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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童幼儿园内磕伤眼

时间:2021-10-05 15:11:33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四龄童幼儿园内磕伤眼

  8月17日,山东金乡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一幼儿园因疏于管理,致使简某年仅4岁的幼女在幼儿园里磕伤眼睛。简某将某幼儿园的三合伙人查某、鞠某、师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3人共同赔偿简某经济损失7万余元。

四龄童幼儿园内磕伤眼

  2006年春天,金乡的查某、鞠某与师某以合伙形式开办了某幼儿园,并约定盈亏均担,3人共同兼任幼儿教师。自2006年5月起,简某的女儿即在该幼儿园入托学习。2007年1月15日,简某的女儿在幼儿园院内玩耍时,因值班教师查某监护不周,致使简某的女儿不慎磕伤右眼,后被值班教师查某送往县医院住院治疗十余天,因伤情未得到缓解,后简某的女儿转入北京某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简某共支付医疗等费用3万余元,简某的女儿右眼伤情经鉴定为9级伤残。简某的女儿住院期间,查某、鞠某、师某每人已支付医疗费4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简某的女儿在幼儿园期间磕伤右眼致9级伤残,与幼儿园教师查某监护不周有直接关系,故简某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该幼儿园由查某、鞠某、师某合伙开办,盈亏均担,故应由3人共同赔偿简某。根据以上,法院判决查某、鞠某、师某赔偿简某经济损失7万余元。

  记者 张宏磊 王秀华  通讯员 王红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