱歉因此报告而扰了您们,岁月如逝,茫然回首,本人已在三和效力三载又一月之余,由当初女儿的尚未出生到如今能清晰喊我爸爸,可谓斗转星移,弹指一挥。本人更是由刚入职时的一无所知到如今的`知人熟物,这期间固然少不了自己之努力,但更离不开公司领导及同事之热情帮助,对此,本人深怀感激而不能忘矣。 与三和携手走过三年光景,记录点滴,领悟到的不单单是工作,更多的是只可用心体会的人之性情,正如领导所言,认真是一种态度,工作是一面镜子,能照出自己,亦可映出他人,孰之优劣,何需言之。扪心自问,回首三载,虽从不敢在工作上有怠,可终因自己愚钝而不能尽趋完美,追其缘由,原因只有一个,无真才实学所至也。自知自己能力不济,终不能掩耳盗铃,自欺其人,故思索再三,惟辞呈才为上策。公司之发展,企业之兴衰,惟系人才为根本,既然毫无建树,不能胜任,再占其位,实不知耻愧,故本人慎重辞去财务经理助理之职,本人有愧在其位而不能为公司领导更好的分担点滴,惟让能者尽显其能,智者尽挥其智,则公司兴,事业兴。天下之大,人才之多,胜于我者何只万万千,本人绝不敢以己之私而损公司之利。对公司,领导不可不忠,但不能愚忠。放弃是为了重新扬起希望之风帆,坚忍才能积蓄力量,抱怨诅咒无济于事,沦丧的更是大树之精神,人不该甘于贫穷,但更不能因为想改变贫困而失之品格,于人于事,遵循行止无愧天下,褒贬自有春秋,足亦,我就是我。正如前人所言,无比人更高之山,无比脚更长之路,无比学更广之海,学海浩淼,生能求之一瓢足亦。

  三和三年,有辱公司及领导之所望,本人深感愧疚,万望见谅,本人深知己已属而立之年之人,自己及社会所给机会亦不多,艰难困苦本是人生良师,身出贫寒之地,自幼不惧困境,只要生命尚存,终不至流落街头,客死他乡! 因我妻子近期身体不适,自己又即将暂时失业,恳求公司能给予结清薪资和风险金,本人及家人感激不尽,请于7.28-31之间准许离职,在此期间,本人将一如既往,尽心尽 力,站好末班岗,请公司及领导批准,感谢二字,实不能表达本人三年来对公司之感激,本人惟有衷心祝福公司更加繁荣昌盛,领导及同事能健健康康,和和顺顺,家人平安,好人一生平安!!!!!!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劳动法2

  说起今年刚开始执行的新劳动法,不由得五味在心头,回想新的交通法规,从撞了白撞到统统黑撞,有到了现在的多增加10%的赔偿,我不知道是什么人在制定中国的法律居然是这样的儿戏,执行之前听证过吗?又是以什么为对象在听证呢?

  而今,这个劳动法,人品优良的劳动者根本得不到多少好处,反而让他们失去了很多原本应该有的培训机会,那些居心不良的混混到很高兴,他们的利益不但被保护了,而且额外多了生财之路。

  可笑啊!之前的道路法规不但没有实现人性化的目的,反而导致了行人更加无视交通法规,我不知道这个劳动法又会走到一个什么样的境地?可悲啊!那些法律的制定者难道你们不知道中国的大多数人和你们一样无知且没有素质!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越来越多的因新劳动法将要实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后,我却不知道,在这场矛盾中,谁才是胜利者。

  以前一直都很同情出来打工的劳动者,总认为那些老板不给工人买社保是不对的,不应该随便炒人,可是这次新的劳动法一出来,我却有点同情老板了:我接触过的有些人在一个地方做久了,确实有点依老卖老了,你想如果十年就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些人还不骑到老板头上去了----反正你不能炒我了。我单位就有这样一位仁兄,在我们单位干了十几年,一临时工月薪1800元,单位买齐所有的社保,还免费提供住房,可是现在单位改制了,不允许请临时工了,他不干了,说什么要去告我们单位。而且现在才知道该仁兄早就在合同上做了手脚(因为他在我们单位时间长,领导都说他很老实,连合同都让他自己填写,结果老兄在上面写了一句话,骗过了领导,经咨询才知道那句话的意思是没经双方同意---告别是他的同意,单位不得终止合同)。

  当然我在这里说的只是个别,大多数劳动者们都是凭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的,我也要向他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学习新《劳动法》感想体会劳动者有保障

  局后勤中心:沈伟民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__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二〇XX年X月XX日

劳动法3

  诊所的日子快接近了尾声,在劳动法诊所这一学期的点点滴滴,都让我记忆犹新,让我有很大的收获。劳动法的学习,让我对未来的法律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课程最后的时间内,就对这一学期的工作情况和个人感想进行一个总结。

  一:对诊所的初步认识

  依稀记得今年六月份诊所面试时候的人山人海,在阶梯教室里面排成的长队延伸到外面,我也足足排了一个多小时,现在想想,这站的一个多小时也值了。在面试前我就赶紧查了很多关于诊所的资料,才网上和书上才知道了法律诊所的发展史。

  诊所法律教育开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望文生义,诊所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1]通过这个初步的了解,也在面试中对我帮助很多,在诊所工作过程中,查了更多资料,慢慢对诊所在中国的发展用了更多的了解,在本文不再赘述。

  二:在诊所的学习和收获

  在诊所的第一堂课是理论课,并且前十周每周一次的诊所理论课,也使我对劳动法律知识有了更多的储备,也使对一些接待当事人的技巧有了初步的掌握,为值班做了更好的准备。

  1、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储备

  虽然在进诊所前已经选修过劳动法这门课程,并对民法,刑法,商法等方面的学习也有了很多认识。但真正到了实践中发现差距还是很多的,在课堂上的理论和法条往往不被当事人认可。现在翻翻上课时或者办案过程中记得笔记发现很多知识都是在这过程中掌握的。比如说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我在办案中遇到很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都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劳动法》自查情况报告20xx工作报告。可以说劳动合同订立问题时劳动合同法之中的最重要的环节,劳动合同的完善订立,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关键。比如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注意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些内容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则需要告知用人单位约定明确,否则在遇到劳动争议的时候则会出现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劳动者需要注意他所签订的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在诊所值班接待的当事人中,就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没有注意关于报酬,保险等才会在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就应该教会当事人这方面的知识,这样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才能不受骗。再如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劳动者经常遇到的问题,这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此外,用人单位如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付的法律责任等。有了这些基础理论知识的储备,才能真正对当事人的问题负责。

  2、如何接待当事人

  有了上面的理论基础,接下来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如何接待当事人,

  总结下来如下:

  (1)要端正态度,为当(20xx年 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情况报告)事人耐心解答,积极解决问题

  首先只有从观念上有为他人服务的理念,持有为当事人耐心解答,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才能避免避免态度生硬、言语冷漠、不近人情等问题从而更有效完成第一次接待当事人这项工作。作为劳动法诊所的工作者,我们始终要明确自己工作的性质和职责,我们是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而作为援助者而帮助他们的,所以我们需要耐心和爱心,才能完成好这项工作。

  (2)认真倾听,并对当事人叙述进行适当的引导

  倾听是接待当事人的第一步工作,也是对案件的了解及树立当事人信任的基础和核心。我们在登记完当事人信息之后,让当事人首先对其案件情况做一个简单的叙述,以让我们对案件有个整体的把握,而且应从中提取关键的案件事实。我们在倾听过程中可以逐渐提炼出一些有用的信息,比如:案件发生的时间、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已经经过仲裁、诉讼、对方(用人单位)的态度和处理结果、是否有充分的证据等。其次,倾听是建立当事人对我们信任感的基础,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前提。

  (3)学会与当事人沟通,消除当事人激动情绪

  作为权利被侵害的劳动者,普遍都有对立抵抗情绪,而且由于中国国民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当事人往往先入为主的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一定是用人单位的错,一定是法官偏袒用人单位才判决自己败诉的情绪。我遇到过好几个这样的当事人,从头到尾都认为自己没难道补偿是厂方和法官勾结,来北京上访遭到很多部门拒绝,一直在数落各个部门怎么勾结迫害自己。但是这些很多属于法律确实无法提供救济的时候,比如诉讼时效已过的案件、已经经过二审和重审的案件,我们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已很难再法律上寻求救济,而应采取其他途径来进行解决。也许这样的回答是对他们而言是种残忍,然而我们必须要明确告诉他们这条路已经行不通了。但是我们怎样更好的与当事人沟通是需要耐心和技巧。

  (4)接待当事人应当注意的语言技巧

  诊所工作者接待当事人,不仅仅是倾听当事人叙述,而往往要回答当事人的咨询。除了要注意态度、依照法律的规定回答咨询外,还要要学会几点言语技巧。比如:切忌使用情绪化语言,慎重使用结论性语言,针对不同法律素质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当事人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在面对不同的当事人应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详略深浅各不相同。

  这些理论不仅是对诊所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是在我的生活中,一个好的对人态度,学会沟通,倾听等也是我一贯的原则,也有助于我工作的开展和个人品格的提高。

  三:诊所一学期的后的感悟

  经过一学期的诊所理论和实务学习,有了很多的感悟。

  1、我们的责任。

  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是每一个律师工作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当然这也是我们每一个诊所法律服务者的基本要求。现实的种种情况有时候也让我们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当事人是外地的上访者,我们目前还不是专职的法律工作者,因此不可能跟随当事人到所在地进行工作,因此我们只能通过现场的答复,法律文书的分析等帮助当事人,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离真实的律师工作办案还有差距,但我们也不能放低对自己的要求,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书要做到每一条都有出处,对当事人的来电来信等更要认真对待。对当事人负责应是我们每个当事人的责任,在诊所实习过程中感触很大。

  2、我们的社会

  在诊所的当事人中,一大半都是外地来京上访的人员。这些矛盾也是当今社会各个阶层分化而出现的突出问题。人治思想仍然残存在很多人心中。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大部分人遇到纠纷时往往不先诉诸于法律解决,而往往是先找熟人。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业居民在工作就业、社会保障福利待遇、教育平等等收到很大的不公正待遇。而这些不公正不是自然因素引起的,而是我们人为的制度设计,城市化,工业化以牺牲农业农村农民的利益为前提,而计划生育制度,财产所有权没有保障,城市拆迁则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部分公民的生存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在目前恶法林立,法律设计的不公正环境下,即使严格按照法院判决也会出现令一般人人为是收到了不公正待遇。而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司法收到行政权的干预仍是一个特色的问题所在。虽然宪法等法律已经确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决,但现实往往不尽如意。在制度设计上,法院的财权,人事权都受制于行政权即同级政府的控制。而我们习以为常的说的“公检法”,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部门仍被一般人看来比检察院和法院更有权。因此也就出现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牵涉到当地政府的,往往行政机关的一个招呼往往可以使当事人的权益遭到很大的变化。因此这些地方保护主义处理的案子使当事人只能外出寻求救济,而北京作为首都和各种最高机关所在地,就成为受害者寻求正义的最后目的地。

  3、我们的未来

  曾经听说过这样一句话:正因为未来的不确定,我们现在的努力才有意义。的确,对于每个个人,独立自主的意识使得每个人都不愿意接受被安排好的命运,我们更愿意用我们现在的努力去追求不确定的人生。但我们的社会不一样,千百年来的社会发展已成为了一个庞大的组织,囊括各行各业,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律。我们目前从事的法学也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

  法学界也一直在努力促进中国的真正法治社会的构建,显然目前遇到了种种阻碍,但至少我们这些法学共同体的人员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信心,相信我们法治社会的未来,即便是举步维艰,即便可能失败的。这也是我在诊所值班过程中遇到的案件的感悟。不公平只能是暂时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光辉最终会得到彰显。

  诊所的学习和工作已接近尾声,我知道无论是在专业素质上,还是实践经验上,或者说是融入这个社会的进程上,我都在向前迈了一大步,在诊所的实践中锻炼自己,丰富自己的人生经历,明确了自己的奋斗目标。

  在报告的最后感谢这期诊所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参与其中,感谢四位任课老师的传道授业,感谢47位同学组成的氛围融洽共同帮助的班级,感谢和我一起值班的第一组的其他四位同学,正是我们大家不断地进取态度和团队精神才能取得最后圆满的结束。

劳动法4

  什么时候停止上班开始休产假,并没有绝对恰当的时间,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身体状况、孕期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上的压力和自身承受能力。家庭的财务状况也是一个决定因素,你产假休得越早,宝宝出生后上班的'时间可能就越早。那么,究竟什么时候开始休产假?产假可以提前2个月休吗?休产假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是根据自身情况而定。

  产前检查一切正常,所从事的又不是重体力或环境恶劣或条件差的工作,则可以到预产期前1周左右再停止工作,在家休息待产,甚至也可以照常工作直至预产期。

  若工作较轻,即使在工作出现临产征兆休息也不为晚。但是,孕妇如果从事以下可导致流产、早产、胎儿致畸等严重危害母亲及胎儿健康的工作,应该提前休息。具体提前多久休产假,怀孕妇女可以自行同用人单位协商。

劳动法5

  一、要处理好人事事务,做好员工关系管理,要求人力资源从业者涉猎人力资源管理学、法学、心理学、统计学及财税学。对从业者来说,这极具挑战性, 是一个长期学习与实践的过程

  (一)员工关系管理目标:

  1、预防法律风险与劳动争议。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项工作的难度在逐渐加大:1)法律更新频繁,且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如: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广州不能终止劳动关系;2)劳务派遣约束更多;3)辞退前提:得有原因、有程序、有违约金、有成文文件规定违约行为、有充足的证据链;4)劳动者维权手段变得多元化:起诉、上访、投诉、事件如罢工等、曝光。

  2、确保人员稳定。

  3、确保和谐解决劳动纠纷(合规、合法、人性化)。

  (二)劳动关系相关法规特点:

  1、政策非常繁杂,制定部门多,查询出处难,时间跨度长。

  2、变动性大。

  3、社会保障体系及劳动法适应条例地区差异太大。

  二、要做好员工关系管理,从业者除了具备专业能力外,还需要有与财务部、其他用人部门强大的沟通与协作能力

  人力成本涉及薪酬成本、政策成本、风险成本与服务成本,非常高昂,我们应该集合企业所有人的力量来优化:

  1、需用人时,先确定雇佣模式。雇佣模式有八种,每一种带来的成本与风险各不相同,且最后考虑的模式才是“全日制”。在确定用人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模式。以本公司为例:保洁员与保安员,可以采用“非全日制”模式,这种模式最大便利处在于用工灵活,可以无理由解约而无需赔偿;法务人员可以采用“服务外包”模式,这样可以得到更专业的服务,还可以随时更换人员,随时结束委托。

  2、守法成本与违法风险,两害相权取其轻。完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是意愿可解决的`问题,还得与现实结合起来,让这项成本能为企业所承受。

  3、岗位、聘期分离,解决"无固定期限"弊端。合同可以是无固定期限,聘书可以是有期限的。用法得当,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员工更心无旁骛地投入工作,而无需考虑公司是否会与自己续约的问题。

  三、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力所能及地完善相关制定,尽可能做到“有法可依”

  1、关于商业秘密与保密制度、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情况。保密制度适用于全员,保密协议适用于关键岗位,竞业限制协议适用于核心员工。要善用保密制度,慎用竞业限制制度。另外,还要整理并保存好相关会议记录、工作总结、业务合同…这些都是必要保留的证据。

  20xx年,本公司当时的人力资源负责人让全员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听老师的解读后,才知道条款是不合法的),现在还在生效。魏教授说,应该立即解除与在职、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这是一项马上要进行的工作。

  2、各项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可操作性及送达方式选择。

  四、把员工当“人”,而不是“资本”、更不是“成本”,理解与尊重员工,这样才能和谐员工关系

  法律法规对员工的倾斜,穷我们所能,也可能没办法做到“劳”、“资”双方都对人力资源从业者满意。员工关系要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处理时多些人性化,员工得到了理解与尊重,"主动离职"管理五大误区与“被动离职”管理十大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本公司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因为秉着这个原则出发,我们还没有出现一例比如起诉、上访、投诉如罢工等、曝光。

劳动法6

  近日,我班响应上级的普法号召,组织了一次学习《劳动法》的活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与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息息相关,所以学习《劳动法》是非常具有必要性的。

  通过学习,不仅让我认识到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是受保护的,也让我可以去公正地评判自己的企业。比如企业是否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酬薪,是否安排了足够的休假天数,又是否让我们享受到应有的各项福利保险等等。我们知道法律是公平的,它在赋予你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你各项义务。所以,作为一个守法的员工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需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企业为你提供薪水、福利等,你也该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发展出力。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学习《劳动法》才能清楚自己的员工享有哪些权益,才能正确的对待每一个员工,依法为员工提供合理待遇,从而建设一个和谐的企业。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了《劳动法》,增强了法律意识,清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员工和企业的关系。这对我今后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收获

  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的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保护自己和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更多一些,就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劳动者的积极性自然高涨,能更好的做好自己的工作,我觉得这就是新法规给人民带来的积极的一面。新的劳动法的实施标

  志着我们的国家一步一步走上依法治国的正道,体现了“依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该说这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

  本学期的课程中学习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在这里收获最大的是一下几个方面:

  在学习总则中我了解到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被胁迫签订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决定权,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在以下的'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这一章的学习也懂得了试用期的相关知识。我想这些对我以后的工作有着不可估量的帮助。

  在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学习中老师特别的强调了加班费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务派遣那个章节主要的学习了有关劳务派遣的知识,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从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总之,学习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每一个人,不管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懂得不违反法律和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劳动法7

  一、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产假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其中包括女职工的晚育假明确规定为128天,配偶晚育的男职工也能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六、工伤假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30年以上的为30个月。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

  八、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有明确规定的。新劳动法规定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九、常用工资计算、人力成本分析公式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月薪工资:月工资额÷21.75天×当月考勤天数

  2、月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当月所做件数

  3、平时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1.5倍×平时加班时数

  4、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2倍×假日加班时数

  5、法定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3倍×法定假日加班时数

  6、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比率: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7、非生产人员工资比率:非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8、人力资源费用率: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9、人力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成本费用总额×100%

  10、人均人工成本: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同口径职工人数头

  11、人工成本利润率:一定时期内企业利润总额÷同期企业人工成本总额×100%。

劳动法8

  1、探亲假的概念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2、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3、探亲假的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4、探亲假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地方性的规定

  根据1997年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规定确定了探亲假与带薪年休假之间的关系和连接,且适用范围从国企扩大到一般企业,可与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起执行,不过仅适用于广东省地区。

劳动法9

尊敬的各企业领导及人力资源人员:

  “不同形式用工风险防控暨劳务派遣新法解读”企业人力资源劳动法律系列培训活动第一期,将于20xx年4月17日在建业写字楼举办。

  实施机构:

  时x间:20xx年4月17日下午13:30-17:00

  地x点:xxxx

  活动性质:公益免费培训

  培训课题:

  《不同形式用工风险防控暨劳务派遣新法解读》

  培训核心:

  系统讲解与每个企业都有直接关系的用工问题及用工形式问题。

  课程背景:

  20xx年3月1日开始《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这将对劳动派遣业务造成极大影响。劳动派遣是我国多种用工形式之中的一种,企业采取合适的用工方式可以很好的控制人工成本,但是新的法律法规会对企业用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不同用工形式下如何确定用工关系?不同的用工形式各有什么样的风险需要注意?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主体有什么风险?不同用工形势下如何操作解除?挂靠、劳务关系下有什么样的风险?发生工伤该怎么划分责任?集团用工又有什么样的风险?本次培训将为您详细讲解与每个企业都有直接关系的用工问题及用工形式问题。

  培训大纲:

  (一)常规用工形式及风险比较分析

  1、全日制用工

  2、非全日制用工

  3、劳务关系

  4、个人雇佣

  5、劳务派遣

  6、劳务外包

  7、委派合作等

  (二)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风险分析

  1、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关系构成要件

  2、不同用工形式下用工关系解除要件

  3、“非全日制”用工的事实风险

  4、劳务关系下的用工主体风险

  5、劳务关系下的“工伤”风险

  6、个人雇佣、挂靠下的.主体混淆风险

  7、集团用工常见风险

  主办单位:

  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是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的从事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培训、咨询等服务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智众和从事本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并且拥有众多经验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汇智众和以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为服务对象,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员工福利服务、劳务派遣,以及培训、测评、人才推荐等高品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为企业客户提供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的同时为员工提供体贴劳动保障服务。

  汇智众和与众多企业客户建立了长期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涉及行业包括:IT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物流快运、酒店管理、餐饮娱乐、园林绿化、医疗卫生、生物医药、服装服饰、建筑材料、物业管理、零售服务、广告设计等。

  主讲嘉宾介绍:

  北京深石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业部主任;易瑞曼企业管理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劳动法事业部主任;英才网联特聘劳动关系讲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人才中心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原劳动监察专职监察员

  强禺律师曾在劳动监察部门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政法实务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善于处理劳动法领域的疑难案件,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上百起,为企业挽回损失累计上千万。

  目前致力于劳动法公司法领域的实务操作及研究工作,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劳动法律顾问服务及人事管理咨询服务,担任文化部、中讯软件集团、朝阳区教委、中国金融在线、建筑研究总院、鼎普科技、星宇车科技、高思教育、首科电讯、时代博诚、博士伦等20余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亲自提供顾问服务。

XX单位

  20xx年x月xx日

劳动法10

  一、婚假待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江西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

  二、生育假待遇:

  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基本的98天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天产假。

  三、计生家庭待遇:

  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四、独生子女待遇: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申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则可享受优待。

  另外,对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准生证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二孩要不要审批?需要走哪些程序?……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进一步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明确按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原来均须领证改为办理登记即可。

  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口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应该说,生育登记服务是一项简捷便民的改革举措,顺利的话几分钟就可搞定。”专家说。

  六、再生育

  4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

  这些年来,小孩发生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对此,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对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对象为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另外,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劳动法11

  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是现代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劳动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一些基本的劳动法知识,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同时,我也了解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如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我对于如何约定工作内容、如何确定劳动报酬、如何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方面存在一些困惑。同时,我也对于一些劳动法的规定不太理解,如劳动者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查阅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文献,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同时,我也向一些专业的律师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咨询了一些问题。通过这些学习和咨询,我对于劳动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解决了一些困惑。

  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劳动法的`重要性和意义,也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我也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总之,学习劳动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学习劳动法,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劳动法12

  劳动法理解

  解读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解读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解读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解读四: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从这些规定上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

  解读五:有十大亮点可关注

  一是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四是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是“违约金”有“上限”。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六是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是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xx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标准处罚。

  十是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劳动法13

  一、二倍工资的支付依据

  二倍工资的支付依据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二倍工资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劳动者的正常工资,第二部分为惩罚性赔偿金。

  我们要分析的是二倍工资中的惩罚性赔偿金是以何标准作为基数。

  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顾名思义,二倍工资的正常理解是在正常工资基础上再加一倍,也就是说,这个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跟劳动者当月工资数额是保持一致的。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劳动者每月工资数额有变化时,工资之外的另外一倍惩罚性赔偿金也通常会随之变化。

  按照正常理解,通常工资都是应得工资的概念。所以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为当月应得工资。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得工资其实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的意思。二倍工资基数是按工资总额计算还是需扣减部分项目,各地并不一致,实践中比较混乱。

  三、各地关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通过对各地裁判机关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进行归纳分析,在实务中,各地对二倍工资的基数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一)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包含加班费、年终奖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比如,江苏高院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江西高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上述应得工资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的全部工资项目的总和,排除非工资收入。

  (二)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包含加班费但不包括非按月固定支付的工资项目

  比如,广东高院认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北京高院在20xx年4月24日发布的解答意见中认为,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三)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不包括加班费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比如,四川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四)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不包括加班费,需扣除部分工资项目

  比如,上海高院认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五)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比如,浙江高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如果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另外,不管各地采取何种计算基数,肯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这是底线。

劳动法14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依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xx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本身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本身的劳动来为社会、为本身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本身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劳动法15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1、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①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②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者集体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2、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3、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①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②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4、按照劳动者职业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工人劳动法律关系、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帮手劳动法律关系:①工人劳动法律关系,即工人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②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即技术人员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③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即管理人员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④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即学徒工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⑤帮手劳动法律关系,即帮手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5、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借调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等:①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同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②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同其所在兼职单位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③借调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被借调的劳动者个人与借调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

  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实际生活中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制定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规范;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管理地位,而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地位,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的意志为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依据法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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