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教育局发布《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12-30 19:42:44 教育 我要投稿

成都教育局发布《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

成都教育局发布《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昨日开始实施,其内容明确规定公益性幼儿园不得以考试作为招生条件。

成都市教育局日前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从昨日开始实施。根据《办法》,公益性幼儿园招收幼儿园所在社区、街道本区(市)县户籍的适龄幼儿,优先满足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3周岁的幼儿。若有空余学位,可考虑接收其他幼儿入园。每年秋季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根据《办法》,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6月上旬需发布招生公告,公益性幼儿园按规定时间进行招生登记,于每年7月上旬张榜公布新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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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所有公益性幼儿园。

第三条 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第四条 发展公益性幼儿园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六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属地公益性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益性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统筹发展。

(一)协调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卫生、民政、工商、计生、公安、妇联等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更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共同制定公益性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及推进措施,到2015年全面普及公益性学前教育。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发展计划,落实发展目标,创新公益性幼儿园发展和运行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有效做法。

(三)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小区配套园、农村标准化中心幼儿园以及布局调整的富余教育资源办园、优质公办幼儿园办分园、街道办园、农村集体办园等多种途径拓展公益性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

(四)配合财政等部门,按照《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政府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公益性幼儿园的财政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达到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五城区和高新区的幼儿园须达到《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其他区(市)县幼儿园须达到当地相应的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三)执行市、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二)经审核满足公益性幼儿园条件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公益性幼儿园认定通知,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益性幼儿园须使用统一标识,并悬挂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

第四章 招生工作

第九条 公益性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并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6月上旬发布招生公告,公布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益性幼儿园也须在公示栏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益性幼儿园应优先满足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根据招生计划,招收幼儿园所在社区、街道本区(市)县户籍的适龄幼儿。若有空余学位,可考虑接收其他幼儿入园。

第十一条 公益性幼儿园按照区(市)县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登记,于每年7月上旬张榜公布新生名单。开学时间参照区(市)县义务教育学校开学时间执行。

第五章 收费与补助

第十二条 公益性幼儿园执行政府定价。五城区和高新区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进行收费。其他区(市)县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一律按月收取。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伙食费按实结算。

第十四条 公益性幼儿园须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幼儿伙食费使用明细须定期公布,按时结算。

第十五条 公益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条件、时间以及申报拨付程序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政府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发〔2011〕128号)执行。

第六章 办园与监管

第十六条 公益性幼儿园应规范办园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二)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三)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安〔2009〕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和交通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举办者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自愿退出公益性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幼儿园的监管。

(一)配合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严格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加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监督与评价机制,对公益性幼儿园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质量、安全管理、办园水平和社会效益等的评估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公益性幼儿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三)大力营造发展公益性幼儿园的良好氛围,公开公益性幼儿园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评估结果、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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