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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内伤害:擅放车辆入园,冰冰被车碾伤

时间:2021-10-05 15:12:52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园内伤害:擅放车辆入园,冰冰被车碾伤

案例

园内伤害:擅放车辆入园,冰冰被车碾伤

   

  某公司投巨资兴建了一所大型幼儿园。为了招生宣传的需要,该园在宣传画册封底处印有“欢迎各界人士随时参观考察我园”的字样,并要求门卫,凡来园参观的人员一律放行,以此来提高该园的知名度。10月15日下午4点,5岁的幼儿李杨在母亲的陪同下开着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园参观。当她们母子行至游乐园斜坡地段时,电动三轮车自动加速,直冲进游乐场。当时正在组织本班幼儿户外活动的刘老师和张老师发现这一险情扑上去时已来不及了,失控的三轮车已经将正在游戏的秦冰撞倒。车轮碾过了秦冰的右腿。刘老师迅速抱起秦冰送到医务室,紧急处理后,送往医院,同时通知了秦冰的家长。经医院确诊,秦冰的右腿骨折。

   

  这样一起涉及到园外儿童的伤害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幼儿在幼儿园里受到意外伤害的归责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断损害事故的责任,应以过错责任的原则来认定。

 

  本案中幼儿秦冰受到的伤害是谁的过错呢?刘老师和张老师按照教学要求在已确认的地点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游戏教学活动,整个教学过程没有违背教学常规,且对突发的危险情况已尽了最大努力进行阻止,事故发生后也立即采取了救护措施,将秦冰送进医务室检查,并及时通知了家长,其行为无不当,事故的发生与两位老师的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刘、张两位老师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但这并不代表幼儿园就没有过错。幼儿园准许外来人员及车辆随时进入园内及教学区参观,而又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属于管理上的失误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疏漏,即幼儿园在管理上有过失。《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末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幼儿李杨,他开着电动车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参观校园,对秦冰的受伤构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伤害的直接原因,但李杨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监护人,李杨的母亲陪同李杨参观,对李杨行为的后果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她没有阻止或纠正李杨在斜坡路段开电动车的行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应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并作相应赔偿。

   

  事故中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幼儿家长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建议】

   

  (1)幼儿园对幼儿只存在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不存在监护人的义务,作为幼儿家长应时时加强对幼儿的监护。

   

  (2)在幼儿园举办大型、开放性的活动时,更应依法加强管理、规范管理,减少或避免工作中的过错或过失,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