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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规定(试行)(2)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发布的《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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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编号┃ ┃部门或地方编号┃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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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密级┃ ┃ 核 定 密 级 ┃ ┃分类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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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成 果 名 称
任 务 来 源
完 成 单 位 及
主要研究人员
主要协作单位
工作起止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 报 单 位
(盖章)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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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容 摘 要 (包括成果的主要用途、原理、技术关键、预定和达到的技术指标、┃
┃ 经济价值、国内外水平比较等): ┃
┃ ┃
┃ ┃
┃ ┃
┃ ┃
┃ ┃
┃ ┃
┃ ┃
┃ ┃
┃ 题 目 负 责 人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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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本栏填写不下,可添页(大小应与本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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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定或评审意见: ┃
┃ ┃
┃ ┃
┃ ┃
┃ 鉴定或评审单位: 鉴定或评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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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广或处理建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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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目录: ┃
┃ ┃
┃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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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 厅、局: ┃ 部门或地方科委: ┃
┃ 查 ┃ ┃ ┃
┃ 意 ┃ (盖章) ┃ (盖章) ┃
┃ 见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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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此表由各部门、各地方科委按规定的尺寸和格式统一翻印。
2.表中除“部门或地方编号”、“核定密级”、“登记号”、“分类号”、“登记日期”、“审查意见”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不得遗漏。
3.本表要求填写工整,有条件最好打印。但“填报单位负责人”和“题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不得用打字代替。
4.“填报单位”是指院、所、厂、校一级基层单位;“完成单位”的名称和顺序应与成果鉴定证书一致;几个基层单位联合上报时,应加盖各单位公章。
5.“主要研究人员”是指对解决该项成果的关键技术问题有直接贡献的研究人员中主要者,应分单位填写清楚。
6.“内容摘要”栏,由题目负责人认真撰写(对成果的经济价值和应用、推广情况及效益应着重说明),以便发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时摘登使用。
7.“资料目录”栏应填该项成果所包括的全部技术资料名称,并应由填报单位档案机构盖章。
8.“鉴定或评审意见”是指成果最终鉴定或评审的结论,重大不同意见应列出。
9.“审查意见”栏应有具体意见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10.“部门或地方编号”、“核定密级”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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