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是历史性进步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9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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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到2020年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同时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开启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户籍制度的重大变革,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是历史性进步

  总体看,《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户籍制度改革的大目标有三个:一是以2020年为节点,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二是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三是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而其整个改革方案,有着五个方面的历史性突破和变革。

  第一,放开和调整户口迁移和落户政策。一是“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二是“有序放开”中等城市(50万至100万城市)落户限制;三是“合理确定”大城市(100万至300万城市)落户条件,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四是“严格控制”特大城市(500万以上城市)人口规模,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二,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公民到其他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所在地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第三,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实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信息制度,建设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其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地区整合和共享。

  第五,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财产的收益分配权。以“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五个方面,无论在户籍制度改革、保护进城落户群体的社会权益上,还是在社会治理上,都体现了历史性的新突破。在改革实施步骤上体现了顶层设计的思想方法,即先解决好存量,再有序引导增量,同时尊重城乡居民自主意愿,不强迫办理落户,并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的通盘考虑。

  2.从社会治理视角看户籍制度改革

  以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发为标志,我国开始以法律形式对城乡人口流动予以限制,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应运而生。我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曾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现代化的推进,其弊端日彰。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在社会治理上意义非凡,主要可归纳为三方面。

  一是从身份社会迈向国民社会。在现代国家,国民的唯一身份标识是“公民”。户籍改革的本质,是取消“身份”限制,打破城乡分割的“身份”二元结构,以统一的公民资格实施国民待遇。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二分,城乡公民在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这使半个多世纪以来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旧身份标识不复存在,这是历史性的进步。

  传统社会中,身份成为人们地位高低、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依据,并在意识形态层面凝结成心理情结。“身份”的本质是厘定社会差异,构成人的社会层级。新中国成立后,基于血缘宗族关系的伦理身份被打碎,但随着计划体制的确立,形成了诸如政治身份、户籍身份、所有制身份、干部工人身份等新的身份概念,户籍身份则是其核心。打破身份限制,使广大进城务工农民工获得合法的市民资格和平等的公民待遇,体现了公平和正义,正如著名思想家梅因所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