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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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旧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依法出售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车辆牌号 津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型号 颜 色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私人 □公务车 □出租车 □租赁车 □其他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旧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人民币/大写)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 □支票 □汇票 □旧机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 日向出卖人支付车款的 %。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 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受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

  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旧车交付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章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出卖人应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内交付车辆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