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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儿童法律的特点与借鉴意义

时间:2021-10-05 15:08:35 幼教文案 我要投稿

澳大利亚儿童法律的特点与借鉴意义

  一、澳大利亚的儿童法律体系

  澳大利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推行社会福利制度,对儿童给予了比较完善的福利保障,同时还建立了儿童权利保护制度。特别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1975年家庭法法案》、《儿童和青少年法案》的颁布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成熟。近年来,澳大利亚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全面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家庭社区参与、非监禁刑等理念,形成了令世界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

澳大利亚儿童法律的特点与借鉴意义

  澳大利亚的儿童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对儿童权利的规定和权利保障的手段明确化。在新南威尔士州《1998年儿童和青少年(照顾和保护)法》中,法律对于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儿童和青少年或其父母请求援助,社区服务部主任针对援助申请和报告应采取的措施等诸多方面问题做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在《儿童工作准则》中,雇主雇用不满18周岁儿童的,法律对其雇用时间的计算、路途、连续班次之间的最短间隔、盥洗设施、同父母的联系以及雇主须提供的娱乐设施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儿童从事表演和静态摄像工作,法律在工作环境、工作时间表、管理等方面亦有特别规定。12周以下的婴儿参与拍摄,法律除规定需要有明确授权外,还需始终有专职的保育员照顾,此外,对于拍摄场所的光线、温度等亦做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为保障儿童各项权益进一步得到落实,新南威尔士州还专门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法》,组建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儿童参与与其生活有关的决策的制定,鼓励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促进儿童参加与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相符的活动,推进和监督社区儿童的整体安全、福利和幸福状况,监控由儿童提出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投诉的趋向,对影响儿童的事项组织专门调查等。

  2.在少年司法制度的设计上比较科学,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性。从澳大利亚少年司法机构的设置来看,专业性很强,各部门之间的分工较细,在对于与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密切相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程序的内容中,尽显保护色彩。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考虑到少年的特殊性,专门规定了加快处理、隐私保护、法律援助、特殊调查取证、个案调查等一系列专门制度。

  此外,澳大利亚少年司法机构对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以新南威尔士州1987年的《儿童法院法》为例,儿童法院由首席治安法官和儿童治安官组成。有资格被任命为儿童治安官的人必须具备了首席治安法官认可的处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能力的治安法官,而且依据法律规定,儿童治安官应当接受不间断的培训。

  3.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非刑事化色彩浓厚。澳大利亚大量采用了不通过法院诉讼而是通过青少年司法会议对实施某些犯罪的青少年给予训诫和警告的措施。对于实施犯罪行为时为儿童和被指控犯罪时不满21岁的罪犯,最为普遍适用的是社区服务令。社区服务令制度通过剥夺犯罪人的业余时间或日常时间,使其从事一定的公益性劳动,从而达到惩罚的目的。这类公益性劳动包括因政府无力出资雇佣人员而无人从事的清除建筑物、车辆、船只以及其他地方涂抹乱写的痕迹,在清除涂抹乱写痕迹后修复原貌等工作。

  可以看出,澳大利亚对未成年人犯的处理主要是处于一种保护的理念,目的在于避免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贴上犯罪标签,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治,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事化处理的方法也是当今国际少年司法的一个趋势。

  二、对构建我国儿童法律体系的借鉴意义

  澳大利亚儿童法律体系的健全与成熟,对我国构建儿童法律体系不乏借鉴意义。

  首先,为确保儿童权利的真正实现,应树立起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战略观,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与澳大利亚完备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相比,我国的相关规定还显得比较单薄、零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尽管该法的条文涉及到儿童权利保护的方方面面,但是这些规定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非常广泛,涉及面十分宽广,寄希望于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所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同时要求这一法律能够具有理想的可操作性,既不现实,也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性质与特点不相符。因此,为确保儿童权利的真正实现,应树立起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战略观,考虑逐步制定一套完善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和建立保证法律实施的各种制度。

  其次,为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落实,有必要成立一个具有较强职能的全国性实职政府机构以及相应的地方配套工作体系。比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在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虽然也有相类似的机构,但在职能上还有必要参考其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强。

  第三,在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体系时,应当强调特别法的体系构建。从澳大利亚的法律实践来看,把之做为相对独立的特别法体系,这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相比而言,我国目前的少年刑事司法工作主要是在普通刑事司法的框架范围内,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法律,无论是实体法、程序法还是组织法,基本上还是以参照对成年人的规定或者仅仅略微变更适用。这种状况会影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控制和矫正。从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来看,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专门的刑法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后受到法律追诉、审判和实施监改的方式、方法区别开来以期达到最好的改造效果,预防重新犯罪和减少犯罪的做法已成为世界潮流。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构建起一个健全、成熟的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