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的权益由谁来保障(2)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8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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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

实习权益提高实习质量

指导律师:

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何浩太律师

问:实习生在实习单位是否接受《劳动法》的保护?

答:《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具有实质劳动关系,则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另外,实践中如何界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确是个难题,而法律也很难再详细规定,因此,不再过分区别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对实习生的权益作特殊规定很有必要。

问:有学生觉得跟企业讲权益就会失去实习机会,怎样权衡彼此关系呢?

答:首先,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实习生的权益,企业就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中提到的基本权益,学生也就不必担心和企业提条件的事;其次,实习生自己也应树立权利意识,对于那些不遵守条例的企业,实习生也不必留恋,有一定权益的实习,才是高质量的实习。最后,还应加大宣传和舆论,使社会形成尊重每个人的劳动的意识。

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正式颁布执行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实习单位不愿意执行,实习生可以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投诉,但有时候执行也有难度,要克服只有做到:一。每个实习生和实习生家长、实习生所在学校应树立权利意识;二。社会形成法治意识,这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大家共同坚持。

链接:《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重点条例摘录

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内容包括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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