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条例(3)

时间:2024-10-09 11:48:52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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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条例(3)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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