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3类人员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8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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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西南大学毕业的佟欢在伊宁市伊犁大酒店一楼开有一家外贸服装店,按照有关创业就业税收减免政策,每年可减免近8000元的税,这让佟欢受益不少。7月10日,记者从伊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起至2016年底,凡是零就业家庭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以及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和单位也会像佟欢一样享受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目的就是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记者从该局就业促进处了解到,符合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重点群体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所在自然年内,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这3类人员应同时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该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此外,毕业年度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同时持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凭此证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伊宁市地税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华淑敏解释,凡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即可持证到所属地税务部门,按照新的财税相关文件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国家规定可上浮,但上浮不能超过20%),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按“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费金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在扣减应缴税费时,应注意不同税费顺序,不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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