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创业就业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8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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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有关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近日,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明确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延续并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2013年底到期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与原有政策相比,新一轮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受益群体、优惠力度、办理程序方面进行了优化升级,是当前保就业、稳增长、惠民生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扩大就业,鼓励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提供了政策支持。

  扩大扶持范围。此次的政策调整取消了原有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等限制,扩大了扶持范围。一是取消了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中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限制;二是取消了对原有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限制。行业范围限制的取消,增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实现了税收公平。

  加大优惠力度。新政策在定额基础上增加了浮动比例,提高了扣除额上限,优惠力度更大了。一是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按月(800元)限额减免、年度清算的方式,由原来的8000元提高至9600元,限额标准上浮了20%。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减免税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比过去的4800元提高了400元。

  简化办理程序。原有政策规定,税务部门审批后认定符合条件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去事前审批,现在变为事后备案。在税收减免优惠管理上,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年度终了再行核销。由审批变为备案以后,简化了过去企业和个人频繁奔波办理手续的繁琐程序,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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