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17)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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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

B.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

C.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

D.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BC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照该条规定,股东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不影响其股东地位,选项A说法是正确的,D的说法是错误的。另外,本题中,因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在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其他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不再承担责任,但是甲,因为没有交纳出资,所以其应该在自己应该交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而且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选项C说法是正确的。《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所以按照一般的原则分配利润,即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因为甲没有实缴的出资比例,所以其无利润可以分配,B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79.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

答案:BC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也就是说,公司分立的决定应该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所以本题中,A的说法是错误的,B的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其中,《公司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分别是:(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所以本题中,庐阳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分立,无需进行清算,C的说法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不能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

(2006年)

68.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答案:ABCD

解析:《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A、B、D三项的说法是不合法的。C项中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并不是实际所有的财产,也不能作为出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69.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薄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

答案:AD

解析:《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条是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依据上述法条,选项A股东会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股东可以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A正确。第41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2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B项中董事长不召集股东会,金某应当提起过监事会召集,如果监事会也不履行召集的,持有10%股份的金某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而不能依此为由向法院起诉。故B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49条和第112条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见,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方式遵循的是人数多数决,金某在董事会中仅占一席,且根据《公司法》第47、109条的规定,制定公司合并的方案是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在内容和程序都合法的前提下,董事会通过与其意见相反的决议,并不能构成金某提起诉讼的理由。故C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57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由此D中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依此,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该股东大会的决议无效。D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和D.