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完善民政部门政务监督机制,促进管理和服务规范化,推动本单位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局机关成立政务评议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应对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集中评议。
三、评议主要采取召开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或服务对象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测评、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印发书面调查问卷或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四、评议主要围绕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情况、廉洁勤政和职业道德情况、群众投诉事项的查处及整改情况等方面进行。
五、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1、印发民主评议通知,印制测评、评议表格;
2、开展走访、调研,了解职工群众及社会反映;
3、发放、填写、回收测评、评议表;
4、召开评议会议,由主要责任人报告工作情况;
5、评议小组综合测评,汇总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民政网上公布,同时向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和社会监督员进行反馈。
六、局机关及各下属单位对评议反映出的情况,应认真对照检查,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局政务评议领导小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七、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差的单位,按下列方式处理: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对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上述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八、本制度由局政务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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