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2)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8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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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代表。德国的缓刑制度的最初形式是“附条件的赦免”制度。1923 年,《青少年法院法》正式确立了德国的缓刑制度。针对罚金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这一制度。另外德国还将类似于我国的假释制度规定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并相应地采用缓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可见德国刑法典不但在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还规定了对罚金刑的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并在这一保留刑罚的警告制度中创立了一些新规则,适应了刑罚功能的需要,增强了刑罚的社会调整效果。另一个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重要国家是挪威,我国澳门地区也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但纵观世界上大陆国家,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的并不多。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19年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1997年《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不断放宽。这种趋势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得到了体现,纵观各国,缓刑已经越来越多的用于重刑犯,并赋予他们诸多的自由;缓刑的刑种逐渐增加,罪种限制不断减少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2013年8月20日----2013年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2月20日:汇总资料,比较、归纳和分析提交修改稿

  2014年1月26日----2014年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2014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